对《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提出方案并确定最佳方案”的理解与实施

2020-09-11 14:40侯西亭
上海质量 2020年8期
关键词:总体方案实用新型核心技术

◆侯西亭 / 文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就引发了众多QC小组的积极反响和QC小组活动推进者的学习热潮,受到普遍赞许。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也发现和提出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准则〉要点解读》(以下简称《解读本》)中的一些说法和要求,有的难以理解,也很难在实践中做到。由于不知所措,就直接影响了活动的有效性。为了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和对全国QC小组活动的引领作用,也为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为全面质量提升作出贡献,我们在多方实践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就“总体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部分条款的解读,谈一点我们的看法,希望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基础上能收获基本的、正确的理解,更好地指导组织员工遵循科学的活动程序。

一、《解读本》对4.2.4.1的要求

《解读本》是针对《准则》的关键点做出的说明,是针对其中难点予以详细阐述。

《解读本》对4.2.4.1 提出方案的刚性要求是:

2. 提出总体方案应注意:

⑴ ……

⑵ 不管提出几个总体方案,都必须具有创新性(这是创新型课题的本质特征)。创新性应体现在总体方案的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方面。

⑶ 如果总体方案有多个,各方案之间应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指每个方案的核心技术是不同的,相互独立。

其中,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应该怎样理解和实施,已经成为当前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之一。正确理解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的内涵,搞清楚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的作用,对《准则》的正确理解和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对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的理解

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需要具体到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不同产品才可能有比较准确的对象。目前,对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三种。

1.能够主导整个行业,或者引领市场的技术或产品。

2.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受制于人,已成为我国制造业转型发展的瓶颈。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基础技术、通用技术;二是非对称技术、“杀手锏”技术;三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具有不可复制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区域产业系统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3.在一个系统或者一个环节或一项技术领域中起到重要作用且不可或缺的环节或技术,可以是技术点,也可以是对某个领域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知识。

从我们的角度看,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应该是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的科技创新,也就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换句话说,这里所说的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都是列入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技术。

三、关于创新型QC小组

1.关于创新型QC小组课题

创新型QC小组课题是指QC小组针对现有的技术、工艺、技能和方法等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运用新的思维研制新产品、服务、 项目、方法而选择的活动课题。

我们认为:所谓创新型课题,就是围绕QC小组自身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如设计、工艺、生产、销售、服务、施工、科研等过程,实施突破性项目或实施新过程。通俗一点讲,就是指抛开旧的,创造新的。

2.创新型QC小组选题/成果的特点

——QC小组选题针对的是现有的,而不是将来的;

——QC小组选题针对的是当下实际需要,而非理想化需要;

——QC小组选题围绕自身需求,而非泛指的社会需求;

——QC小组对运用新思维的要求是满足自身需求的有益效果,而非影响人类社会发展、影响科技进步的重大效果。

这是因为“小组针对现有的技术、工艺、技能和方法等无法实现或满足工作任务的实际需求”而进行的创新,所以它应该是实用新型创新。

有不少老师在讲解时,往往先讲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各自的含义和重要性,然后转入讲授创新型QC小组活动程序,使学员很自然地认为,创新型QC小组的“创新”就是指那种创新,这显然是极大的误解。中科院院士、原科技部长徐冠华说过:中国要在国家综合实力、产业竞争能力等方面赶上发达国家,没有强大的原始创新能力,没有一批世界级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是几无可能的。我想,他所说的“创新”当然不是指我们创新型QC小组活动所说的“创新”。

我们认为:QC小组活动成果,不等同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具有知识密集型特点的原始的科学技术创新,而是指具体的实用技术、管理方式和操作方面的创新,如研制新的产品、开发新的服务项目、拓宽新的业务领域、研制新的工艺或操作方法、制作新的工装或检测工具等,其结果可以是:较大幅度地提高工作效率,或较大幅度地提高产品性能(功能),或较大幅度地节能减排,或较大幅度地提高人身安全,或较大幅度地节约原材料,或较大幅度地提高测量精度,或解决了传统做法不能解决的问题等。

四、关于实用新型创新

“实用新型”一词引自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涉及范围、特点等的理解,大致归纳如下:

(1)实用新型应当包括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或工艺构造、服务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工艺构造是指新的工艺路线和相关规定;服务构造是指新的服务方式和要求等。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就其技术水平相较于发明,要低一些,即应当属于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通常较短时间内在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等方面发挥出明显的作用。

(4)与现有技术相比,创造性(发明)是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实用新型应当不限于技术创新,因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服务、现有技术的组合和新应用等都应为实用新型创新。

(6)我国保护实用新型创新,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和创造,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更多地实现节能降耗,更有效地发挥员工的潜能,更直接地提高产品质量,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以上各条,对应QC小组所说的创新应包括:创造新事物、更新、创造、改变。

五、《解读本》的问题

1.《解读本》的刚性要求值得商榷。既然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是指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的科技创新,而QC小组成果是属于实用新型创新,那么二者在创新程度上当然会有实质性差异,在具体操作方面也应该有明显的不同,在具体实施方面也应该适应于各自不同的要求。

因此,前文提到的《解读本》对总体方案提出的刚性要求“不管提出几个总体方案,都必须具有创新性(这是创新型课题的本质特征)。创新性应体现在总体方案的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方面”自然就值得商榷。

对于什么是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怎样理解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解读本》未给出说明和应用实例。但我们认为,其构造的设想只要是创新的、相对独立的,且能实现所设定目标的方案都应该是符合要求的总体方案。不必把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作为区别总体方案符合性的刚性要求。

2.总体方案的部分举例不切实际。有一些授课教师依据《解读本》的要求,讲解总体方案要求时进行了举例说明,如图1所示。

可以试想,作为“现场型”的操作小组,有可能提出这样“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的方案吗?要知道,这些“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方案的提出需要相当广泛的专业知识,而这些方案的实施和实现,又需要太多资源。如果大多数小组都没有可能提出这样的方案,而《解读本》又提出类似的刚性要求,如此这般,怎能不让小组望而生畏、望而却步呢!

3.创新型QC小组活动的目的、程序步骤及各项要求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指导战略支撑的科技创新的活动程序,而只能是实用新型创新的科学途径。

图1 讲解总体方案要求时的个别案例

图2 符合《准则》4.2.4.1要求的总体方案举例

从QC小组实际活动来看,有实际应用效果的几个总体方案,一般来说就是“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的方案。这是因为,小组成员在提出或评价获得通过的几个总体方案时,通常已经充分考虑了它们应该具有“创新性(因现有的技术、工艺、技能和方法等无法实现或满足工作任务的实际需求而必须创新)”和“相对独立性”,即各自都能单独实施。

所以我们认为,面对《准则》4.2.4.1 b)提出方案,在小组成员面对现有的技术、工艺、技能、方法等无法实现或满足工作任务的实际需求,勇于担当,善于思考,经“头脑风暴”提出的具有实际应用效果的几个总体方案,就是符合要求的“具有创新性和独立性”的方案,而不应被“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的解读要求所限制、所困惑、所堵心。

4.鼓励提出多个适于实用的总体方案。创新型课题活动程序中的“总体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应理解为“方案是否满足新的、适于实用”的一般性要求即可,本着实用、结构相对简单、有效果、用时短和成本低等比对评价多种方案,而不应一味强调所谓“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使小组活动从“提出方案”就陷入不知所措、左右为难的窘境。

图2实例,我们认为,若三个都是创新方案,并且各自不存在依附,或依赖,或依靠,或隶属的关系,只要都能提高工作效率,或加强安全性,或减少人力等,即只要与课题目标相关的参数有可比性,就是符合“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要求的。

5.小组在“提出方案”时,总体方案可能有多个,但因不明确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刚性要求的制约,只敢提出一个,从源头上就影响了创新的效果。

6.清楚QC小组成果的性质和作用,深入了解QC小组成果与科技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之不同,是正确理解“总体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的关键。

通过“总体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理解与实施的讨论,我们认为《准则》“4.2.4.1 b) ”方案包括总体方案与分级方案,总体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分级方案应具有可比性,以供比较和选择”这句话的表述是正确的,问题发生在《解读本》出现了比较大的偏差,引起了较大范围的误读、误解,使QC小组活动在这一步骤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甚至直接影响到创新活动的有效性。

虽然仅为一家之言,但也经过广泛的调研和深入的思考。我们希望,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求得统一的理解,以使《准则》的宣贯成为推动我国QC小组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新起点,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显示出它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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