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三维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2020-09-11 03:17彭富明申瑞雪
社科纵横 2020年7期
关键词:公正公平分配

彭富明 申瑞雪

(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洛阳471023)

社会公正的评价问题是社会公正研究的核心议题。社会公正的研究受两个因素制约,一是社会公正观,即构建什么样的公正原则来分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这是理想性的“应然正义”,属于价值判断范畴,是规范性研究路径;二是社会公正评价指标,即采用什么样的量化指标来客观描述社会公正状态,这是现实性的“实然正义”,属于事实判断范畴,是实证化研究路向。科学的社会公正评价需要把价值评价和事实评价结合起来,把“应然正义”与“实然正义”[1]统一起来,把主观和客观整合起来。因为,社会公正状况,从某方面讲,是由实然正义与应然正义的符合程度来判定的,事实与原则符合度越高,现实与理想就越接近,社会就越公正。

一、社会公正两种评价范式的研究进展

社会公正的规范性研究,主要是解决何为公正以及用何种公正原则进行分配的研究范式。在学科归属上,规范性研究范式属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研究范畴。一般来说,所谓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的简称,即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应当做到“得其所应得”[2](P39)。由于对“应得”的理解不同,人们对何为公正分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如,亚里士多德较早认为公正分配应当是同类事物按数量平等分配,不同类事物应当按照比例来分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地提出公序良俗的公正社会是有两个正义原则,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另一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3](译者前言P6)。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确定与保障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自由权利,即每个公民拥有的自由权利是平等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指确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方面,就是机会向每个人公平开放,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应当有利于最不利者,即最小最大化原则。自由主义者诺齐克秉持个人权利至上理念,以“持有正义”原则,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平等主义倾向。德沃金则认为好的生活离不开“资源平等”的分配。米勒从不同社会关系模式出发,强调一个公正社会应当根据不同社会关系模式采用不同的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平等原则。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理论界开始了社会公正的规范性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一是重大理论问题,如公正、平等、正义等概念,社会公正的原则、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社会公正与社会政策等问题;二是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如收入差距与贫富分化、阶层分化与社会排斥、社会公平与效率等。从学理上讲,规范性的社会公正研究,深化了学界对社会公正复杂性的理论认知,但各种公正理论自洽逻辑的难以兼容与根本分歧,给我们带来了无所适从的理论困惑,在实践上很难对完善制度、制定具体政策产生积极影响。社会公正观具有主观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特点,难以对复杂、丰富、变动的社会公正状态做出详细、具体、客观的描述。为了了解社会公正的真实状态,需要把人的主观感受和反映社会现实的客观数据统合起来,对社会公正的现实状况进行实证化的事实描述。

社会公正的实证性研究,主要关注哪些指标或要素具有高度代表性,能够反映社会公正的真实状态,以及指标或要素之间的内在机理,如何影响社会公正的发展与变动。由于社会公正的实质是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诚如罗尔斯所说:“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3](P303)所以,学者们倾向于用公平分配作为测度社会公正程度的核心指标。但是对于哪些“社会基本善品”可以作为测度社会公正的指标,学界分歧比较大。比较常见的是用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指标测度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但这些指标无法测度行业、区域、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异状况,更无法测量就业、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公正问题。有学者从社会阶层固化与贫困代际遗传、教育公平、社会保障等领域探讨了社会不公正问题。还有机构与学者采用综合性指标体系评价社会公正问题。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从1990年开始发布人类发展指数报告对各国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该报告的人类发展指数(HDI)是由预期寿命指数、人均教育年限指数和人均GDP指数三大指标复合而成。中央编译局“中国社会管理评价体系”课题组提出了一个包含“人类发展、社会公平、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参与等六个二级指标以及35个三级指标”[4]的中国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统计局课题组设计了和谐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其中涉及到社会公正内容的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指标[5]。麻宝斌从“分配对象、分配客体、分配原则、分配空间和分配时间”等五个维度来测量社会公正[6]。赫泉玲、周光辉等采用基础教育、医疗服务、健康状况、收入分配、社会就业五个指标,运用逻辑关系模型和数学模型的形式评价社会公正[7]。有学者从政治公平、经济公平、社会保障公平、教育公平[8]五个领域来测度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评价。有学者探讨了收入分配与公平感的关系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为构建社会公正评价指标体系,积淀了丰厚的理论资源,提供了十分有益的思想参考,但是选择的指标在代表性、简洁性上存有缺陷,指标体系的完备性也有问题。

二、社会公正评价的方法与指标选择原则

社会公正评价指标体系是对社会公正状况进行量化研究的指标集合。构建社会公正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政府全面客观地了解社会公正的真实现状,了解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主观感受状况,据此科学评估公共政策的实际效用,为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决策过程,调整政策重点,提供事实依据和价值引导。

(一)社会公正评价的方法。由于社会公正评价涉及到个人的主观感受与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度。由之,评价社会公正必须兼顾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在方法上做到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结合。在社会研究中,定性与定量研究最简单的区别就在于数据化或非数据化。定量评估是以评测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客观依据,依托数学模型、概率统计等技术手段,以此获得精确的量化结论。定性评价则是根据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现实状态和相关文献资料的观察与分析,对评价对象做出定性结论的价值判断。在社会公正评价指标体系中,有些指标适宜采用量化标准,而有些指标却更适宜进行定性分析。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无所谓孰优孰劣,这两种评价方法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将二者割裂开来,得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因而,为确保社会公正评估的科学性和可信度,需要将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以求客观地考察社会公正的实际状况,为促进社会公正提供重要参照。

与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关联的还有主观评估和客观评估。主观评估是民众对社会公正程度的主观感知,体现民众对社会公正状况的认同度。不可否认,尽管主观评估来源于民众对社会情势的直观感受,但由于个体的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经历等因素,每个人对社会公正的评价存在较大差距。正如有一百个读者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一样,有一百个人就有一百个对社会公正的不同感知。相较于客观评价,主观评价缺乏精确的量化标准和科学的评估统计,但是不能据此否定主观评价的可信度。社会是否公正,在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最有发言权。客观评价是根据客观的社会公正评价指标来评判社会公正的状况,评价强调标准的客观性和数据的精确性,因而相对来说评价结果更加真实可信。但这类评价主要适用于能够量化的指标,而对于社会公正的评价,并非所有的指标都能量化,有时人们的主观感受更能反映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公正,毕竟“数字”不能代替人们的感觉。社会公正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对它的评价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指标综合考量,只有将主观评估与客观评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多种方法中的优势,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社会公正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评价的关键与成败,取决于评价指标的选择是否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简便性原则。

1.从形式上讲社会公正评价指标的选择要遵循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原则体现在:一要真实。评价指标不是人为臆造的,不是与公正无关的,不是片面的,而是全面的,能够彰显社会公正价值,反映社会公正的真实状况,以及我国社会公正建设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二要规范。评价指标繁多,选择什么要素作为指标,不是随意的。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社会公正评价指标在本质上是评价社会制度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合理情况。而社会制度涵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等方面。每个评价指标一定要有确定的制度归属,是评价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还是社会制度的,一定要明确、清晰,含混不清的要素不能作为具体制度的评价指标。三要适度。社会公正评价是针对社会制度全方位整体性的评价,对于每个社会生活领域或者具体制度的评价,指标不仅要全面,能够涵盖所有社会制度领域,而且对每个具体制度的评价指标,还需相对均衡,数量对比不能过于悬殊。比如一个制度有2个指标,另一个制度有8个指标,显然有失比例。

2.从本质上讲社会公正评价指标的选择要遵循合理性原则。评价指标的合理性体现在:一要立足于我国的历史方位。社会公正的内容和实现程度是受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我们在选取社会公正评价指标时必须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为根本依据。我们只能将评价指标的预设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之上,如果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为评价指标,就会犯“左”的错误。二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制度。社会制度性质不同,适用的社会公正理论不同,用来评价社会制度公正的评价指标也有很大差异。新时代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问题,就应紧扣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特征,而不能直接套用评价资本主义制度的指标。比如用西方的“三权分立”“政党轮流执政”等来测度我国政治制度公正性,就会犯根本性错误。

3.从使用上讲社会公正评价指标的选择要遵循简便性原则。简便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关涉一个评价指标体系效用的重要标准。社会公正评价指标必须要简单明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具有高度的综合性,避免重复与交叉,还要避免指标数量过多,增加操作难度,影响实际的使用性。还有,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比例要适当,如果主观标准过多有可能导致评价结果失真。同时还要注意客观指标数据获取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也就是说,客观评价指标所采用的数据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容易获得的,保证整个评价指标体系是可行的。建议社会公正的客观指标使用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公告和其他部门专门报告里面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由国家部门对外公开发布,权威性强,有说服力,容易获得大家的认可。国家部门的这些数据公开、透明,获取比较方便,有些数据可直接使用,有些通过加工与合成即可使用,减轻了数据调查的工作量。而且这些数据年年更新,对于研究我国社会公正整体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区域社会公正对比发展状况极其便利。

三、社会公正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结构

社会公正评价体系的构建从来不是凭空产生的。本文在汲取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遵循上述指标选择原则,遴选出若干重要要素作为评价社会公正的指标选项,并按照逻辑层次初步构建了一个三级结构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个体系有1个一级指标即社会公正指数,4个二级指标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以及21个三级指标。其中有3个主观指标,18个客观指标。体现了社会公正评价的主观感受与客观实证、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选取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作为社会公正的二级评价指标,代表了当前社会公正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胡锦涛在2005年首次提出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他再次强调:“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9]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作为社会公正的评价指标与联合国《开放世界中的社会公正》以及OECD关于社会公平的测度指标是相符合的。

(一)权利公平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础

权利公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不论所属阶级、种族、阶层、家庭背景、性别、社会地位、资本占有情况等,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上是完全平等的。权利公平的核心思想是平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经济上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在社会上享有受教育权、健康权、文化权等。权利公平要求摒弃以往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如“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特权”[10](P381)。而在现代社会,权利公平是社会公正最为基础的内容,它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同等的道德尊严和基本权利。罗尔斯在《正义论》也把权利公平放在第一位,指出它与其他原则相比,具有基础性和优先性,如果没有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依据权利公平的哲学内容,本文遴选5个指标测度权利公平状况,即基层选举投票率、妇女县处级干部人数比、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重大决策听证率、社会救助比率。基层选举投票率指标反映公民政治上的参与度,以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状况。妇女县处级干部人数比指标,主要测度在干部选拔上性别歧视情况。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指标,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的合成指数,反映了居民的社会权利公平问题。重大决策听证率这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反映了国家对公众权利和利益的尊重,公众参与政治和社会治理的程度。社会救助比率主要是指一个社会接受各种救助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它反映了一个社会救助的实际水平。

(二)机会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

如果说权利公平是应然的法律上的抽象规定,那么机会公平就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基本前提。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机会公平是指社会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的一切发展机会都应当是均等的。机会公平有两种类型,一是起点公平,主要是指具有相同禀赋的社会成员不论其家庭背景和财富多寡,都应该拥有同样的社会条件。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的前景”[3](P61)。二是发展的机会公平,则主要指社会成员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同样禀赋和才能的人,有着同样的机会获得社会公共职位,不应当有人为的因素阻碍其机会的获得和机会的实现。按照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就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或者说“前程为人才开放”。但是从现实来看,每个人自然禀赋和社会出身不同,很难保证起点公平,也很难保证发展的机会不受影响。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机会公平,最关键的是实现教育公平,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11]。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尽量为每个成员提供大致相同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本体系选用6个要素代表机会公平的评价指标,即义务教育覆盖率、高中阶段毕业生性别比、人均财政教育支出额、人均公共服务设施指数、登记失业率、居民幸福感。义务教育覆盖率指标就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中适龄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百分比,这是起点公平的决定性指标。一个人没有接受基础性的义务教育很难在社会上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性别平等构成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高中阶段毕业生性别比指标,是指高中毕业生中男生与女生的比例,可以测度出不同性别受教育程度,不同性别的起点公平问题。人均财政教育支出额指标,就是政府财政教育专项支出总额除以总人数所得数值,可以反映出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反映出不同地区教育质量的差异。人均公共服务设施指数是对人均公共图书数量、人均医院床位数、人均公共体育设施数量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数量的一个综合性测量,它反映了政府对关涉民生的社会基础设施投入程度和公众能够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水平。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则是民生之痛,稳定而充分的就业是社会成员获得体面和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登记失业率指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在为民众提供就业服务以及促进就业方面所做的努力。居民幸福感指标则是居民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主观评价指标,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就是要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规则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必要保证

规则公平也称为过程公平或程序公平,就是指公民在参与经济与社会活动中遵守同样的规则,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竞争。规则公平有二层含义,一是规则本身是公平的、合理的、合法的,即规则本身是“善”的,不歧视和排斥特定的人群。恰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2](P333)规则公平是人们判断社会公正的重要尺度。二是规则对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没有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规则公平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上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定,公正无私地对待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可以用5个指标来评价规则公平,即司法公正指数、廉政指数、营商环境指数、公务员招聘比例、社会公平感等。司法公正指数是指司法部门中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公开公正判决的状况。习近平强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一定“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1]。廉政指数是指政府公务人员腐败状况的一个合成指标,它以每年查处的腐败案件、腐败人数、腐败金额为主要衡量数据。腐败是权力异化造成的社会最大不公。营商环境指数是指国家和地区在为企业提供的信贷、注册、税收、保护、贸易、能源供应等方面综合评价的指标。一个主要指标就是凡是在国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世界银行每年都发布一个国家营商环境指数报告,反映各国营商环境状况。公务员招聘比例是指各级政府在选拔公务员过程中通过公开招聘的人数所占新入职人员的比重。社会公平感指标是指居民对社会向上流动机会、社会权利的平等程度,社会排斥与社会歧视现象的主观评价和亲身感受。

(四)分配公平是社会公正的根本依据

分配公平是指每个劳动者在工作和社会中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分配公平也被人称为结果公平,反映为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是否公平与合理,是人们判断社会公正的直接依据,是社会公正追求的最终归宿。分配公平不是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而是要求社会分配不能相差悬殊,出现两极分化。毕竟“共同富裕”和“共享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从分配原则上讲,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和公平,再次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可以采用5个指标来测度分配公平状况,即基尼系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贫困人口比例、居民收入满意度。基尼系数是国际社会通用的反映社会贫富差距的指标,基尼系数越高社会收入差距越大,在分配上社会越不公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乡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人均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性收入,它是直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综合性指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是测度社会最底层民众生活水准的一把尺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收入差距的真实状况。贫困人口比例是指一个社会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数量占比,占比越低说明贫困人口越少,反之则越多。居民收入满意度是指居民对自我收入和社会财富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观感受,这可以直观地看出不同群体的公正观差异,和对社会收入分配的总体看法。概言之,对社会公正的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片面化、简单化,只有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考量,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价。

四、社会公正指标权重与公正指数的测算办法

社会公正指标评价体系,是由二级和三级评价指标构成的。社会公正指数,是由4个二级指标和21个三级指标经过指标加权折算合成。同样的数量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指能,都会对最终的社会公正指数产生重大影响,社会公正评价的关键是指标权重的合理设定。专家打分(Delphi法)是比较常见的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社会公正评价体系包括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两个部分,主观评价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获取评价数据,客观评价采用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

社会公正指数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四个方面测量的综合性指数,每个方面都是构成社会公正评价指数的分指数,每个分指数又是由若干3级指标折算合成。本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借鉴了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HDI)的具体算法,即根据每个指标数值的最大阀值和最少阀值计算出每个指标的指数(即无量纲化),再根据每个指标的权重,计算出我国社会公正指数。此种算法的好处是,每个评价指标不仅可以进行纵向的比较,显示其历史发展状况,也可以进行横向的比较,揭示出不同指标之间比重的变化趋势及其相互关联。

所谓的无量纲化,是综合数据评价步骤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里用的是标准化方法,也叫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旨在消除原始指标数据的量纲影响,使不同的各类指标数值转化为可以进行直接计算的数值。该计算方法是从具体的3级指标开始,通过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形成要素级指数分值。然后对各要素指数分值进行加权合成,最后得出社会公正水平指数。

在计算过程中,需要确定指标的最大、最小阀值,这是对每个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的关键。例如,将第i个指标的实际值记为Xi,权重为Wi,最小阀值和最大阀值分别设定为Ximin和Ximax,无量纲化后的值为Zi。

无量纲化的公式为:

表1我国社会公正评价指标体系

分类指数的合成方法:

本评价指标体系是由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四个分类组成。将某一类的所有指标无量纲化后的数值与其权重按公式(2)计算就得到类指数。

总指数的合成方法:

是将我国社会公正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所有指标无量纲化后的数值,与其权重按公式(3)计算就得到社会公正指数。

社会公正的测度与评价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学术前沿问题。本文只是从学理上提出了一种社会公正的评价指标体系,至于四个方面21项指标的选择是否合理,每个指标权重是否恰当,计算方法是否科学,还有待学术界来评说。而进一步运用本指标体系和方法来测度我国社会公正的现实状况,则是本研究的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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