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政
摘要:随着近些年检察系统的内部改革,“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再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在21世纪的初期,“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曾被否定,但随着检察系统的职能改革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态度,明确了“捕诉一体化“将是今后检察系统的办案方法。虽然”捕诉一体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关于”捕诉一体化“合理性,仍然是理论界所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系統;捕诉一体化;案多人少;捕诉分离;侦查
一、实施“捕诉一体化“的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了推行“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归结其原因,笔者认为应该是综合了各方面,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最佳选择。笔者认为此举是由于检察系统内部长期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的。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其内部职能部门有明确的分工。在“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之前,负责逮捕的部门和负责起诉的部门是明确分工的,互不干涉,独立办案,但随着检察人员员额制确定之后,检察院的办案力量被削弱。随着案件不断增多,检察院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实施”捕诉一体化“后,将原来属于两个部门的职权归属成一个部门负责,即负责逮捕的办案人员和负责起诉的人员为同一波人员,这极大减少了检察系统的办案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捕诉一体化“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宪法精神。根据《宪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系统将逮捕权和公诉权赋予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组,并不违背宪法的精神,本质是检察系统内部职能的调整,并没有跨越公安机关和法院行使的职能。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也并没有规定检察人员行使逮捕权和公诉权必须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所以将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归于同一检察人员行使,没有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和宪法精神。
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根据笔者在本地区的调查走访,本地的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数量上依旧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笔者了解到,由于检察部门的员额制的影响,检察人员的数量明显减少,案件的数量增加,而人员非但没有增多,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减少,所以检察系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从地区检察院的基本情况可以反应出全国的检察系统同样处于这种情况之下。“捕诉一体化“机制是解决本问题的现存唯一途径。同时,我们不否定“捕诉分离“更有利于检察系统内部的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这一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捕诉分离“的这一作用在此方面所体现的优势并不明显,甚至可以忽略。同时,由负责审查逮捕的办案人员负责审查公诉可能减少了重复审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权。“捕诉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由”捕诉分离”转变为“谁捕谁诉”,有助于检察人员站在公诉的角度来监督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在“捕诉分离”的机制下,介入监督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一般从逮捕的角度去监督侦查,在实施“捕诉一体化“的机制后,检察人员可以提前站在公诉的角度去监督案件的侦查,能够弥补侦查监督的漏洞,从而加强诉讼监督。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捕诉一体化”机制,此机制并没有将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合并,而仅仅是将两个环节交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组,并不会导致辩护空间的缩小,由于检察官为同一检察官,使得在诉讼阶段辩护律师能轻易找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加有利。
三、“捕诉一体化”机制完善建议
加强监督。实施“捕诉一体化”机制,将使检察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扩大,目前检察系统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当前必须打造全方面的监督系统,防止检察人员的权力滥用。落实司法责任制,谁决定谁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将有助于减少权力的滥用。将负责捕诉的检察人员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案件进行及时的回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在当今大数据的时代,要将检务工作及时公布在阳光下,笔者认为,可以将案件全过程及时通过网络进行进度报告,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最后,减少对检察人员的指定办案,减少检察人员的徇私,避免控制办案。
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构造部分案件程序化。在“捕诉一体化”机制下,对检察人员的能力要求更高,必须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目前,我国的检察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捕诉一体化”制度下,笔者认为是对检察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检察系统需要配置更高的素质人员。定期对检察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增强检察人员的知识层面。推行检察人员的轮岗制,避免专业化,使每个检察人员都能胜任每个岗位。对部分案件的逮捕可以程序化,例如:1.对于公开逮捕过程不会对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是否逮捕的必要性可以审查的案件。2. 对于公开逮捕过程不会对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检察人员涉嫌违法的案件等。笔者认为这几类案件可以由书面审查转为逮捕听证。这样不仅可以对检察人员进行了监督,同时还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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