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IMF发布的最新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预测,中国或将成为2020年唯一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我国依然可以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除了政府的保障以外,网络直播的新型购物方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直播带货的迅速发展,其负面消息也在增加,出现了虚假宣传、售后维权困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关键词:网络直播;主播带货;法律规制
一、网络直播带货的概述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提升,网络直播带货开始走进大家的生活。疫情期间暴发,“云购物”更是加入了大多数人的购物选择。
网络直播带货,又称“网红直播带货”,是指主播通过互联网,只要一个摄像头就能进行网上卖货,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在直播间通过线上购买的方式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行为,比如“口红一哥”或者“直播一姐”进行网络直播带货。此种形式下的主播就跟实体店的导购一样,进行的是基础的销售工作。
二、网络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却也缺乏对其专门的管制。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头部顶流主播以及明星都在直播卖货过程中出现过选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有问题等情况,而一些小主播的直播带货问题更甚。为此,笔者分析《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得出以下结论:
(一)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假宣传等违规情况。
网络直播带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由选品、宣传、直播、支付方式、物流、售后等环节组成的。通过《调查报告》可以发现目前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就是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总是在以一些触碰《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言语,如“本产品是全网最低价”,“该产品为全网首发”等来刺激消费者购物;第二就是销售伪劣或与违背产品特点的商品在直播间售卖。比如,不粘锅最大的特点就是炒菜不会粘住锅,更容易清洗与翻炒,但是在直播间售卖中发现该锅出现粘锅现象。这些情况的出现,扰乱市场秩序,辜负消费者的信任。
(二)消费者在网络直播购物后存在售后难、维权难的情况。
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购物,出现纠纷在所难免,消费者在网络直播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相关主体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有些主播、商家或直播平台存在“双面人”的行为,即带货时花言巧语,对产品质量或者售后服务都进行承诺,但真正出现问题却采取推诿等手段逃避责任,这也就导致消费者售后难的问题。
根据《调查报告》的数据分析,消费者在遇到纠纷后,超过60%以上的消费者会采取向主播、电商经营者或直播平台管理者投诉的做法;23%左右的消费者会采取向消协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投诉;剩下的会采取寻找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等解决问题,或由于一些原因不投诉。尽管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多样,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个责任人都相互推卸责任、不愿意承担法律的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
(三)网络直播带货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
线下的实体店购物是人们一直以来的消费方式,在监管上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体系,而以网络直播购物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一种购物方式。面对在直播平台上的主播带货行为,目前的监管体系还未得到良好的建立与完善,对直播带货并未起到很好的法定监管作用,从而导致了直播带货行业的乱象。在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監管缺位,必然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不利于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环境。
三、网络直播带货健康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规范网红主播的行为,明确其的权利与义务。
大部分消费者是通过直播在直播间舌灿生花的介绍产品才购买的,所以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尤为重要。这虽然在今年7月份新公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中有所体现,譬如规定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应当对直播带货的内容亦应承担部分义务和责任。但由于其区别于传统的购买方式,法律法规在对其系统性规范当中还略显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系统化的归纳分析,为规范网红主播行为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主播的行为,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
(二)规范和倡导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由于网络主播在带货时,商品的价格和主播的口才经常导致消费者进行激情消费,购买本不需要买的物品或服务。同时一些平台,如1688、抖音等对网络直播中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低价保护原则”,导致消费者不能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合适的手段,如开展网络维权意识培训班、定期进行有奖维权意识竞赛等,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丰富其维权手段,以便消费者养成理性的消费观和良好的维权意识。
(三)加强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监管。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我国的新型交易方式,为了保证其可以在我国健康运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主要从两个部门进行监管:第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经营主体具有天然的牟利性,若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强力监管,势必会危及市场秩序。面对网红经济,监管不能缺位。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从网红主播在直播间的广告行为、直播间货品的质量高低以及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的售后、维权等行为进行监管。第二,是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单从外部进行监管,远远还是不够的,不足以完全监管时刻变化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要进行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即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的自主性进行内部监督,与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对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消直播带货资格。
结语
网络直播带货是如今被消费者所推崇的消费方式之一,是符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的,在促进我国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当中发挥了日趋重要的作用。为此,更应该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的规制,让其行走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之中,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造福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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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帆(1995—),女,湖南益阳人,研究生,学生,研究方向: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