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指期货是20世纪8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其价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功能使其迅速普及到世界各国(地区)。股指期货于2010年4月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的市场运作尚不成熟,市场和监管部门对其具有的风险显然防范不足,所以当风险产生时,难免应对不足。历史上多次著名的金融事件背后都有着股指期货的身影,如1987年美国股灾、英国巴林银行事件、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因此如何对股指期货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股指期货监管法律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管意见。
关键词:股指期货;监管;法律
自2010年4月我国首次推出股指期货以来,其市场表现总体比较平稳,但在2015年股灾过后,它的高风险特性便逐渐显露,学界开始将研究视角转向对股指期货风险的监管上来。曾玲等以民商法学的角度论证了股指期货市场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行政法律关系,提出在自律监管中应同时注意保护被监管者的合法权益;潘晓蕾等认为应该通过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及交易所监管来强化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通过加强期货市场的法治建设,为我国期货市场建立法律基础,增加市场的稳定性。
1.股指期货概述
股指期货将股票市场价格指数作为标的,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根据市场股价指数,来进行标的指数合约的买卖。 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有:
(1)规避风险。即投资者要与股票市场建立相反的头寸,等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进行平仓,就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市场而带来的风险,可以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2)价格发现。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成本相对比较低,杠杆效应比较强,同时由于股指期货交易存在快捷方便的特点,如果投资者一旦获得市场相关消息后,投资者必然会及时调整仓位,那么股指期货价格的反映速度要比股票价格高出很多,因此股指期货有着价格发现的功能。
(3)套期保值。股指期货为了有效规避股市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的是对冲办法,这种方式就是依靠现货与期货市场二者之间的对冲来达到相互抵消收益与亏损的目的。
2.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组成。其中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在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领域的立法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法律效力最高、监管范围最全面、地位最高的监管法规;并以一系列规章、管理办法和行业自律规则为配套。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证监会还陆续出台了系列规章办法。
3.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1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立法的位阶不高,只有行政处罚措施
目前,我国股指期货监管立法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主,它对市场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它仍然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威慑力不足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它不能对市场交易中投资者的投机交易、违法行为等进行很好地规制,不能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判决只能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2)监管法律之间规定冲突
从整个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指期货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范可以完全定义股指期货市场的种种行为,当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任何一种解释均不足以服众,便会引发争议,有损法律的尊严。例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证券法》之间关于股指期货相关行为的定性和规制存在着冲突之处。
3.2导致问题的原因
(1)《期貨法》尚未出台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历史相对较短,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够健全。我国针对股指期货的监管法规系统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相应法规的构建虽然己经开始,但在法律上还留有不少的空白,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推出《期货法》。
(2)监管法律体系混乱,协调性不足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之外,我国的《民法》《刑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的对期货交易有所涉及,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期货市场的交易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监管体系混乱,协调性不足导致了监管法律之间的冲突。
4.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法律的对策建议
国家应当尽快制定《期货法》,该法应当从宏观上构建我国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框架。首先明确政府期货监管机构的权力、地位、职责。其次,明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的同时明确其自律监管职责、权力。第三,规定期货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风险控制制度。并规定对期货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对投资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制度。
4.2建立我国金融监管的“虚拟沙盒”
为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在事前,监管机构提出监管沙盒的具体要求;在事中与事后,企业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监管机构能够认清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之处与风险所在,进而制定出针对性、前瞻性的政策。
5.小结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其自诞生以来便迅速发展起来,风靡全球。我国从 2010年起,推出股指期货已有九年,在这九年当中,经历了 2015 股灾风暴,使得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暴露了许多缺陷,因此研究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监管沙盒”以符合我国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从制度上为金融创新提供平台,同时也为我国金融体系监管的应对提供经验和数据,从而使得以后再开发出包含科创板等的股指期货时,可以对其监管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曾玲.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D].湖南工业大学, 2017-6-12
[2]潘晓蕾.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与监管研究[D].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8
[3]王淑婷.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 2017-4
作者简介:王亚龙(1996-)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单位:四川大学大学经济学院,硕士,金融专业,研究方向:公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