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荣伟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但也带来了高空坠物的隐患。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群众为自己“头顶上的安全”担忧不已。今年10月14日,天津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宣判,消息一出,引发多方关注,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再次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对高空抛物、坠物,各国一般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严格追究和惩处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措施进行预防。一些国家根据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不同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对高空抛物者做出不同处分。
日本:严格管控,实行“从娃娃抓起”
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但人为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却极为少见,究其原因,在于日本社会多方位的高度重视。
在日本,禁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儿童教育机制极为健全。孩子刚入学,就要开始接受高空抛物、坠物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相关教育。老师会告诉小学生,例如“登山时制造的垃圾,也不能随意抛向小道边的山涧悬崖,即便路边有垃圾箱也不能放,必须带到山下进行处理”。
即便如此,日高空抛物现象虽然少见,但也并非全然杜绝。2014年12月,东京都内受到强风侵袭,一块重达20千克的木质桌板从一公寓飞下,击穿年近八旬的野村实和他的太太野村阳的屋顶,然后直落到1楼庭院。野村实立即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查明该坠落物是公寓6楼的阳台因管理不善落下的桌板。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事后对野村实家进行了全额赔偿,并且还挨家挨户提醒公寓的住户注意高空坠物带来的可能后果。半年后,当地政府开发计划署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野村家进行询问时,工作人员被告知,这里连细小型垃圾也不曾出现。
另据日本TBS电视台报道,2018年12月25日,日本兵库县警方以违反废弃物处理法为由,逮捕了一位名叫下村美保的中年女性。她被警方怀疑从一所33层公寓的第31层(高度约92米)的公寓里往楼下丢一个重约3千克的垃圾袋,里面装着空玻璃瓶、厨余垃圾等。围观的居民指出,该女子“不只是违反了废弃物处理法,很可能也犯了暴行罪、伤害罪等”。
因此,以教育为抓手进行预防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高空抛物的追责、惩戒机制也需完善健全。日本在狠抓教育的同时,还不断加大法律的追责和惩戒力度,并从技术层面做好防范工作。例如日本民法规定,若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受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大楼的外壁出现剥落,或大楼工作人员掉落的清扫工具伤及行人等,也都应该纳入追责范围。
另外,2009年修订的《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嫌疑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
新加坡:狠抓监管与惩戒,严重者可能被收购住宅
在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将高空抛物与食品卫生、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并列为治理对象。为鼓励市民举报,新加坡环境局开通了24小时热线电话,只要接到投诉,调查人员会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新加坡法律规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者,都必须受到严厉处罚。按照《公共环境健康法案》的规定,故意高空掷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初犯者会被处以最高2000新元(约合人民币9789元)的罚款,第二次和第三次会分别被处以最高4000(约合人民币19577元)和10000(约合人民币48942元)新元的罚款,视情节还可能被判处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2013年,据当地媒体报道,新加坡埔维乐小区底楼地上经常出现烟蒂,环境局便衣监视员在楼下安装摄像头取证,最终发现了肇事者。结合具体情节,肇事者被处以罚款19800新元(约合人民币90000元)和5小时劳动改造的惩罚。
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被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肇事家庭的住宅还可能会被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以原售房价格或建屋发展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此外,若高空掷物屡犯者租住于新加坡政府的廉租房“组屋”,建屋发展局有权和其解除租房合同,将其驱逐出“组屋”。另外,新加坡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会要求业主必须签字保证不做破坏环境之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
新加坡媒体曾报道,在某小区,有3户人家从高空抛下了1个玻璃酒瓶、1个榴莲壳、1个塑胶容器和3个玻璃杯。该事件被人告发后,他们分别被判18个星期、1个星期和3个星期的监禁。而他们先后出狱后,又分别接到了以下通知:建屋发展局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行收购了他们的住房,限令其在月底前搬出住房。
在新加坡,有关高空抛物的治理方式也会与时俱进。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新加坡环境局采取派专人蹲守获取高空抛物的证据的方式,效率低下,律法政策也因之較为流于形式。从2011年起,环境局开始采用高清摄像机和动态数据处理软件实时监控的方式,办事效率大大提升,高空抛物现象也明显减少。
智利、西班牙、意大利:行为相关方也需承担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的治理,一个较大问题是难以确证坠物致损或致伤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为此,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其行为相关者——包括坠物来自建筑中的所有居住者、建筑的管理方、物体的照管人等——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一方面便于受害方获得其应得的赔偿,另一方面也利于对抛物坠物行为的监管,是以责任追究的方式倒逼民众参与到杜绝高空抛物的实际行动中去。
例如,智利政府规定,“自建筑物的高层部分坠落或投掷的物件引起的损害,应归责于一切居住于建筑物的该部分的人”。而在损害事实能够被确定系具体某人的恶意或过失之前,损害赔偿由所有居住者分摊承担。同时,居住者以及建筑、建筑所在地的所有人等都具有将坠物搬离的义务。
类似的条文在西班牙法律中也有体现。《西班牙民法典》第1910条规定:“居住在一幢房屋或其中一部分的屋主,对于从其中抛掷或倒泼的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此类人为数人,并且不能确定是谁造成此等损害的,所有人共同对赔偿负责”。
而在意大利,不管是什么物体从高空坠下,其保管者都需要对造成的损害负责。在一个判例里,一物体从桥上落到了一辆小汽车上,法官根据此原则,判定物体照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由以上案例判决结果可知,治理高空抛物,须从多角度下手,健全完善预防、监管、追究、惩戒和救济的全方位机制,涉及坠物者和行为相关人等诸多责任主体。今年5月28日,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颁布,并在其中明确指出了高空抛物被民法所禁止的法律属性,对坠物事件的追偿、安保、调查等现实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回应,在法与情、共性与个案、理论与现实之间找到了新的平衡点。根治高空抛物需要有法律的支撑,也需要有包括政府部门和民众在内的多方参与。而我们应该以《民法典》为契机,结合实际,完善高空抛物的治理机制,共同守护好自己“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