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红
摘要:农村外嫁女土地经营权损害问题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当产生了这种问题的时候,会使农村外嫁女的自身权益受到影响,不利于我国的社会和谐发展,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应结合外嫁女土地经营权益遭到损害成因进行明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为农村地区的妇女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避免由于权益遭到损害问题产生不良的影响。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落實,按照相关的标准来转移土地经营权,为农村女性的权益维护带来良好的帮助。
关键词:农村外嫁女;土地经营权;权益损害成因及其对策
引言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但是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应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这项规定为农村妇女的权益带来了保障,但是实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农村妇女在结婚之后会产生两头失地的情况,造成土地经营权益损害的问题。因此,为了减少因此产生的问题,需要分析其原因,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现状
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与男性之间存在差异是一种普遍的情况,在婚嫁过程之中,出嫁女失去了平等的土地权益的情况分为以下集中,第一种是农村女性嫁给城镇男性,这种情况下,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本人及子女户口不能迁入城镇。第二种是农村女性嫁给外村男性,在出嫁之后,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强行将土地承包权收回,而夫家居住地没有分给出嫁女性,这使妇女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失去了与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第三种是离婚妇女,离婚的妇女不仅在娘家无地,婆家也将其土地收回。
这类妇女在婚嫁的时候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但是在离婚之后,将户口移回到了娘家,夫家将土地收回,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第四中为丈夫在女家落户的妇女,女方所在地认为其已经出嫁,结合从夫居的习惯来看,需要将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收回,也会给丈夫以及子女土地权益。此外,没有出嫁的女性的土地流失问题还有着特殊的情况,在我国的部分地区,有不同的习俗,比如农村女性已经到了接近结婚的年龄的时候,不再进行分地,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结婚,也使其丧失了土地权益。
我国外嫁女享受的土地权益不同,一些人是部分享有,还有一部分是完全不享有。在部分地区,外嫁女土地权益被部分剥夺,一般是只要有户口在,采取的外嫁女与当地村民不平等的权益。
二、农村外嫁女土地经营权益遭到损害成因
(一)利益分配缺少均衡性
在城市建设速度逐渐加快的趋势下,工商企业的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提升,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产生了巨额政府补偿款。在进行补偿款分配的时候,村集体一般会以村规民约、传统习俗等制度作为参考依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满足大部分村民集体利益的情况下少分配或者不分配外嫁女合法权益。这种非均衡性的分利方式造成了村集体与农村外嫁女之间的经营权益矛盾,对农村外嫁女的权利产生了损害。
(二)村规民约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农村地区,由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给农村带来了更多的自由空间,这使村民在权利使用上产生了过度的现象。部分基层村干部过于重视村规民约的管理模式,没有正确认识法律的要求,将村规民约作为法律参考依据,这使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及冲突。在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这一方面,由于缺少对法律内容的明确,仅仅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理,这使土地经营权益损害问题增加。
(三)农村集体受到利益的驱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基层人民政府的代表,在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征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面对征地补偿款、土地流转费等经济收益的时候,村集体会尽量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同时,在这样的影响下,一般会使部分计提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导致集体利益变为局部利益的情况,进而造成土地经营权益损害的问题。
(四)法律宣传力度存在不足
外嫁女土地经营权益损害涉及到了农村经济问题,还反映出了当前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在当前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宣传力度还存在着不足,例如,在我国的法律要求中指出了妇女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社会等方面应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同时,在土地承包法内容中也指出了外嫁女性应有土地承包权。虽然法律中明确了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的权益内容,但是实际上权益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主要是由于政府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足,这使大部分人缺少重视,没有认识到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合理性,因此造成了较多的土地经营权益损害问题。
三、维护农村外嫁女土地经营权益的措施
(一)加强对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
应有效利用法律来加强教育宣传,对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全面的保护,改善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不合理的风俗,通过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教育,使人们能够了解关于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法律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宣传工作,各部门可定期组织公益讲座活动等,针对农民利益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政策等进行讲解,法院可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农民能够在教育中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可利用自媒体形式来进行宣传,制作一些普法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上,让人们能够以不同的途径了解到法律知识。通过全面开展农民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农民整体法律素质水平,使其能够形成法律意识,并且按照法律要求来组织决定,全面发挥出法律的约束作用。
(二)结合法律进行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
我国法律针对取得及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没有进行确切的规定,然而我国各地高院结合司法审判经验,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时候发布了大量的指导意见,建立统一的判定标准。首先是否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其次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及生活。最后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的生活保障。结合该标准能够解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能够满足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然而在认定上有着一定的争议。例如,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时间问题有着较大的争议,在土地征收分配方案明确前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外嫁女能够参与到土地分配征收款分配还是在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取得集体成员资格的外嫁女有权进行参与。应将政府发布的公告作为其中的标准,能够更好地减少经营权益损害问题,使土地承包更加公平合理。
(三)推广实行并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返还给农民,凭借土地使用权入股并且获得股份,进而引起产权关系的重组,农户可将土地的使用权折合成股本参与各种农业开发及经营活动中,根据股本的大小定期领取收益,使土地制度得到全面的改善。采用这种方式能够使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分离开,使属于农户的经营使用权有偿地交回给集体,并且利用股份分红的形式将承包土地的收益权保留,可避免农民自身的权益被剥夺的情况,还可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更加合理。农户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能够获得稳定的股本收益,还可解决耕地占有凝固化的问题,使土地的流转、集中农村劳动力更加顺利,还可使土地股份合作制成功地分离土地所有权与处置权,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权属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这样可使集体财产共同占有下的个人所有得到体现。通过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规范,能够改善承包资源配置效率低的问题,同时能够解决农村外嫁女土地经营权益遭到损害的问题。
(四)乡镇政府应对乡规民约进行定期检查
乡镇政府需要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通过对制定村规民约工作进行科学指导,充分发挥出政府的重要作用。可通过定期检查自然村村规民约的方式来清除违法的内容,使村规民约能够更加合理。在进行指导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管理。首先,应在程序上进行监督,村规民约的制定及调整应按照程序进行,不应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其次,应在内容上进行引导,村规民约提交村民议论表决前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判断是否侵犯了妇女的权益,针对不符合法律部分可进行无效处理。政府可派法治工作人员列席村民会议,在现场开展指导工作,在指导中需要注重细节,使各项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还应深入到群众之中进行调查,对检查干部提出相应的要求,建立问责机制,保证检查的实际效果。
结语
农村土地经营权益保护是我国当前重视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对村民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应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决定行为等进行制止。损害外嫁女土地经营权益问题的影响因素较多,应加强对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根据法律进行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还应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 推广实行并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同时,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土地经营权益损害仲裁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提供有效的保障,减少问题的产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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