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村土地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2015-08-06 16:25李姗姗高志强
吉林农业 2015年8期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

李姗姗++高志强

摘要:本文在系统研究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提出了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研究;加强土地整理,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土地流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15.029

目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现代农业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为新一轮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1]。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实现集中连片经营,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促进农民致富、农业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2]。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溯源

1.1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

建国以后,我国农业经营经历了曲折的变革和发展过程,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地,奠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党和国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关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我国农村土地在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逐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基本事实,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奠定了基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经营体制基础。

1.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响应

上世纪90年代,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技术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农民进城务工或经商,从而出现了“农民工”现象,农民进城务工或经商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无法有效经营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从而出现了土地流转的现实需求:部分农户愿意放弃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的社会需求。与此同时,专业大户需要更大规模地经营土地资源,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业企业需要集中连片的土地资源,出现了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社会需求。为此,进入新世纪以后,党和国家响应农村社会的现实需求,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并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法可依;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界定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有效推进。

1.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支撑

2008年~2015年,连续8个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完善和补充,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工作的基本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农村土地流转进入常态化操作时期。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实践,部分地区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分地区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自己的特点:必须存在有效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受承包期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新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以原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为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取得合理补偿[3]。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通过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造册等措施,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这样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特殊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有效干预,实现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这一特殊的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发包人不得收回、调整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人有权自主决定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明确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承包权人的承包地,切实保证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4]。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法律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资源是在建国初期农民所有的基础上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后过渡到集体所有制的,对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在承包农用地时,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理解为使用他人之物(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理解为使用自己之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权之后,才能取得的用益物权。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还表现在集体土地的功能方面。农村土地既是一种生产要素(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职能,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和谋生手段的需要,失去土地或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基本生活来源。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拥有者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3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定主义原则

在农村家庭承包关系中,必须坚持法定主义原则,即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下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农户)必须依照法定的内容确立土地经营权承包关系,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任意意志必须被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必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双方行为,体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对主体的强制性,实现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法律保护。

2.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资源中,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年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

2.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以抵押。但该法同时也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均无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处置、抵押、担保、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在这方面,后续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可望得到妥善解决。目前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抵押、担保等方面仍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3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研究

近30年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但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目前看来,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已具备基本的执法环境,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入股等,在抵押和担保等方式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致使一些地区土地流转实践中出现的抵押、土地信托、赠与等方式无法可依[5]。

3.2加强土地整理,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土地流转

目前我国耕地细碎化现象非常严重,主要源于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过程中的田块细碎化和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的田块细碎化,这种土地细碎化已成为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极大障碍,同时也增加了田间道路和分隔垄的占地面积[6]。为了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强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为集中连片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

3.3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自发行为或单纯的市场机制,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混乱状态或内耗增加,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的成本,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谈判进程。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得动”、“转得出”,县、乡(镇)政府部门应积极制订适合当地的政策措施,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当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主动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协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和内耗。

3.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的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土地承包权人拥有的经营权一旦流转出去,转入方就享有实际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合意主义做法,容易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物权变动缺乏必要的公信力,从而可能造成对善意第三人的伤害。为了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公信力,必须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机构来担任登记职能,建立分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公告—查询制度,以便土流转当事人查阅相关土地经营权现状,保护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的有效监控。

参考文献

[1] 高志强. 中国特色家庭农场制度框架:基于湖南“十县百村千户”调查的思考[J]. 农业工程,2014,(4):169-172.

[2] 许经勇. 农业现代化视野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与职业农民[J]. 学习论坛,2015,(3):27-30.

[3] 许贵松.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立法探索[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14.

[4] 张艳,马智民,朱良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4):60-64.

[5] 黄建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1):45-53.

[6] 陈明,武小龙,刘祖云. 权属意识、地方性知识与土地确权实践: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证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4,(2):65-74.

作者简介:李姗姗,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农村区域发展。

通信作者:高志强,博士,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农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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