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浅析

2020-09-10 00:23王新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4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救助社会保险

王新

摘要:城市残疾人在城市人口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由于自身身体存在的缺陷,使生活中很多事情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面临着很多的不便。所以残疾人群迫切的需要得到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帮助。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救助制度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还存在残疾人自身教育素质普遍偏低、政府的财政投入渠道受阻、残疾人社会救助标准偏低、残疾人就业扶持体系不健全等问題。站在政府和社会的宏观角度上并提出推动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提高最低救助标准等建议。在此基础引起社会关注,并对国外残疾人社会救助方法进行分析借鉴,根据我国的现状制定符合中国的社会救助对策。

关键词: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社会公平;社会保险

1.制定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人口近14亿的泱泱大国,有庞大的残疾人群。这些残疾人由于他们身体的缺陷,在接受教育水平程度偏低的同时也缺乏基本的生存本领,而且残疾人在就业时也会受到不公平对待与歧视。而残疾人群体的弱势性使他们与正常人的一般需求大有不同,而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是我们国家和政府努力的方向。残疾人群体在我国弱势群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残疾人群体更需要政府提供相关的帮助,能有效的促进其生活改善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宝。

本文主要通过对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分析,并在对几个国家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的分析对比,从而分析出我们国家残疾人社会救助在实施与制定政策时所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社会各阶层了解现状,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极具参考价值,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我国研究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提供新的思考模式,并提升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研究的高度。残疾人事业在政府的领导下近期也在不断的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状况也得到明显的改善,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社会经济资源无法平等的共享,自身发展也存在许多阻碍,通过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进行分析,为中小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为促进残疾人救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在新时代发展进程下,社会对于关注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要求之一,对开展城市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2.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

2.1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身体的特殊性,社会竞争力普遍低于普通人,在快速发展的新中国,残疾人在家庭生活和社会地位也逐渐处于弱势地位。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残疾人家庭中,经济困难是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调查显示;一部分人认为经济困难是生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部分人则认为社会歧视使残疾人在社会上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在残疾人社会救助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在残疾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上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由于现行我国救助体制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以及残疾人自身的心理意识薄弱,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开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2.2残疾人教育素质普遍偏低,对国家相关政策缺乏了解

据调查,我国残疾人自身教育素质普遍偏低是由于残疾人文化水平偏低,在受教育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身体条件的原因会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歧视。而且由于缺乏文化知识,对于相关的残疾人救助政策也缺乏了解,也缺乏为社会服务的一定的技术技能,而部分残疾人也会出现自暴自弃自强自立精神不足,在充满竞争环境中受到制约。

2.3政府缺乏财政投入,资金来源渠道受阻

残疾人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速度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到中等发达程度国家之列,国家经济实力雄厚,但社会保障事业也是在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兴制度。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开展的最大问题是财政投入不足,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由于残疾人自身教育素质偏低,缺乏职业技能,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收入普遍较低,很难承担起生活和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据调查显示,近几年来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覆盖面比较狭窄,其中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而政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补贴也如同杯水车薪。社会救助基金征收困难、筹集渠道受阻,使得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政府只有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才能进一步实施社会救助制度。

2.4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标准偏低

残疾人这种特殊的弱势群体,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力度仍不能满足残疾人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兜底,但每个地区的低保标准水平不同,大部分都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而社会救助只以兜底作为最低的标准,很难保障城市残疾人的最基本的生存。

2.5残疾人就业扶持体系不健全

就业是改善生活状况、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途径。对于残疾人来说,在社会工作中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歧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救助体制中,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救助非常缺乏。其中政府在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就业培训有相关政策,但培训的成效并不显著。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残疾人就业还存在明显的歧视,而残疾人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申请贷款也有很多现实的障碍。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残疾人就业率低下。而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扶持也没有完善的体系,各方面的原因使得残疾人就业面临极大的困难。

3.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3.1政府缺乏引导力度

残疾人由于某些缺陷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会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影响。关注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我们国家所要关注的地方。在日常生活中政府要对相关部门做以引导,但在社会救助中政府缺乏对残疾人引导的力度。政府部门没有合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大力宣传残疾人救助的政策与措施,也没有主动引导市民投入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活动中来;在实施过程中残疾人救助标准缺乏弹性,致使部分残疾人不能享受某些政策。

3.2非政府组织没有起到实质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是自行决策与自治。非政府组织大部分是由社会人士建立起来的组织,缺乏系统的管理。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法制化程度偏低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在实施救助时还存在一些困难。而非政府组织是慈善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社会救助事业中又很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的实施中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在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中,所以我们非常需要优化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3.3社会价值存在偏差

对于贫困原因的讨论,偏向于个人贫困的观念,指的是个人对贫困负责。这种“救济制度”被理解为是国家只有对老弱病残的生活保证的责任,对于贫困群体的救助则被定义为施舍。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者,他们不仅要承受身体缺陷的痛苦,还要忍受周遭人的歧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不仅体现了社会文明的程度,也体现了稳定与发展的程度,对于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仍然普遍的存在,使得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滞后发展。当下,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助残活动,在人们的意识上树立关爱残疾人的社会风气,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价值观。

3.4社会扶持体系不健全

在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中,实施社会救助制度需要政府、家庭和社会的相互配合。在就业救助过程中,职业培训与救助扶持不完善,很难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在医疗救助中,没有相关的医疗康复机构,在康复的过程主要由家庭成员照顾。残疾人协会缺乏完善的工作机制,无法体现出社会救助的优先性。在与完善的社会扶持体系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实施起来将会更加稳定。

4.完善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的几点思考

4.1加强立法,推动残疾人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虽然我国目前也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的残疾人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在《宪法》、《选举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存的法律规范还处于发展的阶段,大部分制度都还存在缺陷,在执行时的操作性普遍偏低,从而制约着保障制度的实施与发展。在现如今社会上对于残疾人的保护不足,残疾人受到侵犯的事件频频发生。我们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利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残疾人。

第一、我们要经过调查与分析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就业等不容忽视的因素时,制定出合理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推动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研究与制定出相关救助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第二、在颁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们要将理论联系实践,在开展救助工作时,要深入到基层走进广大群众的生活中去,深入调查城市残疾人的需求、挖掘救助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遵守相关政策的基础下,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第三、政府也要发挥监督作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加大检查力度,并根据现状建立合理有效的救助评估机制,激励各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从而保证残疾人救助工作的有效顺利进行。

4.2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

政府与国家应该积极扩宽残疾人救助基金的渠道,建立相关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要有效有序的开展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在资金上要有强大的支持。迄今为止,残疾人的就业与医疗问题依旧很突出,资金的支持就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建立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确保社会救助基金的真实性而不是纸上谈兵。第一,积极扩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政府部门也需要应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地方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在残疾人救助事业的参与度,使得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不断扩大。第二、对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建立残疾人福利津贴。

4.3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在当下社会情境下,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为辅助,两者有效结合将为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做出最大贡献。

第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政府在残疾人社会救助中的地位。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救助是社会的重要稳定器,只有社会稳定国家才能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基本责任。首先,强化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责任,在民主与法制化进程中,强化残疾人行使权力的保障。其次,也要加强在社会救助制度的执行力度,通过加强执行力度,保障残疾人权益。最后,通过强化政府财政投入,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

第二、引导社会各界组织响应国家政策,加大改革管理体制的力度,建立合理的政府监督机制,合理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

第三、将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相结合。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政府组织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是唯一力量,政府要积极倡导、动员非政府共同参与,积极组织社会各界组织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中来。通过政府与社会相结合使得残疾人社会救助更加完善、更加系统化、多样化、可持续化的发展。

4.4提高残疾人最低救助标准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个人和家庭收入为衡量贫困救助的标准,而当今残疾人的弱势性以及还未形成独立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适当在考虑当地工资和物价、基本生存下提高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根据不同残疾类型、等级分为不同的贫困层次,并确定不同贫困等级的救助标准。

4.5保证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的可持续性

社会救助是一种社会公共物品,政府财政投入占主体地位。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投入的增长机制,保证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資金投入可持续性。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和企业爱心捐助等公益组织的角色作用。

5.结束语

城市残疾人是城市人口中的困难群体,这个群体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群体,他们在学习、生活、生存各方面都存在很多困难。在当下,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完善,没有针对性,也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而单纯的依靠政府的力量犹如杯水车薪,我们要重视非政府群体的力量,在两者的相互合作之下,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将会更好的发挥作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原则,实行分类救助 ,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我们也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这样不仅能提高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可能,也会减轻政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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