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网络信息的充分运用,媒体报道的触手逐渐伸入司法审判,引发了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激烈冲突,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日益显得复杂化。在当代中国,新闻媒体对有些涉及权力部门或地方豪强的个案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的不公,但同时因我国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尚处在一个较为无序的情况下,更引人注目的却是这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这就要求我们以理性批判的态度,从国家保障司法公正,新闻媒体提高自律意识等方面促进司法审判与媒体报道的和谐共存。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公正;民主权利;权力边界
1.中国媒介审判的现象及特点
1.1中国媒介审判的表现
在中国,随着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呈现井喷式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变得丰富多样人们多途径的获取相关信息,获取信息的成本逐步降低。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领域的案件以及司法审判活动。两者综合,便催生出中国式的媒介审判。按照媒介审判是否先于司法審判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审先判,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做出判断的案例;一类是司法审判后,媒体通过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评论制造舆论压力,迫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结果。如果按照媒介审判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重于正当的司法审判的结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常见的判决结果重于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的结果;另一类是判决结果轻于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的结果。
不论是哪类媒介审判,都使得媒体超越了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分析、定罪、量刑等。媒体先于法律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之后公开进行评论形成一种媒体主观层面的判断,带着鲜明的立场倾向来引导新闻受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影响着法院客观、独立审判,客观、独立的审判受到冲击之后,法院的公正性审判亦受到影响。
1.2媒介审判的特点
1.2.1媒体暴力
“媒体暴力”通常是指媒介标识的暴力,新闻媒体通过语言文字、图画视屏等形式对司法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造成社会层面的压力。媒体暴力干扰了司法审判机关的正当审判工作,使其在事实认定上受到社会舆论导向的压力,不得不考虑被错误引导的舆情。媒体不但用偏激性和侮辱性的语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性和定罪,还过度曝光其个人信息和家属等的生活,通过对事实的过分渲染和夸张报道,造成法院重判或轻判的压力,暴力的干涉司法程序。媒体是以表面看似伸张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形式侵害着同样需要被保障权利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家人的正当利益。
1.2.2干涉司法程序,侵害司法独立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们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当今社会进入传媒4.0时代,大数据的融合成为必然趋势,在此环境下,各类媒介日益丰富,传播渠道增多,媒体受众的范围也十分广泛,涉及双方当事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法官、律师和社会各类受众,新闻媒介发表的对案件未经司法审判便做出的媒体审判容易多向传播到社会公众中,形成社会舆论压力,这种媒体审判从程序上看,是未经司法审判而“判决”。
1.2.3媒体偏离职业道德,违背社会责任
每类都有其守则和职业要求,从法律上寻求的依据是公民的义务,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找到的是行业的要求。从此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来看,新闻媒体需要遵循不得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义务;从新闻媒体的行业规范来看,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须恪守全面、客观和真实的原则。但是媒介审判行为中的媒体在利益导向下侧重于手中的情绪和偏好,为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关注,制造新闻热点和公众话题,选择性报道案件事实,并对其中的情节进行扭曲和夸张,塑造弱势群体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形象,制造社会不公的实例,激发起公众的义愤情绪,在司法审判就已将做出自己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并强加给法官。
2.中国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
2.1公民对媒介的过分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于媒体舆论监督,其影响力举足轻重。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的多方面、快捷的报道,特别是近几年来新媒体在揭发贪污腐败、冤假错案等违法犯罪中的监督作用,是公民把更多的信任倾注在媒体身上,认为媒体的报道就是事实真相。当法院判决与媒体的报道不一致时,公民更愿意相信媒体审判,并以媒体审判为标尺来衡量司法审判。对于媒体审判的不专业性、社会舆论性视而不见。
2.2媒体审判未得到有效规制,超越了权力边界
权利的特点是有规制的行使,没有约束的权利犹如突破牢笼的猛兽,只会肆意横行。绝对的全力只能导致权利的恣意。媒体的权力来自公民的赋予,公民的信任是其权利的源泉。在及时曝光一些不规范、有程序偏差的案件时,媒体确实起到了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制建设。媒体在整个社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获得了社会的称赞。但也是由于这些报道,使得司法机关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建立的权威、公正、严明的形象收到了人民权重的质疑。甚至出现了只要媒体曝光一个案件,引用用部分事实并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分青红皂白的认为媒体又翻出来冤假错案。
2.3媒体的的营利性决定了其娱乐性
不论是传统的媒体还是互联网大数据,作为营利性机构,一些媒体为理想难闻的发行量、市场占有份额而扭曲夸大事实,以此来吸引权重的眼球。媒体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一些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兴媒体,违背有关的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采编不规定,审核不严谨、把关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等。这一系列不规范导致媒体市场的混乱,大众也更容易被误导。
3.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合作与博弈
3.1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合作
首先,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原因是,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间,为此,还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
其次,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同时,公允的报道必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实现公正。
3.2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博弈
3.2.1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不平衡性
在我国,媒體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媒体的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因此,这种官方与半官方性赋予了媒体以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在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同时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这样一来,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
3.2.2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
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实现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从而干扰了司法公正。
4.对现存的媒体审判的规制措施
4.1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是新闻媒体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媒体作为一种舆论的承载工具,它代表的应是大众的观点与意见,是相对独立的,不应成为任何其他的附属。中国媒体既要担负着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使命,又要担负着舆论监督的使命,目前应逐步放开对后一使命的种种限制,扩大媒体的行为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使媒体有多元体系。大力发展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多种传媒手段。多元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
第二,完善和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我国司法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司法专横现象导致了对传媒权益的漠视。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而且一些司法机构往往还特别排拒传媒的介入,以技术化的理由挡御传媒对司法过程具体状况的了解。所以,应该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新闻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同时还应该提高记者等媒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以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
第三,新闻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同时还应该提高记者等媒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以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经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或者说高素质的记者群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在美国和法国都设有类似的专门人员或专门制度。
4.2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此对媒体监督这把“双刃剑”应当给其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之在这个限度内发挥其作用。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第二,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
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5.结束语
没有良好的法治就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良好的法治。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对司法的监督都是社会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没有边界的自由不能称为自由,因此,以法律形式为媒体的言论自由设立边界,建立一种平衡机制,确定媒体的权利、义务及界限,是急需探索、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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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作者白文菊,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