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娇 陈曦
摘要:走群众路线是保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途径,枫桥经验恰是一个以人为本,依靠群众的成功的地方治理模式,其同时拥有法治的内核,人权、公平、平等及效率等要素。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枫桥经验,具有极大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依靠人民;以人为本;公平;平等;效率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卓越的地方治理模式,起源于浙江省绍兴市的枫桥镇,其基本内涵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和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和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脉相承,这也是枫桥经验经受了社会的发展和巨变还屹立不倒,反而迸发出更强烈生命力的原因。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矛盾确实是层出不穷,而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化解各类矛盾,消除减少各类不和谐因素,促成和谐。在枫桥经验诞生55周年之际,继续发展推广枫桥经验,继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构建完备的乡村治理体系。在当今时代,枫桥经验必然大有可为,只要结合每个地方的地理地貌、民俗风情、经济文化现状,必然都能创造本地区独特的“枫桥经验”。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必有纷争,法律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枫桥经验就是一个纠纷的解决经验,其所体现的人本思想、平等、民主和效率等思想,也是基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相辅相成。
一、坚持以人为本
法治社会的建设,人的利益是其核心点。对人权益的关怀几乎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各类诉讼法中,以程序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使之得以实现,在民法体系、刑法体系、经济法体系中,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也落实在各个条文中。现阶段所践行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把人的利益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人为本,人权保障,是我们立法、执法、司法一直坚守的理念,而枫桥经验是人文关怀的典范,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纠纷和矛盾内部化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谐的权益。枫桥经验诞生在一个特殊时期,在那样一个时代,能够宽待“四类分子”,说服、改造、教育,用这样温良的方式来实现内部矛盾的化解,这本就是一个壮举。“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不论中外,都源远流长。
从春秋时期,孔子的“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到唐太宗的“凡是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在历史中,但凡昌盛繁荣的朝代,无不是坚定践行“民本思想”,关心民众利益,体验民之哀劳,体验民之艰辛,以民之苦为苦,以民之乐为乐。其所体现的思想便是深入基层,保持与基层的血肉联系,保证自己的执政不脱离群众。
在西方,我们所遵循的马克思主义,其诞生就是基于人文关怀。在一个无产阶级广受压迫的时代,为了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和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之后,经过无数先烈前辈的践行,不断发扬光大。
枫桥经验最大的价值便是依靠群众,发展群众利益,这也是这一治理模式能够发扬光大的原因。其既得益于我们民本思想深厚的历史因素,也得益于我们所践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吸收、借鉴、融合,让“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我们的执政理念。枫桥经验在一个人文关怀的历史浪潮中,应运而生,又将在一个人的权益备受关怀的浪潮中,大放异彩。
二、平等适用法律,共享发展成果
枫桥经验在人文关怀的价值延伸下,所体现的就是一个平等关怀、平等适法、广泛参与的理念。对于公平正义有各种各样的解说,有人认为结果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有人认为保证过程公正,得到的结果就是公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等的重要,公平公正的理念在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有体现,在宪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平等”、“公平”原则。在诉讼法中,规定了各项诉讼以及各个环节应该遵循的程序,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就是公平以及平等,资源的公平配置,公平的平等享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首先是知法的平等。枫桥经验这样的一个基层治理模式,更是一个传达和普法的渠道。基层组织本就是由广大人民群众组成的,有着浓厚的群众基础,是传达法令政策的良好途径。枫桥经验体现了良好的干群关系,在这样的良好状态中,法令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比较容易得到普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普通民众能够知法守法,也在无形中化解了很多矛盾,节约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法令政策能够快速、完整的传达到基层,这就是知法层面的公平,也只有知法,才能够守法。
公平和平等,最重要的是机会的公平和平等,枫桥经验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深入群众中去,才能听到群众的声音,知道他们的诉求,疏解他们的矛盾。畅通表达诉求的渠道,让国家的法规政令,政策制度能够上传下达,也让基层的意愿能够上升,最终能够成为法律政策。这就是机会的公平,基层拥有上升的途径和机遇。在保证了机会的公平之后,还得保证既有利益分配的公平,让基层的群众,让历史的承担者与创造者能够参与分配共享现有的发展成果,肯定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浙江,已经在枫桥经验的基础之上,开创了“三治”模式,把法治、德治与自治结合起来。这就充分说明了枫桥经验具有鲜活的生命力,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每个省市、地区都能吸收枫桥经验的精髓,依靠地方群众,把政治、经济、文化都发展起来,为基层搭建幸福的平台,构建和谐的社区、省市。
三、舒解矛盾,提高效率
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法中,是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價值取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效率原则和公平正义密不可分,正如那句“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效率影响着公正,只有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谈公平才有意义,正如我们所提倡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枫桥经验是化解矛盾的实践,矛盾能够从内部化解,不上交,不出村、不出镇、不出县(市),那便是提高效率,节约资源,造福各方。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不同群体或群体之间因利益诉求不同所产生的人民内部的矛盾。“枫桥经验”就是化解矛盾的经验,通过化解基层群众的矛盾,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在一个经济日益突飞猛进、生产力极大发展、城乡不断融合、价值观念日益多元、民主人权思想广泛传播的时代,矛盾的多样性和多发性并存,要梳理化解这些矛盾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极度困难。“枫桥经验”为我们解决各类矛盾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一)群众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城乡的差距、地区差距的拉大,群众之间的矛盾愈发激烈。邻里关系、山林耕地宅基地纠纷、日常的侵权借贷纠纷等等,各种矛盾,纷繁杂乱。如果仅仅只是依靠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不依靠群众内部的力量来化解矛盾,遇到任何纠纷矛盾就诉诸司法,那国家的现有的司法资源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诉讼纠纷。而且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矛盾也会给原本的群众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表现为过多的诉讼增加了经济生活的成本,道德诚信、自治协商遭到贬损,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社会的宽容和责任降低,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衰退。如果能够将枫桥经验的内涵应用到我们解决基层矛盾的实践中,不仅能够减少司法带来的对抗性,和谐缓解群众之间的关系,也更有利于维护集体的稳定团结。从更大的层面来讲,整个社会的效率都提高了,资源都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有大有助益的。
(二)干群矛盾
客观来讲,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干群矛盾也是一样。只是在不同的时期矛盾的程度及主要表现方式不一样。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干群关系更是重中之重。党群干部如何处理和群众的关系关乎到我们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只有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保持和群众的紧密联系,不脱离群众,才能够了解群众的真实诉求,才能做好群众的干部,也才不脱离干部的本分。处理好了干群关系,国家的法律法规、大政方针更容易得到群众的支持和遵守,干部的工作也更容易得到群众的支持。只要干群关系和谐了,那么各类执法活动、司法活动更加容易,能够节约更多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整个社会效率都提高了。
枫桥经验在处理矛盾方面,尤其是在处理普通群众关系、干群关系方面,有着卓越的贡献。不脱离群众,就在群众中把矛盾化解掉,这既是党群干部应有的操守,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版.
[2]张韬.公平正义普照基层[N].《浙江日报》.2016年7月15日第5版.
[3]马永定,戴大新.“枫桥经验” 的創新与发展研究[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3第33卷第6期.
[4] 范愉.ADR 的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