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的经济迅速发展,与此伴随着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随着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应逐步加强。本文从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分析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现状。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环境法制建设;立法;执法;法律意识
我国从古至今一直是是农业大国,农村居民人口数量庞多,农村土地面积庞大。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地区也同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就必须首要对农村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既要靠政策,又要靠法律护航。努力推动农村环境法制建设,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法律体系不健全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威胁后代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共存。但是这一理念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的环境法由于立法时间较早,从当时的立法背景出发,考虑当时的立法大环境以及立法目的。主要重视的是对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护。在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重要的前提下,现行的环境法与我国农村当前实际发展情况存在着许多错位的保护机制。从不同程度上不利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进而影响到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的展开。
我国自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以来,一直把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在该体系中主要是对我国城市环境保护进行详实的规定。使得城市环境日益改善,各项环境指标符合相关指标规定,城市居民的宜居生活指数逐步提高。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问题涉及的并不多,而是过于笼统。而对于农村具体的环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现象和具体问题并没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使得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问题下缺乏可操作性。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等有具体的法规进行规定,也有相关的技术设备及技术手段等作为支撑。针对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并未出台具体的法规。很多农村地区的生活用水直接取自地下水,也没有相关的滤水设备进行过滤消毒和检测,缺乏必要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作为支撑。这也能从侧面看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缺失。立足于整个立法大环境,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仍然缺失很多应有的内容。
(二)农村环境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体系不够完善。
所谓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依。当权力的行使没有责任作为附属的时候,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及权力的缺失及错位。而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使得环境执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导致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环保执法陷入空白层面。我国现行
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以“国家监察,地方监督,单位负责”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所以我国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是由省,市,县以及镇分别设立的专门的环保机构坚持统一指挥和分层管理的执法结构。权责不清的环境执法机构之间势必会造成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执法工作的重心都在于城市环境保护及治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仍然处于起始阶段。我国最基层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从县级到乡镇再到村屯仍有两级的差距。在我国大多数农村乡镇政府没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和环保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村屯的涉及更是少之又少。在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法制建设中不仅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且也没有相应的环保技术设备作为支撑。万丈高楼平地起,地基起了决定作用。没有财政支持,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财政支持已经成为执法力量薄弱和执法力量缺失的首要原因。由此可见,我国农村环保的执法组织力量的薄弱导致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具体实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更是无从谈起。
(三)农村居民环境保护的法律观念较弱。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工作起步较慢。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出台过相关具体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致使我国对于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不到位。由于农村地区缺乏相对专业的法律专门人才,使得宣传缺乏专业人员,即使有了专业人员的宣传,广大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和认知能力又受到其相关教育水平的影响。近些年,广大农村地区的青壮年都纷纷进城务工,这使得环境保护法制宣传难上加难。很多农村地区的普法手段仍停留在挂条幅和墙上写标语的阶段。条幅标语上所承载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少,而且农村居民对专业环境保护法律知識理解的又不够透彻。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流于形式,使得普法宣传教育成为了无效的宣传。
农村居民由于长期受农耕文明的影响,靠地吃饭的思想根深蒂固,意识不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广大农村地区缺乏相应的垃圾废物废水处理设备,使得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收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广大农村居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随意排放生活废水、秋季焚烧秸秆和冬季烧煤取暖等。可能是因为农村的生产生活导致的污染在承载面积较大的农村地域范围内并没有突破环境的自净能力。致使广大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污染问题的反应并不敏感。曾经一度认为农村没有环境污染,环境污染不关他们的事,农村的生活环境是美丽的,谈不到需要保护和治理的地步。所以,缺乏法律知识和环保意识较弱,也是导致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比较缓慢的原因。
二、对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环境法立法指导思想,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必然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应该关注对后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护。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立法应该着眼于未来广大农村居民的环境权利去考量,符合未来农村居民对环境的期待和需求。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规律,既要考虑到农村居民的环境权利,又要兼顾到环境立法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推动作用。一项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仅是对一项立法的指引与推动,更加会对农村环境法制建设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应该扩大广大农村居民对立法的建议权和知情权,使得农民群众能真正意义上的以不同形式广泛参与到立法的基础工作中来。
农村环境立法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少有涉及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法律会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相应的指引和约束的作用。想要从源头上治理好农村环境,推动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应该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铺垫。应该在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约束广大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应尽的义务,把破坏农村环境应尽的法律责任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这将更有利于推动大家对义务的遵守。指导人们应尽的义务,从而推动环境保护从源头上开始,这样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应以我国的国家《宪法》作为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指导着国家各项立法工作的开展,作为根本法,有宏观性和整体性的指导作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应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具体分析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和预期需要。各级政府曾经一度照搬照抄有关于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使得与农村环境保护实际需求不相符合,对于农村环境保护起到的实际作用收效甚微。以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未来预期,实地走访调查,进行科学统计测量监测,制定可行性和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从立法上做到科学设计,从立法层面推动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二)完善执法体系和相关执法技术手段
我国应该建立权责一致,权责清晰的环保执法机构。使得环保执法的权力与责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界限清晰。促使环保执法人员在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时能够清楚了解自己所享有权力背后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在环保执法时心有所畏,做到合法执法,合规执法。避免滥用执法权力或者过度使用权力。应制定明确的农村环境执法相应范围界限,把环境执法中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划分,该归属哪个部门执法,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规制,都应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执法无所依,执法权责混乱的现象发生。这样也会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达到高效执法的目的。
加强农村基层环保机构的建设。打破环保机构到县级为止的这种局面,进行科学合理设计和科学论证,建设符合农村當前环保所需要的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应该从财政上加大对农村环保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做到专款专用。还应该引进先进的环境保护监测设备,引进专门专业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投身于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同时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具体的专业的环境保护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环境执法队伍整体的执法素质。建立对执法人员的相应奖惩考核制度。对于履职不到位,执法不合规等现象,应该依据相应奖惩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并加强执法监督巡查力度。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工作引进监督机制,促使环保执法人员合规执法,依法执法,按程序执法。促进环保执法工作更有效率,更加合法。
(三)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环境保护是促进农村居民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形式多样和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改变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选择更易于广大农村居民接受和易于理解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可以采取播放普法电影,请法律专业人员给村民讲解法律知识,对大家不懂的问题进行专业性解答。还可以进行环保法律知识有奖竞猜活动,对于答对的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充分调动光大农村居民对于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使广大农村居民形成一种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良好氛围。大家自主学习既可以节约后续的宣传成本,又可以提升法律宣传的效果。
应该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学习热情,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讲解给广大村委会干部,让广大村委会干部意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调动起他们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因为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农村居民仍然固守着有事情找村干部的想法,对于村干部所说的话,大家比较相信。经过广大村干部对本村居民进行的环保法律知识宣传,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必会增强,同时也会激发大家的主人翁意识。使广大农村居民意识到需要自己参与其中而去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破坏环境必然要收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法不容情,也不会因为大家不懂法,不了解法,就免于处罚。这样还可以反作用于激发大家主动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本土家园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去,为保护农村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从而促进美丽乡村的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守住绿水青山就是守住了我们人类宝贵的赖以生存的家园。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是保护农民环境权益的制度保证,也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相信在每一个人共同努力和共同参与下,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必然会迈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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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雷,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