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养老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2020-09-10 03:24张倢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8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张倢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养老安全引发全社会关注。随着养老保障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和社会对养老的投入不断增加,養老金融业务已经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商业银行应满足养老新需求,发展商业银行养老金融,实现自身业务转型。

关键词: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5388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8.1%。尽管老龄人口增长幅度相较于2018年有所下降,与日本和意大利等老龄化已经有近百年的国家相比,我国才刚踏入老龄化社会,但是根据数据分析,到21世纪中期,我国老龄人口将会达到4.8亿,占全世界老龄人口的四分之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

随着老龄化问题而来的是养老安全问题,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不适用于当下的国情,急需进行改革。党和政府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便高度重视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改善人民养老问题,并激发出养老金融的需求,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养老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1.商业银行对养老产业的金融支持

我国商业银行对养老产业进行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投融资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提供贷款。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为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始对养老产业金融支持进行探索。

部分商业银行针对轻资产服务型公司推出信用贷款。例如具有较强针对性产品,且有可持续的财务状况及可观成长空间的科技企业。招商银行也在这方面做了部分尝试,但是贷款主体大多为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做抵押的企业。

光大银行是我国首家向民办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银行。2014年,光大银行温州分行给温州市泊岙老人公寓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年利息为7.3%的养老项目贷款,民办养老机构首次得到银行融资,打破了民办养老机构公益性设施不能抵押的限制。

虽然商业银行在养老产业进行初步探索后有所成果,但整体效果并不好。据以往发展实践,商业银行仍然无法向大多数养老机构提供信贷资金,并且未开发出适应养老机构需求的信贷产品,养老机构信贷支持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是商业银行难以认定养老机构的承贷主体。我国大多数养老机构属于民营性质的非企业组织,其中部分养老机构获得了国家的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然而这些财政补贴以及政策优惠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要求,因此大多数养老机构不能取得承贷主体资格。

其次是担保机构积极性不高。由于目前国内担保机构缺乏针对养老机构担保的操作标准以及制度要求,并且缺少反担保措施,无法预估风险,降低了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最后是社会养老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缺陷。目前各个管理主体并未对养老机构的财务管理提出制度要求,同时,大部分的养老机构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审查要求。

2.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养老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养老资金的管理方面

2.1.1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制度仍不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参与主题为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参与度较低。这导致了养老保障福利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在养老资金管理方面发展较慢、参与度低、覆盖面小。

2.1.2 商业银行参与度低

在企业年金方面,获得管理资格的大部分银行为国有银行,而股份制银行占仅占很小的比例,其他银行则并未参与其中,参与银行数仅为银行总数的一小部分。并且大部分银行较晚获得资格,失去了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此外,虽然企业年金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是其收益低于同业存款收益。在此类计划项目开发上,银行机构开发的企业年金类计划规模较小。

而在个人保障计划方面,由于社会观念以及金融理财知识水平的缺乏,参与的公民比例较少。国内刚开始发展第三支柱板块,目前市场上的产品主要为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商业银行则是代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参与度较低。

2.2养老服务的金融产品方面

2.2.1养老理财产品针对性弱

目前大部门银行没有针对老年客户的不同需求研发推出具有针对性的定制理财产品,且缺少针对产业链的信贷服务和服务策略。由于定制理财产品利润较低,不能像企业年金一样获得税收优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在定制理财产品的开发以及服务优化上缺乏动力。

目前保险公司为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成立了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股票型、货币型、债券型等多样养老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则推出了适合中长期投资的信托产品、债券计划等养老金融产品。而商业银行目前推出的大多为短期投资产品,且多为已有产品的微调组合,不具有针对性。

2.2.2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接受度低

目前我国的老年群体在思想观念上并不能接受“以房养老”的新观念,加上金融方面知识的缺乏,风险的承受能力低,老年群体对金融市场具有抗拒心理。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初步摸索阶段,缺乏完善有效的政策制度对其进行监督与规范,产品处于发展萌芽阶段并且监管不力,风险较高。

2.2.3缺乏综合性银行养老产品

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只是研发推出养老金融理财产品,在综合性银行养老金融产品方面还研究甚少。没有推出满足客户消费需求、养老相关服务需求等大部分银行未涉及相关领域的相关产品。并且,商业银行并没有考虑到中青年也有养老需求,现有的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大都以老年人为客户对象开发推出。因此,商业银行缺乏综合性、一体化的养老金融服务,还未构成完整的养老金融产品服务体系,达到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

3.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养老金融的对策建议

3.1在养老资产的管理上实现福利多元

3.1.1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加大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处于失衡状态,第一支柱独大,第二、三支柱发展滞后,存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高、保障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目前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参与者为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参与较少,因此政府需加快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不仅是政府责任,商业银行作为福利多元供给者之一,也需积极参与养老保障体系中,在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并且第二、三支柱缺乏税收优惠,企业与个人缺乏参与积极性,导致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缓慢。政府应改善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环节提供企业和个人都可享受的优惠。这样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个人养老保障的发展,还能驱动国家、企业、个人参与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从而完善“三支柱”保障体系。

3.1.2加大商业银行参与度

作为养老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不能缺少商业银行。虽然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养老金融市场发展缓慢风险较高,但是商业银行不能因此失去信心,应该看到养老金融市场的蓝海,积极参与到养老资金的管理中,不断提高自己在养老金融市場的优势。

在企业年金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托管、账管管理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与雇员福利计划的形式参与到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同时建立健全各种企业年金计划,以满足不同规模的企业需求。在个人养老保障计划方面,由于第三支柱发展缓慢,目前并没有有效成果,因此需要鼓励个人养老保障计划的发展,增加养老金融收入来源。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应该积极地与同业、养老机构等达成合作,将百姓的需求和供给结合一起,实现百姓的购买力,共同完成第三支柱的建设。

3.2根据养老需求创新养老服务金融产品

3.2.1提供针对性养老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要想在养老理财产品上有所突破,就应该提高产品的针对性。例如针对客户不同的年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设计不同投资金额、期限以及类型的养老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中年客户群体更加在意产品的收益型,注重养老资产的保值增值,而老年客户群体则更稳健,希望持有的养老资产更具安全性。

3.2.2提高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接受度

我国一直坚持“养老防老”的思想观念,在这种观念下人们很难接受以“以房养老”观念为核心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为了促进该类产品的推行,转变人们的养老观念,政府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此外,商业银行也需要加大对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宣讲,提高我国百姓特别是老年群体的自我养老意识。

此外,法律与监管的健全更是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对规范管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发展,提高产品接受度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企业年金风险监管的主要环节与政策框架[J].海南金融,2015(7):4-8.

[2]陈娟.我国商业银行老龄化金融服务发展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8.

[3]党俊武.老年问题研究的转向:从老年学到老龄科学[J].老龄科学研究,20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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