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玲
摘要: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是扣除销货折让和销货退回后的销售净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成果的基础,也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重要财务指标。销售收入的确定或确认不仅受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经济合同,现行财税政策的约束。
关键词:销售收入;财务指标;会计制度与准则 ;经济合同;财税政策
销售收入也叫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发生在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使商品产品所有权转到顾客,收到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而认定的收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或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亦称附属业务收入。当然根据企业行业性质的不同,收入也是有所区别的,如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指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的销售收入指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企业的销售收入指运输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的销售收入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业企业的销售收入指房地产经营收入;服务行业中物业公司的业务收入是指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等等,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对工业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即销售收入的确认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经济合同法、财税政策及财税差异等方面加以论述和分析,希望同行们批评指正。
1.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确定的条件
会计制度基于谨慎性原则,要求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产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可见,会计制度上的销售收入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新收入会计准则提供了一套框架,取代了现行的收入确认指引,并引入全新的定性与定量披露要求,规范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将用“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这是收入确认的前提。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收入确认的基础。重在理解和职业判断。
第三步,确认交易价格。价格的确认是确认收入的关键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是收入确认的核心,且与计量有关。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通过计量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获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何时来确认收入需要判断。
从会计制度与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对比和理解我们不难发现,制度与准则在收入时点的确认上,准则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由制度注重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变成控制权的转移,同时不仅解决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还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能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的规定。
2.现行财税政策对企业如何确认收入的有关规定
基于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会计的真实性原则、稳健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与税法的收支确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以及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和实施上的差异等,也就是说源于立法宗旨上的不同,税法上引入了视同销售的概念,同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明确了多种视同销售行为,下面我们共同来看一看税法是如何规定确认收入的:
2.1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行为又增加了两项: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税(2005)165号文件:(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銷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主权,防止纳税义务人通过所谓的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而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也在于此。
2.2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款废止失效),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履约合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那么,扣下文章标题,单说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工业企业购销合同是众多种类合同,如服务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等中的一种,既然签订了购销契约,那么该合同的内容中一定会有具备产品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交易价格等满足性的标的物、交货地点、履约时效、发票开具、违约责任等要素,协议中明确的或隐形约束的种种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报酬转移到控制权的转移无不为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所要求的“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提供了重要依据,更是优秀的财务工作者在掌握会计制度、灵活运用会计准则、熟知相关税法并通过职业判断确认销售和视同销售的基础。
4.产品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
4.1常规业务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
4.2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用途,要考虑产品(或货物)的来源,如果产品(或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形为,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如果产品(或货物)是自产或者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但不确认收入。通常会计处理方式是: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生产成本或费用(用于免税项目)等 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进项税转出。二是将产品(或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无论产品(或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同时确认收入。会计处理方式是: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管理费或营业外支出、应付股利、具体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
另外,在前面列举的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也就是说除第㈢、㈣、㈧三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外,其它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例如:、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管理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
4.3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视同销售的行为,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也往往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会计将业务虽然视同销售,但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核算,直接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科目。另一种是会计视同销售,同时确认收入。会计处理是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等。
通过上述不同角度和方面的工业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分析,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现代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不要仅仅停留在财税政策、制度、法規等专业层面,更要深入到具体的业务之中,即所谓的业财融合。与时俱进的学习更是一种常态。我们知道2021年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单位要求全面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从目前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指南、案例和领导讲话看,合同负债和合同结算为不含税口径已经得以明确,而合同资产则情况不明,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所举的案例,涉及到合同资产的,都没有考虑增值税问题,因此作为财务工作者,只有不断地实时永恒学习才能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为准确且有价值的财务报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4]国税函【2008】828号.
[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