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分析

2020-09-10 07:22毛佳颖
环球市场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司法共享经济

毛佳颖

摘要:共享经济的潮流致使企业组织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同样也诱发了有关组织、组织法的变革的激烈讨论。采用组织学以及企业理论就要对组织各个层次和角度进行全新的变革,能够为我们了解共享经济下公司法面临的内外部的压力和需求提供更好的帮助。一方面,共享经济法以其特殊的手段缩减了市场中因交易成本间隔所形成的界限促进企业签约逐渐向市场签约的转型;另一方面,企业组织的内部管制也在不断的适应国家法律体系的规范。组织改革与组织法改革二者的连接,就需要在组织发展和商业的实践的张力中促进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

关键词:公司法;适应性分析;共享经济

各行各业的颠覆者都在不断的对组织的经营方式在进行不断的创新,尽管不是非常的明显,但是同样重要的是,他们也在对组织自身进行新的定义。组织可以不再采用搭建组织界限的方式来获得成功,他们更需要的是搭建合作与开放的组织结构,能够更好的与外界相融合,或是赋予组织更多的弹性[1]。同样,组织法也应是如此。公司法是组织法中最具典型的代表,特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就要对组织各个层次和角度进行全新的变革,同时还要在变革的过程中确保公司治理相关方之间权益的平衡,同时还要将适应性的改进方式融汇其中。在组织和规则、经济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在不断的加深,共享经济想要重新塑造的可能不光是组织本身,还要涵盖以公司法为典型的组织法的适应性改革。

一、在企业理论下,公司到公司法的革新

(一)公司边界的重新界定

共享经济潮流的兴起将企业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再一次摆放在人们的面前,就像“滴滴”等共享经济公司为什么不把它所需要的生产要素集结到一起[2]。从“滴滴”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出,共享经济正在用其特殊的手段缩减了市场中因交易成本间隔所形成的界限。

(二)重新选择契约,自内而外的变革

企业边界的变化,在交易成本理论看就是契约重新选择的过程。共享经济所引发的变革就是使公司内部合约逐渐演变为市场合约,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生产与购买之间的选择。采用内部管理以及科层制等方式的组织正处在危急时刻,或是正在面临一场颠覆性的改革[3]。坚持以科斯精神内核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把交易和契约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认定企业边界的改变就是对契约进行新选择的阶段。把企业作为一种契约的形式存在,它与价格机制的契约出现在截然不同的两个市场层面上。企业是要素市场,价格机制的契约是产品的市场,因此,企业不是利用权力和威望替代市场,对组织的资源进行分配,从根本上讲,就是用一种契约代替另一种契约。我们可以认为是一种新契约代替就契约。共享经济所产生的变化就是使公司内部合约逐渐向市场合约转变。

(三)促进组织规范的改革,自外而内的運动

从国家法的角度出发,“解约”与“仲裁”受到了非常显著的影响,法律以逐渐演变成塑造组织规则的中坚力量。在经历过一场自内而外的变革后,公司也受到了以国家法为典型的外部法律章程对企业约束的砥砺。但他不是单向的。公司组织发生改变就会导致组织法发生改变。在契约中,公司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企业提供长久的法律支撑[4]。制定促进市场能够长久发展的法规是非常困难的,同时这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家优质的网络平台企业需要仔细谨慎的衡量各方之间的联系。这是,就会产生更大的衡量任务,就是既要激励公司的成长,还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对轻资产运作的一点要求就是弱化组织法,最大限度降低对组织边界变化的干涉。这时就需要强化债权人的任务,这不光是公司规则对公司内部规则的融入,也是共享经济新时代对公司法适应性提出的新标准。

二、基于组织理论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路径

(一)组织的重新构建

组织的特征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其存在的某些东西或是一些规律却是在不断出现的。投资权益的转让、有限责任以及法人资格等都在公司的发展中不断得到强化,而那些不是核心的特征正在面临着挑战甚至出现凋零的状态。现在说科层制即将灭亡还有些早,但是商业流程逐渐向市场外移,就使科层制的组织管理手段在不断的消逝。组织形式正在由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科层制逐渐演变为扁平化的精细化护理。共享经济所产生的革新不光只有渠道的变革,也不是对外包业务进行简单的轻资产化运营,而是真正的产生一种全新的精细化组织形式,部分的科层制组织管理方式将会被取代,传统的组织形式正在逐渐的被剔除[5]。挑战的压力不仅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还有制度层面的适应性变革。

(二)公司法适应性改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

公司法是要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守成取向,还是要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怎么适应?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适应?一方面需要给予政策上的考量,公司法的每一次修改都需要满足当下时代发展的新标准。所以,公司法的每一次修正都要满足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政策的焦点,采用简政放权的方式扩大企业地自由,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就是要对公司法的权利结构予以考究。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角度出发,公司法的存在就是对公司的管理以及经济社会的要求进行调控和配置,公司的各个主体之间关系还要进行显得调整。

还有关于顾客隐私保护以及反垄断层面的监管等相应的问题,但是目前对于一些做法的是否满足现在的法律结构以及相同商业的惯例,以及其是否能够发挥同样的规制成效都还有查验,在共享经济创新中的监管问题出现的繁琐性与以往截然不同。其次就要理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时候他们都想将其掩盖成一场单纯的市场化行为,但不可避免的是其始终存在一定的导向性,看着像是一场单纯的市场化行为,但是他的背后往往都存有满足企业利益的推动。如果将其看作是组织的目标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最大限度的利用,那对利益相关者来讲,企业的可持续治理又该怎样落实!人力资产的专业性被削弱也就会导致雇佣稳定性被减弱[6]。现阶段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式也依然可以采用治理结构取代纵向一体化,这样就可以得出,治理结构也同样适用共享经济法下的雇佣关系。企业是一个社会组织,它就要肩负起对社会成员整合的效用,现实状况也同样证明,对此类利益相关者的管理还有待完善。

(三)在公司法适应性改进路径思考中嵌入“自创生”逻辑

人类将工业组织的缓慢发展史视作盲从的发展进程:改变、选择以及稳固化机制的非协调性互动。也就等于认可这类改变和选择的进程是通过非法律要素来实现的,法律在决定性阶段对于进化进程的推动作用、革新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公司法所要形成的适应性就是为了满足制度上供给和需求上的均衡。企业能够生存的原因就是因为它的组织构造具有极强的适应性,能够解决治理结构中所存在的问题。但是,每种方式都不能称之为完美,但每一种适应性都能够推动企业组织能力的改进。公司制度的变化以及发展过程都不是依照法学家或是立法者的思维所展开的,推动其发展的都是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自创生”被视作是一个递归式的“封闭系统”,但是也要关注到这种操作方式对环境的预设,想要真正的落实自我观察,就要将自己放在预设的环境之中,从这个角度看,“自创生”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组织既可以是追求特定目标非常正式化的集体,也是一个受到冲击自主寻找生存方式的社会系统,也是扎根在大环境下各个利益参与者之间的订立盟约的活动[7]。同时,这也就意味着部分企业想要完成自己的组织目标就要将自己创建成一个理性、开放的系统,在公司的这类组织里面重新构建自己,公司法也在完成一个自反身的过程,再经过法律上的操作,促进其在自我生产的环节中实现系统自身的统一,这不光是公司法自我观察、自我构建以及自我回生的自创生逻辑,也是组织理论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促进公司法适应提升的过程。

三、結束语

公司法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都在不断的对组织进行优化、改革,但是在这其中也在支撑公司各方利益之间的均衡,使其适应性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在不断的适应过程中,只有敢于尝试错误才能更好的保证制度的理性化发展。社会,以组织、个人以及社会三者于一身的社会框架它正在接受很严重的危机,社会日益朝着扁平化发展,而组织所带来的传统作用也无法发挥其真正的实力,而这里面的平台性以及中介性更加显著,在这样的过程中,强化公司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连接就已经不光是共享经济的诉求,更是公司法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郑仁杰.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基于共享汽车案的组织学思考[J].法制博览,2019(25).

[2]王植民.知识流变与方法转型:中国公司法研究四十年(1978-2017)-一一以“法学三大刊”为研究对象fil.经济法论丛,2018(1).

[3]王亚宁.中小型科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基于A公司的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7(17).

[4]孙吟,郑景旭,郑志东.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是否有限的研究——以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9(5).

[5]李磊.中国语境下的优先股制度功能之反思基于政治经济学维度的分析[J].银行家,2017(3):115-117.

[6]余筱.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以隐名股东为视角探讨[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7).

[7]徐拥军,舒蓉,李孟秋.我国企业境外档案管理面临的法律冲突与适用原则[J].档案学通讯,2018(4):19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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