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英,汤立许
尽管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且在2011年就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在保护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需要规范的地方[1]。一是各部门、各地区保护策略和方法存在较大差别,保护工作落到某一层面,机构部门之间往往会出现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的状况[2];二是“非遗”项目的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方案,保护工作流于形式,存在随意性[3];三是“重申报轻保护”“重技术轻文化”“重形式轻内容”“重开发轻传承”的现象屡见不鲜[4-5],对“非遗”整体性、规范性保护的认识不足。总之,低水平、低效率、低附加值的保护方式已不能满足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需要。学界、政界不约而同地开始呼吁,需要制定与政策法规相对应的标准体系[6]。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的提高和推进,标准化建设在当前非物质文化保护管理工作中愈发凸显出重要性。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3月21日印发了《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7]。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建设上国内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国家标准层面,发布《中国文化遗产标志》(GB/T25601-2010)分别对文化遗产的形式、内容、比例、文字书写格式等做了规定,《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GB/T26363-2010)对文化旅游区的认定和保护做了规范。行业标准层面,主要是一些文物保护、档案管理之类的标准,如《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0024-2010)、《馆藏纸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WW/T0025-2010)、《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2009)等,以及中国艺术研究院编制完成送审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8]。保护标准化可以规避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实施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保护工作更加清晰,工作标准更加明确,能够形成“管理制度化、工作程序化、操作标准化,人人尽职、事事规范”的良好局面[9],能够有效减少相互推卸、工作脱节、无序和混乱的现象。虽然少数省份开始专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工作进行部署,但在标准化建设方面却非常匮乏[10]。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标准化建设同样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其管理和保护传承的相关标准并不多,2017年9月体育总局制定的18项体育领域国家标准中仅有一项体育非遗项目标准——GB/34314-2017《龙狮器材使用要求》[11]。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三个标准系列中只有部分章节提到了体育非遗,具体是数字化采集方案主要内容、采集方案编制的其他要求、数字资源的专业采集要求说明和专业采集要求、信息元数据著录编目时所应遵循的著录原则、著录项目和著录细则。标准化建设的进程严重滞后于体育非遗发展的需求,无疑会对体育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产生负面影响。为此,本研究以“非遗”保护工作的全过程为主线,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体系,对丰富和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研究拟对我国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的内涵进行阐释,明确体育非遗的归属、标准化的内容、标准化的特征,接着陈述构建标准化体系的原则与确认方法,最后构建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体系并提出标准化建设策略。
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官方文件中的归属为“传统舞蹈”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以及“民俗类”三个不同的类别。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没有传统体育这一类别,而是归属在“杂技与竞技”中。在省、县、市等地方立法中,呈现“杂技与竞技”“表演艺术”“传统体育竞技、游艺”等众多不同的称谓。从分类情况可以发现,杂技和竞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将众多的民族传统体育内容涵盖其中,可以说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上,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和观念上的偏差,其分类体系依然无法摆脱思想上偏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方面对其分类逻辑的影响,同时也说明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基础研究还不够。比如,在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武术被纳在杂技与竞技中,显然抹杀了传统武术的地位以及它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
当前,学者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讲,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含被我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所收录的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包括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但还未被列入名录的各类传统体育活动,以及被纳入传统舞蹈类以及民俗活动等其它类别的具有体育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舞龙舞狮、龙舟、地龙灯、摆手舞等。由于对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认识不足,导致分类难以达成共识,申报工作也陷入窘态。同时,也给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口建档、查询等工作带来不便,直接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狭义上讲,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级代表性名录已录入的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中传统武术类占多数。虽然传统武术是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但是不能将传统体育类“非遗”项目统称为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否则类同于用“轿车”概念替代了整个“汽车”类属的表述,因为传统武术难以涵盖所有传统体育类内容。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涵盖了传统的意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前面加上“传统”或“民族传统”显得多余。使用学科本体表述“非遗”项目更为合理,即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传统体育类“非遗”、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概念,更有利于建立“非遗”项目之间及项目元素间的语义联系,更利于“非遗”项目管理有序化。
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的内容是体系构建的基础,直接影响保护工作的效率和项目保护的效果。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是以标准化科学为依据,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规律出发,依据标准化基本原理和方法,按照保护工作所涉及的范畴及各项工作之间的内在联系,突破现有保护方式、传播方式的瓶颈,理清保护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和重叠,探寻科学高效保护方法的活动过程。其目是为了明确保护传承主体责权、规范保护管理秩序,其内容需与保护环节密切联系。因此,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内容的选择,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依据,以公约、条例为指导,以保护实践为基础。
(1)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提出:“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进行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且能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充分说明了挖掘、整理、归档等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要的基础工作[12]。保存之后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有价值的进行保护,不具价值的以档案形式保存下来,作为历史文化研究的资料。
(2)联合国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九项保护措施。可见,保护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保护,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生命力,增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都是按“发现→区分保护→利用”的过程来开展的,首先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接着才能谈保护,保护最终的结果是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一条提到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调查工作。说明调查是保护、保存工作的基础,是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是第一阶段的保护措施,而开发利用是最后的环节。通过以上保护工作流程,可以分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主要范围涉及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播、传承和开发利用7个方面。
印度标准学会前主席魏尔曼(C.VERMAN)在《标准化是一门新学科》一书中提到,标准几乎涵盖了人类所有的实践活动,也包括文化活动中的某些领域[13]。我国对标准化的界定是“以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为目的,对现实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14],其目的是确保科学技术、资金利用和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尽可能消除技术和经济方面的重复性工作。标准化就是借助对标准的制定、颁布、实践及改进,探寻并形成事物发展最优程序的活动过程[15]。依据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本研究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和服务质量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提高其生命力,实现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发展目标,在履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过程中,通过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以及利用等具有重复性特征的工作进行标准制定,发布与实施,以求达到目标明确化、方法规范化、过程程序化,工作效益化的活动过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种身体活动(physical activity)也是一种文化实践(cultural practice),是人们在某一时期的社会环境中,创造出来的表述方式与生活方式,是一种自我教化的文化活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身体文化”,传统武术、赛龙舟、摔跤、蹴鞠等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的健身、养生、竞技活动都属于它的范畴,还包含大量的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民间乡土游戏等。它们不仅仅是外显形态符号的遗产,其传递的时代价值,以及内隐的价值观,才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和灵魂,同时它们又是以人的身体为显著特征而区别其他非遗。因此,在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体系时,绝不可忽视其标准化的各种特征。
(1)简化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是将复杂的保护方法与技术转化成易懂易掌握的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思想、观念以及学术研究较为薄弱。标准化学科起源于大工业发展中的效益需要,面对的是无生命客体,属于硬件范畴,比较容易制定和规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却不一样,所作用的对象是以人为核心,属于“软件”范畴,涉及的因素尤为复杂,不同项目、不同区域、不同流派,不同拳种、加上学术界、民间以及管理层面对“非遗”保护认识不足[16],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中标准的“单一性”与文化传承的“多元性”的矛盾命题,使得标准化工作充满复杂性和挑战性。同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保护”一词的内涵比较积极,可能会使部分人误解为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加区别地一律都要标准化。例如在2015 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数字资源采集实施规范》(草案)的“第7 部分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中竟把现代武术竞赛和武术段位制套路作为采集重点,最后迫于舆论压力,“送审稿”中删掉了新编武术段位制内容,但相关现代竞技武术的内容还赫然在列[27]。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不是简单化而是化繁为简、去劣存优,在不改变体育非遗本身特性、保持其最佳功能价值的前提下,减少标准化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范围集中,重点突出,从而提升保护的效率和质量。
(2)通用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需尽量减少标准化对象的特性而扩大兼容性,制定的标准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身体活动(physical activity)来表达人的意识、思想、情感,展现民族风貌,是自我教化的一种文化活动。众所周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吸取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理论,以儒家、道家、佛家、兵家、墨家、法家、医家的思想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和行为准则,使其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17]。特别是在重农思想的影响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武术思维方式上讲究非逻辑的“由臆达悟”程式,如不外露、不张扬的武当武术强调感应,讲究避让,主张弱胜强,其传承方式也是藏而不露、秘而不宣。武当武术局的局长在接受本课题组访谈中说到:“由于武当武术门派众多,套路多而繁杂,大部分内容是拳师在习练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性总结,存在分散和封闭的问题,如果武当武术套路不规范化,以后的推广和传播必然受挫,,犹如一盘散沙没有主心骨难以传承发展。”像武术这样具有内隐性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在少数,对其保护标准化过程中,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寻求可以进行标准化的最大公约数,保证体育非遗保护的秩序和效率。唯有如此,才可以体现保护标准化的有效性和实效性,才能让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大众所认识和拥有,进而获得与社会主流文化形态并长争高的强劲生命力。
(3)动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是一个动态持久历程,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不断丰富向前发展的[12]。标准化本身就是一个有破有立的过程,不是一味的刻板专行,它与个性化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而不是非此即彼或此消彼长[18]。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并不是要泯灭非物质文化遗产百花齐放的繁荣态势,而是要在繁多的事实标准中,规范、提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质量。标准化究竟要达到怎样的深度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处理好保护方式与标准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也直接影响执行标准化的动力。如果走向极致或过细,片面强调标准化则会导致工作的僵化,标准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必将招致质疑。因此,众多研究者进行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研究中,除了对项目本体进行文本研究,更加注重将项目本体置于其生存发展的动态“语境”中[19]。体育非遗项目具有复杂性、地域差异性,特别是地方的经济差异性,在进行保护标准制定时需要加以变通与不断补充,切忌一锤子定音,要体现出动态性。
标准是法律的有效补充,所制定的内容不应与相应的法律相抵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层级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落实和运行提供了保障。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体系的构建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依据,并参考各省市相关法规、条例、标准和办法,从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以科学高效为目标,满足受众群体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遵循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迁规律,选取最需要标准化的指标构建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实用有效、层次分明、效益最佳三个原则。
(1)实用有效原则。标准体系关系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的全局,需要根据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未来发展态势,对保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和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划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效避免“标准”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提高标准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层次分明原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建设中需要制定的标准很多,并且一些标准还需要在保护实践中新建或重建。因此,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状况,分清轻重缓急,做到层次适当,现实性和长期性的有效结合,标准层次和标准内容协调统一,最终达到整体高效推进目标。
(3)效益最佳原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既要跟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步调,又要满足政府和民众的需求,以效益最佳为目的,标准应契合时宜,过早或滞后都可能妨碍遗产的保护、传承效率。标准制定后,需要针对保护进程中的新态势和新需求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修正,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管理引领的作用。
本研究通过实地考察,走访传承人、管理者和相关职能部门获取一手资料,掌握体育非遗保护的工作体系、工作流程和工作动态,初步拟定保护要素。接着,通过多专家、多轮次咨询即德尔菲法建立标准化指标体系。德尔菲法又称专家意见法或专家函询调查法专家,借用古希腊传说中能预卜未来的神谕之地Delphi而命名。20世纪40年代由赫尔默和戈登首创,1946年美国兰德公司把这种方法用于技术预测,后迅速应用到世界各国,逐渐运用到其它领域的预测。该方法由调查者拟定调查表,按照程序采用邮件、电话等背对背的方式征询专家预测意见,且专家组成员匿名提交意见,专家团队成员之间不得互相讨论和联系,仅与调查人员有关联。经过反复多轮征询和反馈,专家组的意见逐步集中,最终获得准确率较高的判断结果。近十几年来,它逐步成为评价、决策、预测和技术咨询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广泛运用在其他行业和领域之中。通过德尔菲法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多轮次征询专家对保护要素的认知,经过反复征询、修订,汇总专家基本一致的观点,最后的预测结果作为构建体系的指标。
(1)专家团队的组成。本研究专家团队由18 人组成,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学者、管理者,湖北、河南、河北等省非遗中心的领导,以及已列入名录的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访谈调查,如此保证了评价指标筛选的权威性、科学性、代表性。专家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2013 年至2016 年暑假调研期间访问的专家、学者,二是湖北、河南、河北省等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领导专家,专家基本情况见表1。问卷的发放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专家回复的积极性比较高。总之,专家组的意见为本研究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信息保障(见表1)。
表1 咨询专家基本情况Table 1 Consult Experts for Basic Information
(2)指标体系的建立过程。第一步,初建。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遵循标准化体系构建原则,结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形成保护标准化指标体系开放式专家调查表。主要向专家了解体育非遗保护工作所涵盖的内容和任务,征询制定标准化指标体系应该从哪几方面入手,考虑哪些因素等问题。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形成了《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指标体系专家咨询评议表(第一轮)》,初步构建了我国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指标体系,包括3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30个三级指标。第二步,筛选。把初建的指标体系评议表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专家,根据专家回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查阅的文献资料,采纳专家们的集中意见,删除一些不能很好反映保护工作效果的指标,保留专家认可的指标即3个一级指标不变,删除3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第三步,确定。根据第一轮评议表的调查结果,重新拟定第二轮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的指标体系,各级指标按照“特别重要”“重要”“基本重要”“不重要”“很不重要”分别赋分值9,7,5,3,2,1,制作指标评价问卷,进行再次专家调查。运用SPSS对指标数据进行算术均数和变异系数的统计分析。通过数据结果来反映专家意见,算术均数越大,说明对应指标的重要性越高;变异系数值小,表明专家评价结果的分散度越小,即该指标的专家协调度越高。分析结果显示,所有指标算术均数值均在6分以上,所测指标的变异系数均小于0.25,其中三个一级指标变异系数最大的仅有0.125。数据结果表明经过多次专家问卷调查,所选的指标均得到专家的认可。最终将体育非遗保护标准化指标体系确定为:3 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
运用标准化基本原理和系统工程理论,按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涉的对象及对象与其它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课题组第一轮、第二轮专家问卷依据指标体系构建原则,通过文献资料法、经验分析法和咨询专家法,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分别纵向和横向分解,并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进行梳理,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分为符号标准、保障标准、执行标准作为一级指标,在此基础上设计二级、三级指标,最终形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体系框架(见图1)。
图1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体系Figure 1 Standardization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第一层——符号标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符号标准又称为基础标准,它是定义其他标准的基础,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符号标准的意义在于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整理中的原则、要求、细节加以规定,有利于保护行动明晰化、准确化,从而体现标准的通用性、强制性。符号标准主要包括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南标准、术语标准、标志符号标准及信息数码代码标准通用部分(见表2)。
表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标准体系内容Table 2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ymbol Standard System Content
第二层——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是保障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顺利实施的统一规范,其范围主要限于“非遗”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包括传承责任义务、项目管理条例、传承激励政策、项目经费投入、项目战略规划、其他标准等6 个方面的内容(见表3)。
表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标准体系内容Table3 Contents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Guarantee Standard System
第三层——执行标准:执行标准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工作要素组织起来,实现体育“非遗”保护的科学规范、优质高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标准包括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播和利用7个方面(见表4)。
表4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执行标准体系内容Table4 Content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mplementation Standard System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标准的规范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中央文件明确指出将标准与经济、法律并列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推进要“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20]。标准化就是让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传承主体从个别思维到共同思维,从无序性到有序性,从任意性到规律性,从经验性向现代科学性转变。建立标准化框架已成为我国文化管理部门决策者的共识。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建设正处于理论基础薄弱、实践经验匮乏的起步阶段,严重阻碍了标准化建设进程的推进,急需有序地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将其他领域标准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进行理论升华,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提供依据。
2010年底,国家体育总局武管中心正式提出将2011年定为“武术工作标准化年”。然而,武术标准化不能完全等同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武术标准化主要集中在武术术语翻译[21]、武术段位制[10,22-24]、标准化体系构建思路和方法措施[25-26]等方面的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前沿课题,少数省份已经开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工作进行部署。如2016年湖北省文化厅向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8 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签下了课题立项合同,分别对八个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体系进行研制。但由于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标准化建设水平并未达到一定高度和效果[6]。因此,需要加强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的理论指导,通过深入保护实践,从理论高度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原因、诱导因素及解决方案,探索保护及传承规律,梳理出一套适合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的理论,指导保护实践。比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划分应从体育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国传统文献分类的逻辑及知识组织方式,制定切合实际的分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厘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增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表达功能[27-28]。
标准化工作专业性很强,政府单方之力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当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非遗保护标准化监督机制,往往由政府人员兼任,如此状况评价结果难达到公正客观。适时引入外部评估主体,形成自我、第三方、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四方协同评估的互动局面,可提升评估工作的有效性、扩大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性[29]。在实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认证制度时,需要建设关联性强的中介机构及社会组织。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绩效评估中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绩效等级评定中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研究中心等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通过科学管理,使各机构分工精细、责全明确、评估公正,形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的运作机制。
标准化人才是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的核心要素之一,但当前这样的人才十分匮乏。负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是兼职或其他岗位借调而来,工作对象不熟悉、业务能力不精通,更谈不上保护标准化研制了。因此,需要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和标准化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适时举行一些学术交流机会,扩大管理者视野;组建标准化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研制专家,形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专家智慧库,为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建议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