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琼
【摘 要】目的:对典必殊眼液联合地塞米松球旁注射治疗急性前葡萄膜炎的临床效果进行观察评价。方法:以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为时间基准,在我院所有急性前葡萄膜炎患者当中,随机收集50例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和主体,将其按照“动态随机分组法”,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每组37例患者。前者采用典必殊眼液进行治疗,后者在对照组的基础上,联合进行地塞米松球旁注射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结果:研究组患者的治疗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患者,且研究组患者的治疗时间以及随访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患者(p值<0.05)。结论:研究数据显示,使用典必殊眼液联合地塞米松球旁注射治疗急性前葡萄膜炎,可有效缩短患者的治疗时间,提高患者的治疗有效率等。
【关键词】急性前葡萄膜炎;典必殊眼液;地塞米松;球旁注射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20)09-0101-02
急性前葡萄膜炎,是臨床目前发病较高的一种眼科疾病,目前世界临床医学数据指出,葡萄膜炎致盲记录,占比高达10%左右。患者多发病于单眼,临床主要表现眼痛、失明以及视力减退等情况,患者的视力会出现激素减退,对患者的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临床目前治疗药物较多,但药物效果却各有不同[1]。本文主要研究内容见下文:
1 资料及方法
1.1一般资料
以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为时间基准,在我院所有急性前葡萄膜炎患者当中,随机收集50例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和主体,将其分为两个组别——对照组和研究组。
对照组25例,年龄24~59岁,平均年龄(40.25±7.35)岁;病程4~11天,平均病程(6.5±1.1)天;其中男性患者10例,女性患者15例。
研究组25例,年龄25~58岁,平均年龄(41.26±6.54)岁;病程4~11天,平均病程(6.5±1.1)天;其中男性患者9例,女性患者16例。
1.2实验方法
两组患者均进行常规局部抗炎以及扩瞳等治疗。
对25例对照组患者使用典必殊眼液进行治疗:使用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进行滴眼治疗,每日2 次,每次1滴;并使用典必殊眼液进行滴眼治疗,每日6次,每次1滴。
对25例研究组采取典必殊眼液联合进行地塞米松球旁注射治疗:在对照组患者的基础上,使用球旁地塞米松进行球旁注射治疗,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注射次数,每日进行使用还是隔几日,使用剂量为2.5 mg/ml。
1.3观察指标
临床观察判断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有效率和治疗时间;并在患者治疗结束后3个月、6个月进行随访,统计分析患者的复发情况。
1.4数据处理
采用SPSS22.0结果数据进行比较处理,计量资料与计数资料分别以()及%表示,组间比较分别采用t及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
研究组患者的治疗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详情见表1。
2.2两组患者治疗时间、复发情况情况
研究组患者的治疗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患者,随访复发几率明显低于对照组患者,P<0.05,详情见表2。
3 讨论
本次研究之中,选择使用的两种药物,典必殊眼液以及地塞米松,其中典必殊眼液是临床较为常见的一种治疗药物,可有效治疗细菌感染,发挥其抗感染的作用。球旁注射地塞米松,也是临床上常用的药物之一,效果显著。它能够单纯的进行扩散作用,直接进入患者的眼内, 使得房水药物浓度大大提高, 从而维持药物浓度,进而使得作用时间更为持久,见效也更快。临床使用过程当中,会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对浓度和滴药次数进行综合的考量,从而为患者制定局部滴眼的针对性方案,既能够将患者的病情进行控制,还能够有效的防止炎症迁延,大大降低复发的可能性[2]。
研究中也指出,两种药物的联合使用的效果显著,它能够迅速对患者起到治疗作用,将患者的炎症情况迅速进行控制,在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临床表现的同时,还能够对患者的视力进行进行良好的改善,并且在无口服激素全身用药的基础上,有效的减少激素类药物对患者产生的不良反应,这个优势在老年患者中尤为关键,还包括患者如果伴随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时,该方式的临床安全性更高,在提升临床治疗效果的基础上,大大增加用药的安全性[3]。
综合研究结果、以及临床文献可知,使用典必殊眼液联合地塞米松球旁注射治疗急性前葡萄膜炎,可有效缩短患者的治疗时间,提高患者的治疗有效率,降低患者出现复发的可能,价值较高。
参考文献
[1] 邱敏,韩非,任意明. 胸腺肽α1联合激素治疗急性前葡萄膜炎的疗效及其对相关细胞因子的影响[J]. 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8,17(16):1738-1741.
[2] 吕洋,燕振国,曹虹,岳红云. 典必殊眼液联合地塞米松球旁注射治疗急性前葡萄膜炎54例分析[J]. 中国误诊学杂志,2010,10(28):6980.
[3] 罗慧娟.典必殊眼液与地塞米松球旁注射应用于急性前葡萄膜炎的效果研究[J].医学信息,2016,29(17):31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