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新自由主义;产权观;批判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044 — 03
新自由主义经济崇拜并宣扬私有制经济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认为私有制经济是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保证,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人的需求的无限性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之间总是存在着差距和矛盾的,如何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这一矛盾,以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首先要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的三个:个人、大公司以及集体,而在这三大主体中,毫无疑问地集体的集中决策效率最低,个人决策效率最高。这是基于信息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作用原理。一般而言,资源配置并非随机、随意的,而是以最新的市场资讯,并运用知识对其进行理性分析,以此结果为重要依据来制定和加以调整。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些信息和知识并非集中的而是零散地存在于社会之中,是为不同的人所掌握的。集体组织是难以收集到全面的信息和知识的,因而难以做出正确、合理地决策。资源配置的信息只能靠不同的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机制去收集、传递和利用。只有个人利用各自掌握的信息和知识进行经济活动,相互竞争,以加速信息在市场范围内的流动和扩散,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和优化配置。新自由主义者还认为,人们掌握了对生产资料的绝对支配权,因而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喜好自由地开展生产活动,而不受来自国家和他人的限制。如此一来,便能充分调动生产者和企业家的投资和生产积极性,增加社会总供给,稳定物价,提高国民整体收入水平,增加社会总需求,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私有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能够充分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因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人们有权就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生活而不受他人的限制或干涉,从而更好地激发每个人的潜能,以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哈耶克曾指出:“只有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自己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1〕在哈耶克的观念中,生产资料必须掌握在独立、自由、自立的个人手中,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独立性,人才是自由而不受限制的。相反,如果生产资料归属于独裁者或集体,那么自由就因失去保障而成为一句空话。
更进一步说,私有制不仅保障有产者的自由,而且保障着无产者的个人自由与平等。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资产归全民所有,穷人名义上成为了千千万万个公有财产的主人翁之一。但是,实际上财产公有剥夺了个人对财产的自主管理、占有、支配等权利,而是要依赖于代表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制,接受来自拥有绝对垄断权的庞大的国家管理体制的支配。在那个政治权力支配经济活动的世界里,穷人是处于被动地位的,除了依靠权势之人的恩惠改变现状外别无他选。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的社会中,没有人能够全权控制我们,所以包括无产者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来选择职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和才华发挥而发家致富,这一切都不会受到任何他人的影响和干涉。他们认为虽然人类天生就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天赋生而不同,因而人们的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异,而不可能是均等的。但是,在私有制社会中,所有人,无论穷人还是富人在机会上却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在自由市场中自由生产、出售各种商品,而且在职业选择方面,所有人的机会也是相同的。这就是新自由主义者的逻辑,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是竞争机会的平等。〔2〕进而得出:无论对于有产者还是无产者而言,私有制经济都是人类至今所能选择的最合理的制度安排。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公有产权和国家干预是市场发挥作用的两大障碍,应改公有为私有,改干预为自由发展。新自由主义者在产权私有这点上是达成了共识的,普遍认为私有产权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保障个人自由。然而透过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产权的实质是一种生产关系而非新自由主义认识的简单的交易关系;资本主义私有产权是具有历史性的,其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而非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的是超历史的,永恒地起积极作用的;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只是实现了表面的、在流通领域的自由,而非新自由主义者所描述的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马克思产权理论中,产权与生产过程的起点——生产是密不可分的。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着产权关系,不能脱离生产关系而空谈产权,产权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表征和法律的规定。纵观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其一直强调物质以及物质资料生产的首要性、必然性,物质以及物质资料生产的方式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第一要素和前提条件,而人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则是物质资料生产的第一步。而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合起来就决定了生产过程中会形成相应的不同的经济关系,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也就随之而构成。简而言之,在产权问题上,马克思同样坚持以生产为主线,运用矛盾分析法,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对社会基本矛盾出发分析产权关系。他始终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当生产力水平向前发展时,生产关系也会随之而变动,以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保持一致。而产权关系实质上就是众多的生产关系中的一种,因而产权制度的演变和更迭也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的。
不同于马克思的生产中心论,西方经济学家们向来主张交换中心论,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代表流派之一的新自由主義学派也不例外。他们普遍认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社会生产的四大环节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生产而是交换。而作为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的科斯更是以交换来定义产权关系。科斯认为交易是存在一定的交易费用的,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前提,人们为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就必须对比不同的交易成本,从而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对家并建立相应的契约关系,这就是产权关系产生的原理。在他们看来,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约关系就是最优的产权安排。〔3〕
因此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理论是忽视了物质资料生产这一重要过程的,也就是忽视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社会矛盾中的生产力一翼,而仅仅以市场中的商品交易活动为研究对象,只研究在交换环节中所表现出来的市场利益的追求与博弈,却没有寻找到这些表象背后所蕴含的资本的逻辑和生产的本质。所以,新自由主义者对于产权的认识注定是非本质的、表象化的。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推动生产率呈几何级数的速度提高,另一方面又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枷鎖。资本主义私有产权下,实现了流通领域的表面上的平等,消除了非经济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从“人的依赖”的关系中解放出来,有利于提高其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法,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刺激生产力的发展。
然而,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在资本主义产权关系下,劳动者虽然摆脱了对人的直接依附关系,但却又走向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对物的依赖,因而人只是表面上自由了,而实际上又受到资本和物的支配,没有得到真正的自由和彻底的解放,因此生产力的提升也是有限的。其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社会商品的数量和种类极大丰富,生产者只有将商品出售才能使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但由于资本主义对劳动者的剥削,而这种剥削是越来越严重的,会大大降低劳动者的收入和购买力水平。长期如此,商品积压,价值实现受到限制,商品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受到影响,社会生产发展受限。
而新自由主义者则是片面地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永恒的,超历史的,能持续地提高生产效率。科斯定理表明,对于外部性问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不管产权归谁,市场运作总会应运而生,市场经济能够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个过程中,是不需要政府的干预的,也不受法律规则影响的,只要通过权力的买卖双方相互协商、互订合约,进行交易,资源的有效配置就能实现。科斯及其追随者一般性地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地界定为私有,不管权力归属,市场的运用能力都会自动起作用,产生比公有产权更高的经济效率。〔4〕科斯之所以对私有产权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产生偏差,是因为他对产权制度的研究以各种具体产权案例开始,也以各种具体案例结束,对产权的分析只是运用了具体案例分析法,而不像马克思那样,将产权关系的分析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去考察,去研究各个阶段的产权关系以及其对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科斯的产权观必然做不到逻辑与历史、逻辑与现实相统一,因而是脱离现实的、片面的。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产权形式在表面上是平等的、自由的。相对于奴隶制、封建制下的劳动者而言,劳动者解除了各种人身依附关系,客观上成为了自由自在的人,对自己劳动力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流通领域,劳动者可以自由买卖自己的劳动力,以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交换生存所需要的工资,此时,买卖双方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自由、平等的市场行为。然而,这种自由和平等一旦进入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将不复存在。按照一般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谁生产,谁就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应该为生产者所占有。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性,一般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并不适用,已经转变为为资本和资本家服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占有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占有权规律下,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的生产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无偿占有的权力,而且这种占有的量是与日俱增的。对工人而言,自己的劳动产品成为资本的财产,对资本而言,不支付等价物便可以占有他人劳动,因此,劳动和所有权不再具有同一性,资本能够无偿地自由地占有劳动成果,而劳动者却不能。此时,异化就出现了,本该为劳动者所有、所占有、所支配的劳动成果站在了劳动者的对立面,与之抗衡。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越多,劳动者所受到的剥削就越多,留下的属于他自己的成果就越少,他本身就越是穷困潦倒。〔5〕
但是在新自由主义者的分析中,首先其理论前提就已经是不成立的。他们认为在私有制下,生产资料可以私人占有,因而人们在拥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有权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和生活,而不受他人的干涉。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源的平均分配和平等占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早已发生分离,生产资料仅仅是属于资本家的,而对于广大的劳动者而言,除了自己的劳动外,他们一无所有,因而他们只能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而获得表面上的自由和平等。其次,由于新自由主义者的理论和思想都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及其制度的,他们绝对不会研究也不敢研究劳动者产权规律和资产阶级产权规律,因而,他们没有办法科学认识在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劳动成果产权的异化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到在私有产权下自由只属于少数的资本家的,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不自由的和被剥削的。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并不是自由的保障,而是自由的枷锁,是广大劳动者不自由的根源,正是在私有产权下,资本家才能堂而皇之地对劳动者进行剩余价值的榨取和剥削。
〔参 考 文 献〕
〔1〕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136.
〔2〕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63.
〔3〕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57.
〔4〕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0.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