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矫正的困境与出路

2020-09-02 06:49白海娟
西部学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出路困境

摘要:教育矫正是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核心手段,但由于社区矫正机构“重监管,轻矫正”的实务做法,在社区服务、集中教育和思想汇报执行中存在形式合理而实质不合理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教育矫正理念的误区、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和基础保障不足等。教育矫正要走出当下困境,应当完善教育方法、充实教育内容、增加法律规定、加强基础保障。

关键词:教育矫正;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1-0101-03

教育矫正是指为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而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是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核心手段。教育矫正是一种以矫正为目的的特殊教育形式,具有教育手段的强制性、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教育目的的改造性等特点。

一、教育矫正的现状

目前在教育矫正实践中主要使用的手段包括社区服务、集中教育和思想汇报,这些手段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社区服务中的问题

社区服务是强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无薪酬劳动的教育手段。从现实来看,社区服务的主要问题在于劳动形式单一,惩罚作用突出而教育意义不足。第一,社区服务多以清扫公共区域卫生为主,例如擦洗马路上的护栏,打扫公共区域地面。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这些劳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改造作用。第二,社区服务没有考虑具体的改造需要。社区服务是改造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方式,只能适用于那些确实需要通过社区服务进行改造的社区矫正对象。目前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不加区分统统适用社区服务的做法,不利于激发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态度。第三,由于社区服务多采用不面对具体社会成员的方式,使得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仍然没有获得与社会群体互动的機会,不能起到促进其融入社会群体的作用。所以,社区服务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其性质更倾向于彰显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难以获得教育矫正应有的效果。

(二)集中教育中的问题

集中教育是要求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共同接受矫正教育的方法。社区矫正机构普遍采用集中教育的方法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的内容。集中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方法本身存在缺陷。集中教育几乎无一例外采用传统授课式教育,采用讲者主讲、使用影音设备播放多媒体资源等方法,该方法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缺乏与讲者交流和互动的机会,致使其态度消极,影响教育矫正的实质效果。另一方面,集中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集中教育多以社区矫正对象的普遍性特征为出发点,因而不能因人施教,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需要。

(三)思想汇报中的问题

思想汇报是社区矫正对象将自己的思想动态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书面报告的教育方法。思想汇报作为教育矫正的常用措施之一,其本意在于让社区矫正对象以较为隐私的方式自由表达内心世界的真实想法,一方面能够促进其自我反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借思想汇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但是,社区矫正对象实质上不能很好地完成上述两个方面的任务,主要原因在于思想汇报流于形式,缺乏真实的、实质性的思想动态报告。例如,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内容多以抄写法条、“扫黑除恶”教育等专题思想汇报等为主,使思想汇报效果不明显。

二、教育矫正的实践反思

(一)教育矫正理念存在误区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在教育矫正方面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理念问题。

一是强化监管,弱化教育。教育矫正的出发点在于教育,落脚点在于矫正,是真正改变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全面推开时间较短,而且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行,没有经历社会、社区的自然孕育过程,缺乏民众支持,所以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高度强调社会安全,而忽视了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在社区矫正人力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社区矫正机构基于对“脱管率”“再犯率”等影响工作业绩的数据考虑,过分强调当下安全,弱化了教育矫正工作,忽视了教育矫正对于社会安全的长远安全利益的功能发挥。而且,这种做法没有考虑矫正对象的根本利益,不符合改造的实质要求,因而不具有刑罚执行理念的合理性。

二是对教育矫正的价值认识不足。教育矫正是促进矫正对象转变的重要手段。教育矫正作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之一,能够为矫正对象提供适应改变和取得进步的经验,使其在教育矫正这一受控制的环境中进行互动和思考,获得直接和深刻的经验,从而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但是,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来自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任务繁杂而且缺乏关于教育矫正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直接经验,对于教育矫正的上述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缺乏教育矫正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接受教育矫正的规定,使教育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但没有明确授予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的权力;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亦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诚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详细内容,但是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所以,现行法律中缺乏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的规定。

接受教育改造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的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如果矫正对象拒绝参加教育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采取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教育矫正工作的内容,且矫正对象对此抱有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社区矫正机构就可能减少教育矫正活动,使教育矫正工作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三)基础保障不足

基础保障不足是指缺乏教育矫正的专业人力资源和场所。首先从数据上看,社区矫正缺乏足够的相关工作人员。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省、市、县专职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为12610人,配比率为1.8%,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54180人,配比率为7.8%。现有工作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教育矫正需要。其次,教育矫正工作缺乏专业力量的参与。教育矫正的特殊性在于以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为教育对象,因此教育矫正的施教者应当是特定领域内的特殊职业者,具有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社区矫正机关普遍缺乏具有教育专业能力的教育矫正工作者。第三,教育矫正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教育矫正的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构成,社区矫正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通常只有一人,其他为聘用制人员,工资收入很低而且缺乏晋升渠道,难以留住有工作能力的人;社会工作者具备专业能力但总体数量较少,而且各地政府对于购买社工服务的资金保障差别很大,有的地区根本没有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从数量上来看力量充足,但缺乏日常工作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办法使得他们的工作缺少指引,不能充分发挥志愿者的力量。

三、教育矫正困境的出路分析

(一)完善教育方法

一是开发新的教育方法。鉴于集中教育受到场地限制、影响工作和学习、缺乏高素质教育者等现实条件的制约,应当采用一些新的教育方法。例如:(1)智能手机线上教育。智能手机的便捷性已经为人们所熟知,将一些适合以在线形式开展的教育内容进行编程,利用手机应用软件或微信小程序开展教育,不仅不会因教育学习影响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还能对教育内容进行统一的、标准化的安排,提高教育矫正工作的效率。(2)视频教育。视频教育是指将一些内容拍摄成短片、录像进行观看的教育方法。吴宗宪教授认为,拍摄专题短片开展教育具有教育内容贴近、观看灵活、教育效果好的优势。(3)小组会谈。对于一些矫正对象的个别问题或者小范围的共性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小组化会谈。

二是提升现行教育方法执行质量。完善教育方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升现行教育方法的执行质量。具体来说:(1)在社区服务的执行中,应当丰富社区服务的类型,在现有的社区服务之外寻找新的公益服务机会,扩大社区服务的适用范围,考虑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考虑犯罪类型、个人情况等不同矫正需要,适用相应的服务类型;加强与公益慈善机构的合作,增加与社会成员面对面互动的机会,使其在服务中能够收获接纳、感恩等正面情感,鼓励其获得回归社会的精神动力。(2)在集中教育的执行中,尽量邀请相关教育内容的专业人员开展集中教育,以提高集中教育的质量;改进集中教育的开展方式,加强教育矫正中的互动,丰富课堂形式;以分类、分阶段为指导思路,促进集中教育的內容分类,杜绝毫无目的的、“泛政治化”的宣讲和政策学习。(3)在思想汇报的执行中,紧密结合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杜绝“抄法条”“抄笔记”等僵化的形式主义汇报;认真阅读社区矫正对象上交的思想汇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想方设法促使矫正对象在思想汇报中述说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感悟,提高思想汇报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充实教育内容

充实教育内容是指增加教育矫正的基本内容。

一是培育矫正项目。矫正项目的培育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借鉴国外社区矫正项目,结合我国文化背景、社会环境以及人格特征等现实条件进行修订。另一方面,以我国社区矫正相关科研机构、监狱、社区矫正机关为主体,吸收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研究团队,研发适合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项目。

二是探索循证矫正。循证矫正(Evidence-baced corrections)的本意是以证据为基础的矫正。循证矫正过程是一个完整的发现问题、设计方案、评价方案、确定矫正项目、进行评估的过程,专业性强、操作复杂,需要科学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保障,所以任务艰巨,需要不断探索。

三是开展教材建设。在依照需求培育充实的教育矫正项目并进行循证验证的基础上,将经验证为有效的项目统编成教材,不仅能够克服地区差异,而且能够最大程度克服施教者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的差异。

(三)增加法律规定

增加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中明确接受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的做法。增加关于教育矫正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完成:一是《社区矫正法》对此作出规定,《社区矫正法》第五章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的内容,这是社区矫正制度的进步之一,表明立法机关对教育矫正重要性的认识程度有所提高,但其中并未规定矫正对象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刑法》中作出规定。武玉红教授认为:对罪犯的教育矫正是带有强制性的、对罪犯权利限制的一种形式,这种限制对社区矫正对象来说比监禁服刑人员更加明显,因此其实质是刑罚的组成部分,如果在刑法中不作出教育矫正的具体规定违反《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规定,因此,不仅《社区矫正法》应当规定,《刑法》也应当进行规定。笔者对此观点略有疑问。首先,社区矫正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并非刑罚种类之一,教育矫正更是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之一,没有必要由《刑法》进行规定。其次,强制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确属对其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但《社区矫正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性质属于法律,由《社区矫正法》对矫正对象教育矫正义务进行规定合法合理。最后,教育矫正属于社区矫正内容之一,矫正对象依照《社区矫正法》履行教育矫正的义务完全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

(四)加强基础保障

首先,应当加强教育矫正场所的建设。2015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全国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加快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后,各地建设社区矫正中心的数量快速上升,到2017年,上海、北京等14个省(区、市)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率达到了100%。这意味着我国仍有大部分地区社区矫正中心基础建设不足,教育矫正场所落实任务仍然很重,各地政府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在这项工作,继续加大投入,完善场所建设。另外,建设符合教育矫正要求的教育场所还需要保证教育场所面积、设施和设备等教育资源的规范化标准。

其次,要加强教育矫正师资力量建设。毫无疑问,教育矫正师资力量的加强需要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吴宗宪教授认为,针对缺乏社区矫正教育人员的情况,可以发动和组织周围社区中适合进行教育活动的人员,将他们纳入社区矫正机构“人才库”,组成讲师团,根据需要邀请合适的人员开展教育活动。教育师资团队的组建可以从更高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挑选,因为级别较高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网罗全省优势资源,便于同其他部门协调,组建合格的教育矫正队伍,而且,司法厅能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统一调配人力资源,便于统一部署教育矫正工作。

作者简介:白海娟(1985-),女,汉族,新疆木垒人,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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