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尚宜 许晶晶
图1 农户地区分布图
图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区分布图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金融服务的覆盖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为真实全面了解当前农村金融供需状况,找准金融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障碍和问题,研究落实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我们课题小组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随机抽取江苏、安徽、贵州等地760户农户和山西、江苏、安徽等地308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场走访和问卷调查,样本分布合理,答卷内容丰富。具体分布如图1和图2所示。
调查所获样本农户的融资渠道和用途具体如表1所示。其中,将近一半的人有过借贷行为,大都发生在近几年,大部分有过借贷行为的人认为其借款或贷款基本上是可以满足其资金需求的,但仍有11%的农户认为资金还是不太够用。融资渠道主要集中在邮储银行、农商行或信用社,融资用途主要集中在生活方面。
表1 农户融资渠道与用途表
图3 家庭年收入与金融需求的交叉对比
表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和用途
表3 农村贷款业务面临的难题
总的来看,农户对金融服务类型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调查显示,当前农户对查询、存取款及转账等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占比较高,达到42.03%。但随着农村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农户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农户对于自主创业或扩大生产规模、投资、理财、保险、信用担保和质押估值等金融需求也在逐渐上升,分别达到28.72%、37.29%、37.42%、23.06%、21.21%、16.34%。
对问卷结果开展交叉分析,把农户根据收入层次分为四类。其中,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属于低收入型农户,约占总样本的42%;家庭年收入为5万-30万元的属于中等收入型农户,约占总样本的54%;家庭年收入30万-50万元的属于高收入型农户,约占总样本的2.63%;家庭年收入高于50万元的农户为超高收入型农户,约1.37%。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户对金融的需求差异显著,如上页图3所示。
由图3可知:(1)低收入型农户的金融需求主要为传统的普惠金融服务,如存款、贷款等。其中超过60%的农户没有借贷行为,剩下的农户贷款金额在0.2万-20万元之间。他们的贷款行为呈现出金额低、利率低、期限较短、信用贷款占比大、生活用途为主的特点。(2)中等收入型农户对于理财服务的需求明显高于低收入型农户,这一收入层次的农户贷款金额在5万-125万元之间,就较低收入型农户而言,其贷款金额更大、期限更长、利率更高。(3)高收入型农户对各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对而言比较平均,且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或投资创业的需要,对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需求较大,更多地将贷款用于生产和投资用途。(4)超高收入型农户的投资意愿较强,金融需求以投资需求为主。
调查显示,5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曾经有过经营借款行为,融资需求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例为26.16%,10万-50万元的比例为40.12%,50万-200万元的占比为21.51%,200万元以上的占比为12.21%。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金额主要集中在10万-50万元之间。
调查所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和用途具体如表2所示,其中有近60%的主体有过经营借款行为,并且85%的人主要发生在近几年,经营借款的期限也主要集中在短中期。归还情况整体较好,无力偿还的仅占4%。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和信用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利用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的人数占比为26%,这个比例是农户的4倍以上。融资用途主要是短期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用于研发和技术创新的人还相较甚少。
图4 年经营收入与融资用途的交叉分析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类型来看,专业大户的融资需求金额平均为26.9万元,家庭农场为54.37万元,农民合作社为125.74万元,农业企业为405.31万元,这四者的融资金额需求依次增加。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年收入和融资用途开展交叉分析,结果如图4所示。
可以看出,不同经营年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不同偏向的融资需求,经营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主体大都会选择把资金用于短期周转,随着经营年收入的增加,用于短期周转的比例在逐步减少,越来越多的主体选择把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技术研发。因此,根据不同的主体需求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是十分必要的。
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过农业保险,近90%的人认为目前购买的农业保险基本可以满足需求,其中69%的农业经营主体是自己主动要求投保,可见防范风险的重要性逐渐深入人心。此外,投保的种类方面是种植业明显多于养殖业的,这可能是种植业受到自然环境等不定性因素的影响更大造成的。但是无论是农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有50%左右的人认为自己没有保险需求,可能是因为没有符合他们需要的保险类型。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被调查者认为保险金额太小,目前保险的投保费用过高、手续太复杂和投保要求过高,这些问题都是涉农保险需要解决的。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空间布局上有所增加,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仍然存在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创新等问题,不能精准适应农村的差异化需求。部分金融机构在服务范围上仍然延续传统方式,在金融服务产品种类上也相对单一,还有部分金融机构的涉农服务仍然只关注粮棉油等流通领域,基本业务也主要围绕存、贷、汇方面,对于新兴业务开发不够,这不利于挖掘潜在的农村金融需求,也很难针对不同的需求主体量身打造符合他们需求的金融产品。
调查显示,两部分群体的贷款类型中信用贷款、农户或商户联保贷款和房屋产权抵押贷款占比较大,分别达到35%、33.89%和33.33%,这说明他们用于担保的抵押物种类还是相对单一,担保渠道有待拓宽。此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觉得向金融机构贷款有一定的难度,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见前页表3所示)。
可以看出,制约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主要障碍还是在抵押物以及利率上,抵押物处置和评估难引发资本补充不畅以及交易成本的提高,利率过高也会限制一部分人融资的需求,进而导致金融供给不符合主体期待。
走访调查发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虽然近几年农户对个人征信开始重视,但还是缺少可在农村适用的、权威客观、可共享的征信系统。当前,很多金融机构对于农村居民的信用评价比较主观,征信来源不够充足,这样就会使得在金融服务的供给中有隐藏的个人征信报告,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同时,调查中我们发现,60%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国家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优惠政策不了解,但仅有6.17%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需要金融知识宣讲。由此可见,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求方对金融知识的获取也不够主动。根据罗荷花等(2015)通过Logit模型及Tobit模型来分析农户融资的资金可获得性得出的结论,农户的受教育程度与对金融政策的理解程度越高,农户的融资意愿就越强烈,同时也显著提升了农户的资金获得水平,因此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对金融精准供给的制约其实是双向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农村对金融的需求呈现多元化与差异化,因此应创新农村金融供给来满足农户多种多样的需求,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对农村不同层次的需求者量体裁衣。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以为他们打造贷款金额较小、审核简单的金融产品。比如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江苏省农商行近两年主推的“阳光e贷”小额贷款受到不少农户的认可,这种金融产品核定简单、随用随贷,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农户贷款利率高、手续复杂的问题。该产品还要求贷款人必须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也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而对于中高收入群体,则应该向投资、理财的领域拓宽,针对他们多种类的贷款用途打造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
二是农村金融供给创新不应仅限于资金借贷的领域,还应向保险、期货等领域拓宽,随着防范风险的观点逐渐深入人心。这必然要求:尽快培育与组建农业保险和农民贷款担保机构以及搭建农业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以家禽、粮种、鱼苗等为交易标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引导新型农业主体参与期货交易,对冲农产品的交易风险。
走访调查中本课题小组发现南通鸿玖企业的模式具有创新价值,非常值得推广,该企业探索了“公司+基地+银行(供给贷)+农户”的产业共体的运营模式。其充分利用了公司作为渔业龙头企业的优势,整合资源搭建了黑鱼产业资源要素共享运营平台,即公司建基地筑巢引凤,农户进园区承包养殖,银行授信,企业兜底养殖成本风险,全力打造了现代化的黑鱼养殖示范基地。
像这种多方协同的模式,把供应链上的企业和农户进行利益绑定,不仅大大降低金融供给的风险,还可以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以及降低其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门槛,最终使得金融供给稳健、精准地流向需求方。
如前所述,贷款的抵押担保一直是困扰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农村可抵押资产的缺少以及难以量化都使得一部分金融机构不敢随意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因此,金融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适当简化贷款的审批流程与手续,控制合理的贷款利率以及额度。政府也应当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并且要逐步打造与农村相匹配的多元化抵押融资体系,比如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仓单抵押等。
面对目前农村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不完善以及涉农金融服务风险高的局面,应依靠数字技术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大数据征信平台,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创新农村信用评价模式,对影响农户信誉的指标进行赋权,得出综合评分,以此决定是否贷款。还可以借助Python Logistic Regression等工具,根据农户以往的行为对其进行信用评定并推测其违约率。
二是健全互联互通的农村信息系统。政府可以主动牵头构建,然后利用该平台与涉农金融机构建立联系。
三是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例如取消或者降低有过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农户的贷款资格。对于积极改善个人信用记录的农户,可以对其适当增加一定的贷款额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正向激励机制。同时,可以利用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