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困境及对策分析探究

2020-08-31 09:42王利虎
西部论丛 2020年8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王利虎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投资者成为了各个公司的中小股东,因此加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变得至关重要。本文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分析对象,首先介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接着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其原因,最后论述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以便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

经历了40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获得了极大发展,社会各行各业欣欣向荣,资本市场也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是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之中,一些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害,影响到中小股东投资积极性,同时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稳定性,为此我们需要加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述

股东通过认购公司股份来获得股东资格,中小股东是指认购公司股份较少股东,主要是与大股东相区别。由于中小股东股份相对较少,因此其对公司不会产生深远影响,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不高。与此同时,中小股东分布广泛,在能力、资金等方面与大股东相比具有较大差距,不能深入了解企业内部各项问题,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导致其投入市场资金难以收回,出现巨额损失,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非常必要。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困境

第一,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处理重大事项之时,股东可以按照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表决,因此股东表决权利与股东份额存在明显的关联性,股份越多,拥有权力也越大。对于很多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的股份占比非常少,因此在表决时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无法有效保护自身权利。因此,在表决之时,大股东常常利用自身优势表决权制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定,往往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代价。

第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有披露自身经营信息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不够健全,故意隐瞒关键数据,导致外部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难以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大股东在公司内部选择代表自身利益的人,这些人长期把持公司管理层,只将重要信息披露给大股东,向中小股东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导致中小股东信息非常有限,严重侵害到中小股东知情权。

第三,监管力量不够完善。监管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方法,但是企业监管始终存在一些漏洞,为一些大股东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目前,政府部门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依旧不够,政府部门的各种监管力度并不严格,处罚力度较浅,导致一些大股东始终存在侥幸心理。

三、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困境的原因

第一,信息披露制度失真。信息披露制度源于19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随后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下,上市公司需要披露自身经营关键信息,常常是以定期报告或者其他方式展现在公众面前。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不理想,存在着滞后性、不全面性、虚假性等一系列特点。目前,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总体良好,但是依旧有一些上市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披露自身经营信息,一些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信息,违背了信息披露制度本质,造成信息披露制度失真。

第二,关联交易存在隐患。关联交易有利也有弊,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运作成本,提高公司利润。但是,关联交易也会影响到正常的资本市场秩序,很可能导致财务数据造假。例如,当一些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之时,为了提高公司利润,通过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来掩盖自身经营不良的现象,虚增利润,导致广大投资者判断失误,影响到投资者决策。与此同时,关联交易也是很多企业逃避税收的有效方法,例如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方法转移利润,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股东提案权规定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要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须达到一定比例,而现实生活中中小股东非常分散,要想达到这一比例往往非常困难。

第四,股东职权规定非常原则。在法律规定中,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簿,但是对于查阅账簿的规定却非常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之中,一些上市公司会让股东查阅账簿,但是所查看的数据都是无关紧要的数据,股东无法接受各种关键数据。与此同时,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账簿缺乏程序性规定,只是提到了可以书面申请,但是何时书面申请、如何查阅查、阅期限等等都没有做出相应规定。除此之外,公司法中也没有规定补救措施,没有规定股东查阅账簿的法律救济方法,最终影响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第五,股东自身能力有限。对于很多中小股东来说,他们投资公司本身就带有投机心理,很多中小股东只关注个人利益得失,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并不了解。与此同时,很多中小股东在现实生活之中还有自身本职工作,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都不强,缺乏必要的知识积累,影响到中小股东权益保障。

四、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策分析

第一,不断完善股东知情权。首先,创设检查人选请求权。检查人选请求权主要是指股东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在运营过程之中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会对股东权益带来损失,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任用检查人对公司业务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其次,完善股东质询权。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自行权,但是这一规定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对于权力行使方式、权力行使时间、权力行使形式、权利行使内容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为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股东质询权,增加其可操作性。

第二,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需要对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监督制度,对于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强制披露方式,由政府部门进行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三,不断完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權益,公司可以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提升公司治理质量,提高公司运营专业化水平,加强决策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还可以增强信息披露透明性,使上市公司的各项操作更加规范。与此同时,法律还可以对大股东设置一些强制性义务,例如大股东必须遵循诚信义务。

第四,成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机构组织。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我们还可以创建独立第三方权益保护组织,第三方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利益关联,不受公司内部因素影响,可以公正无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与此同时,第三方公司还可以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人才和服务,可以解决中小股东存在的自身能力不足或者精力有限等一系列问题,以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效率。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股东知情权,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关联交易,同时还需要成立专门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组织,以提升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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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利虎(1962-12-),男,汉族,籍贯:浙江省台州市,单位: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学历:本科,职称: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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