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篇文章针对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念概述、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以及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等等。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0前言
在企业当中,股东权益是建立在其所拥有的合法股权之上的,由于股东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需要遵循资本多数原则,因此也就导致了股权数额的高低与否直接决定了股东所拥有的实际权益。在此种形式下,中小股东由于手中所掌握的股权数量较少,因此在企业的利益格局中长时间的处于劣势状态,很多合法权益都不能够顺利的行使。基于此,为了有效解决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国家政府重新定义了公司法中的内容条例,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让企业中的中小股东也可以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从根本上促进了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念概述
1.1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概念
中小股东又可以被称之为是少数股东,简单一些解释,中小股东所指的即为,在公司资本中占据较小比例、所持较少公司股份,并且在公司决策的制定出不具备参与资格,无法有效行使自身权益的股东。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目的是平衡企业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在两者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可以充分展示出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从而让公司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之上运作的更加顺利。为了让我国的资本市场可以变得更加完善,在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中十分有必要加入一些保护中小股东与救济中小股东的权益措施,以此来达到中和大中小股东之间权利状态的作用。
1.2大股东对中小股东造成的权益侵害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发生,构成侵害的原因有两点:首先,企业中的管理者没有掌控好股东之间的平衡关系;其次,大股东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去损害小股东的经济利益。侵害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首先,表决权利的泛滥使用。通过上文中的介绍可知,持股比例才是行使表决权的基础判定标准,对于持股率较高的大股东来说,一旦出现表决权滥用的情况,势必会度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其次,权益侵害时间的出现一般会同其他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在影响到公司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2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股东权所指的即为企业股东在付出经济资本后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公司经管以及公司监督权利。股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在公司法中规定,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力关系不能够仅凭表面的数字比例来表达,同时也不能够根据某一项目的出资额度或持股比例来划分大中小股东。不难看出,无论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呈现出怎样的复杂状态,都会存在着部分股东操控部分股东的情况,从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法律制度的出台目的即为对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2.1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能够满足于股东的平等原则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股东平等原则可以被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种,同时还具有着实质性、动态性以及相对性的特点。更加直白一些解释,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基础原则,同时也是确保股东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的法律保障。基于此,有关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实上就等同于是股东平等原则的一项内在需求,因此能够更好的满足于股东平等原则所应达到的强制性、法制性以及保护性效果。
2.2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可以促进社会资本流通
只有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才能够将更多的中小股东吸引到社会资本的流通渠道当中,从而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增加社会的资本数量,大幅度降低由分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促使我国的社会资本进入到多元化的良性循环状态中。
2.3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是履行企业诚信义务的必经之路
诚信义务所指的即为信托义务与信义义务。在过去的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水平在短时间内所出现的高速发展对社会市场的饱和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凸显出了权利在各个行业中的神圣地位,国家政府需要加大对权利的保护力度,从中发挥出自身的调理功能。然而,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必须要积极履行自己在行业中的信义义务,一方面要处理好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平衡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尽可能的让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一丝一毫的损害,唯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的长足发展。
3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3.1遏制大股东滥用权力
在新公司法当中新增了有关于滥用权力的不良后果承担,由于公司的运营决策权力大部分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作为权力的使用主体来说,如果其打着公司的旗号而出现对外经济行为,且公司此时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财务危机,那么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定会受到不同程度上的侵害。在旧的公司法中,中小股东在不知情状态下所进行的权益维护活动是很难得到满意结果的,而新公司法的出台,中小股东只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3.2从程序性问题着手来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新公司法中的此项规定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保障,公司内部的章程规定不再是形同虚设,而是能够凸显出真正的作用。事实上,公司章程最初的设立目的就是维护公司内部的和平状态,对所有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通过将章程内容同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到一起,不仅能够对大股东的权力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同时还可以最大化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3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在累计投票的制度下,所有股份拥有者都应当具备行使表决权的资格,企业的大中小股东可以集中化使用表决权。此种投票方式的最主要目的是可以通過表决权的优势来控制企业董事与企业监事的选举活动,从而有效纠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此外,通过此种局部集中式的投票方法,中小股东的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从而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得到更多的话语权。
3.4增强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企业大中小股东所应具备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的中小股东可以在会计账簿的经营数据中来获得日后的投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中小股东都并没有专门学习过经济学与投资学领域中的知识,因此他们在制定投资决策时只能够从公司的经营状况着手,通过向中小股东提供会计账簿信息,一方面能够凸显出公司的公平性经营,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决策制定的准确性,以此来减少其所应承担的投资风险。
3.5促进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企业与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必须要按时且保质保量的召开。经过以往大量的经营经验可知,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不仅可以重新调整企业在当前形势下的发展方向,同时还能够针对企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在确保多方的现实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达到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3.6实行回避制度
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同公司董事与所决议事项企业存在密切关联的,均不具备性行使表决权利的资格。因此,对于关联交易来说最好的处理方式即为回避,此种做法虽然从某种程度上会对股东的表决权带来一定的限制,但是从整体利益权衡的角度来分析,利害关系人的无表决权将会提高企业经营的公平性。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新公司法的深入实施,我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同时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也带来非常大的积极影响。然而,纵观我国现代企业当前的经营现状来看,新公司法在应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只有在日后的工作当中积极的面对新形势变化,虚心的学习并采纳其他先进国家的优秀做法与经验,才能够让我国现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得到更大的力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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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卫(1992.12~),男,汉族,上海人,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