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2020-08-31 15:05曾露莹
戏剧之家 2020年23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

曾露莹

【摘 要】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思想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儒家思想的发展对法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直接推动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始于西汉的“《春秋》决狱”详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它提倡将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推动了法律学说的发展和案件审判原理的修改,还引领了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开辟了引礼入律的道路。法律儒家化不仅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对当今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古代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23-0189-02

一、法律儒家化产生的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家、墨家等各家都从自身学说出发,为法律的发展做出了或多或少的贡献。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强调“仁”,孟子更是提出了“性善论”,他们重视道德礼数的教化,主张推行“德治”。但由于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儒家思想未能被当时的社会所接受。后秦统一六国,采用主张“一断于法”的法家思想治理国家,这种重刑的治国理念导致阶级矛盾激化,造成了百姓的不满,由此引发起义。随后的汉朝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统治者先是采用“黄老思想”,推行“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待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发展后,又逐渐确立起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春秋》决狱”则是当时推行儒家思想的典型措施。

二、“《春秋》決狱”

(一)“《春秋》决狱”之历史沿革

汉承秦制,要想把秦朝的立法思想完全否决是不现实的,在此背景下,董仲舒认为,在治国理念上借鉴秦国的制度不无道理,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状况不同,外部环境也不同,所以治国之道也应当有所革新。董仲舒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研究,了解到严刑峻法对国家的治理只能起到表面作用,治标不治本,无法让人们从内心真正地崇尚和尊重法律,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道德礼教则全然不同,它强调心灵的教化及思想的洗涤,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知,促进民众遵纪守法。董仲舒认为这种“德主刑辅”的教化方式可以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他强调法律权威的树立并非必须要重刑的压制,还应当考虑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特别应该从儒家经典《春秋》中去找寻答案,完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王道”。因此,作为司法审判方式的“《春秋》决狱”便产生。

“《春秋》决狱”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原心定罪。其意义在于将人的主观思想当作判断犯人是否犯罪的根据。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表明司法官员在审理案情时重视犯罪与事实,同时也看重犯罪者的内心想法,考察内心想法的标准则是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如此一来,倘若行为人主观思想上符合儒家道德伦理,即使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对其处以重罚。“《春秋》决狱”既体现了儒家文化向法律的迈进,也表现出了当时文人雅士的思想趋势。

(二)“《春秋》决狱”之辩证评析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推动了当时的司法发展,但时过境迁,今天我们再来看该制度,需予以全面客观的评价。

“《春秋》决狱”的缺陷之一:原心定罪的指导思想必然会导致司法专断。司法人员在考察行为人的内在动机和目的时,难免会掺杂个人的主观情感,因此无法避免罪刑擅断的情况,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公允。缺陷之二:“《春秋》决狱”中所提倡的“亲亲之道”即“亲亲得相首匿”与儒家思想所提倡的“大义灭亲”自相矛盾。

“《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之一:儒家向来重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好合”等,这些情感都是人世间最真挚的情感,儒家认为法律应当鼓励和支持亲人们之间互相爱护的行为。因此“《春秋》决狱”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汉承秦制的法律机械化问题,融入了更多人情来消解法律的严酷和无情。积极作用之二:儒家的伦理道德通过“《春秋》决狱”进入到司法实践中,开辟了法律道德化的道路,形成了儒法结合的新理念。

(三)“《春秋》决狱”对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春秋》决狱”的推动作用不容小觑。法律儒家化自萌生之日起便一直影响着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春秋》决狱”则是法律儒家化的引导者,其将礼节导入法律之中,引导着儒家思想和我国古代法律法规的高度结合。用儒家的仁爱之风淡化法家的杀怒之气,儒家学派的思想从此进入到法律的领域,与法律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用道德推动人民法律意识的建立,使法律理念根深蒂固,并使坏的法律转变为好的法律,这是“《春秋》决狱”的最大使命。法律儒家化从此拉开序幕。

三、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对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

魏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阶段,而汉代“《春秋》决狱”,极大地推动了魏晋时期的法律发展。譬如“准五服以制罪”,古代服制按亲属关系远近分为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法使用上,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以卑犯尊,服制愈远,处罚愈轻,服制愈近,处罚愈重。“准五服以制罪”是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再譬如“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先秦法家主张“刑无等级”“一断于法”,而“八议”入律则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种类”对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减罚措施。“八议”遂成为我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进一步将儒家思想贯彻到了法律之中。随后的“重罪十条”、“官当”等制度,也都体现了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高度融合。还有这一时期设立的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体现了统治者对案件实情真相的重视,体现了慎刑的思想,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使得儒家宽厚仁慈的思想和法律结合得更加紧密。

(二)对隋唐时期法律的影响

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在隋唐时期达到高峰。隋朝《开皇律》中确立新的五服制度,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的罪名,并完善了“八议”和“官当”制度。《开皇律》的问世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儒家化。

唐朝的政治、文化、经济水平都达到了我国古代社会的高峰,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唐朝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国家治理中德与礼是基本,刑罚是手段,体现了君王宽厚仁慈、明德慎罚的治国之道。唐朝法律中的“一准乎礼”,更是体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体现了儒家与法律的高度融合。“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为罪恶之首,除此之外,还有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七项“恶”,加上唐律规定的“七出”、“三不去”、“义绝”等,都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融入。提到唐朝的法律,则必须谈一谈《唐律疏议》,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之一,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唐律疏议》中体现了鲜明的宗法等级观念,全面反映了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例如“十恶”中有多条都是对皇亲贵族特权的维护;“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制度表明同财共居者,大功以上亲属,皆可以相互隐瞒犯罪,且奴婢必须为主人隐罪,晚辈必须为长辈隐罪,但谋反、谋大逆、谋叛三者除外。“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对家族特权的维护,也体现出了法律儒家化的不断发展。《唐律疏议》中的法律儒家化也表现在对刑罚的减轻和减免上,譬如“三复奏五复奏”制度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皇帝的慎重考虑,体现出了儒家的仁德思想,也体现了唐朝君王对刑罚的慎用,真正遵循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治国理念。《唐律疏议》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完全融为一体,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

(三)對唐朝以后各朝代法律的影响

唐朝之后的宋元明清各朝代都借鉴了唐朝的法律,特别是宋朝的《宋刑统》,“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 成为我国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其在内容上基本依照《唐律疏议》,此外还受到了汉朝的录囚制、唐朝的换推制以及宋朝的翻异别推制的影响。翻异别推制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制定的复审制度,在罪犯推翻原有口供时,案件将交由其他司法官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翻异别推制的推行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了罪犯申诉的权利,同时加强了对司法机关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滥用权力。由此可见,宋朝的法律基本也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倡导明德慎罚的理念。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治”等。元朝的法律是蒙古旧制与汉法的混合物,又因汉法有着儒学的深入渗透,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也蕴含着儒学的思想。元朝时期皇亲贵族犯罪后要单独送往大宗正府审理,该机构是专门负责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体现了法律儒家化对贵族特权的维护。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等,这些思想有意提高刑与礼当中刑的地位,体现了“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迹,法律制度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朱元璋曾言“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他认为只有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和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明朝的治国理念充分将法律与儒家思想相结合,依旧在法律儒家化的指引下治理国家。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等,清朝的法律大体都以明朝为基础,《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都是仿照明朝的法律制定的,且各部门的“则例”都体现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治国立法思想。清朝时期大兴文字狱,绝大多数文字狱犯者都是以不尊重皇帝的罪进行判决,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基本都会被严厉惩罚甚至人头落地。秋审制度是刑事审判趋于完备的重要标志,该制度保证了皇帝对司法权力的控制,同时体现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如此看来,清朝的法律制度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四、结语

中国是礼仪之邦,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渗透于我国古代法律之中,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精神的重要体现。纵观历史长河,秦朝严刑重法,引发百姓不满与反抗;宋朝虽然经济稍显发达,但军事薄弱;元朝统治不当,难以服众;明朝多数皇帝刚愎自用,昏庸无道……而汉朝和唐朝最为后世所称赞,这与两朝的治国理念息息相关,与法律儒家化的深刻影响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1]管学辉.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法制与社会,2009,(9).

[2]黄汉章.浅谈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J].法制与社会,2007,(706).

[3]周禹娇.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J].法制与社会,2012,(7).

[4]李娟.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及影响[J].商界论坛,2015,(199).

[5]王霄燕,陈凯.中国封建法治儒家化原因初探[N].山西大学学报,1998,(4).

猜你喜欢
儒家思想
从淫祀观念看儒家思想与民间信仰的互动
刘元堂:颜鲁公是一位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论儒家思想的宗教特质
在变与不变中理解历史问题*——《儒家思想的选择与传承》一课教学内容分析
从俗语看儒家思想下韩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歧视
“儒家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
儒家思想与书法
先秦儒家思想中的老学因素
从“三吏”“三别”看儒家思想在杜诗中的渗透
论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