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国
在农耕社会,农业税是国家的主要税源,是广大农民必须缴纳的皇粮国税。明清以来,统治者对农业税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改革,先后实施“赋役合并”“摊丁入亩”等政策。官府不再强征劳役,改用花钱雇工。因此,按人口缴纳的“丁口税”也不再单独征收,纳入农业税中,按土地多寡决定税赋额度。农业税于春秋两季缴纳,称上忙、下忙或上限、下限。
由于税种、税策、时限、附加以及支付等各种变化,留存于今的清代税收凭证上,其银两称谓竟也变化多端、五彩纷呈。
图1是雍正十一年(1733年)福建福州府古田县农户张长清向官府缴纳农业税的凭证《纳户执照》,所纳银两被官方称之为“民粮银”,即种粮农户缴纳的农业税银。图2是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湖北省南漳县的纳税凭证《花户执照》,所纳银两被官方称之为“钱粮银”。还有些收税《执照》上直接叫“粮银”(见图3),说到底都是种粮农户向官府缴纳的税银。
图2所言“花户”不是养花大户,是指登记在花名册上的农户。清代的税收花名册主要有《赋役全书》《鱼鳞册》和《归户实征册》。《赋役全书》是朝廷记载各地赋役数额的册籍,以府、州、县为编制单位,开列人丁、田亩、税赋等。每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作为官方科征的依据;一部存学宫,民间納税人可申请查阅。
《鱼鳞册》又名《地亩册》,是旧时官府为征派田赋和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册中将田地、山塘依次排列,并逐段连缀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等等信息。因册中所绘田地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据相关资料介绍,《鱼鳞册》的编撰起于宋代。明洪武年间,朝廷命各州县重新清丈土地,编造了完整、详细的《鱼鳞图册》,作为土地和赋税管理的依据。清代延续明制,对《鱼鳞图册》曾几度重新编造和补造。
《归户实征册》是地方官根据户籍和各户占有土地情况每年编撰的赋役文册。《鱼鳞册》按都图(乡村)编制,而现实中,农户并不只在本都本图占有土地,或在外省、外县、外都图都有可能占有土地。这样按照区域编撰的《鱼鳞册》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各户的土地和税收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明清两朝又编制了《归户清册》并根据《归户清册》,每年将各户土地及钱粮赋税变化情况登记造册,按册征收赋税,是为《归户实征册》。
图4是道光十年(1830年)福建泉州府同安县《纳户执照》。这里收到的是“地丁银”。“地”税就是按田亩缴纳的税赋,即田赋;“丁”税即所谓的“口赋”“人头税”。明末清初,由于土地兼并剧烈,人口逃亡严重,统治者不得不对农业税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改革。清雍正年间“摊丁入亩”政策就是将“丁税”摊入田亩征收,这对于少地或失地农民多少是一种解脱。
图5是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江南安庆府怀宁县《版串执照》即收税凭证。这里收的是“丁地漕项银”。首先来谈谈“江南安庆府”。安庆本在长江以北而非江南,所言“江南”应该是清初旧称江南省安庆府的沿袭称谓。众所周知,明朝是北京、南京两都制。清取代明后,沿明制将南京以及南直隶地区设为江南承宣布政使司,是为江南省。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朝廷又将江南省分拆为两省,以江宁府(今南京)、苏州府首字,以及安庆府、徽州府(今黄山市)首字,分别命名为江苏省和安徽省。但不知何故,安徽这边的税收单据刊印“江南”省这一习惯称谓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年。
本《执照》在征收丁、地银的同时多了“漕项”即漕粮。漕粮和田赋都是按亩征收,但漕粮是百姓以粮食实物上缴的税收科目之一。根据相关资料记载,明清的漕粮主要从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山东、河南八省征收。这些粮食通过大运河由东南地区运至京师,因其运输方式而得名为“漕粮”。又因为是南粮北运,遂称“南米、南漕”。《清史稿·食货志三》:“前命截留南漕二十万,贮天津次各仓备用”。漕粮起于两汉,行于唐宋,明清遂成定制。
漕粮改收银钞缴纳曰漕折。随着海运的发展、粮食逐步商业化以及内战的因素,到咸丰年间漕粮已几乎停收。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朝廷明令取消漕运。但农民仍需缴纳漕粮,只是改征银两了。所以,图5要征收“丁地漕项银”。
清代早中期的税收凭证上印“地丁等银”,其漕粮是要另单实收的。如前所述,咸丰年间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漕粮无法征运,清政府从实际情况和收买民心两方面出发,暂时减去了一些省份的漕粮上缴和北运任务。同治初年,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下去,清政府拟恢复起征漕粮,却遭到了各省督抚的激烈反对。直隶总督李鸿章认为,其一,南方经多年战事,农业经济已破坏至极,重收漕粮无异加赋,恐生巨变;其二,停漕十几年,漕船多已毁坏,仅此一项须银3000万两,不堪重负;其三,运道年久失修,多已干涸,无法行船;因之建议停止漕粮征收。咸丰年以后,漕粮一般改征折色,“丁地漕银”就意味着田赋和漕粮都折为银两征收了。
漕粮若按其用途作军粮使用称为“兵米”(见图6)。“兵米”若收折色银两往往称“饷银”(见图7)。
图8、图9《纳税执照》上刊印的是“上忙银”和“下忙银”。这是根据缴纳税收的时限定名的,所以,“上下忙”有时也称“上下限”。所谓“上下”指夏秋两季纳税,历史上称作“两税法”。
“两税法”起源于唐代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社会矛盾加剧,朝廷有识之士提出改农业税的“租庸调”制度为“两税法”。经德宗皇帝认可后,朝廷遂于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由朝廷核定税额分配至各州府,州府依照各户人丁和财产(田亩)定税额,按户纳钱,按田亩纳粮,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这种形式宋、元、明、清、民国一直沿袭之。
清代有些纳税凭证上还印有“正耗银”(见图10)。文中的“正、耗”是两个概念,正税是按田亩应当完纳的税收,“耗”则可以单独写一篇论文。对于漕粮、兵米等“本色”征实税来说,“耗”有运耗、仓耗、鼠耗等,且每一耗都可细细分之。运耗宋元时期曰支移或脚钱。明清时,水运的叫“水脚”,陆运的叫“驴脚”,也称“折驴銀”(见图11)。漕运官船上的水手、运工、护送兵丁人等,其吃粮都要算在运耗之内。仓耗也很离奇,囤积粮食所花费的木料、芦席也要算在仓耗内。清代运往北京的漕粮、南米每石征耗米二斗五升至四斗,损耗竟然达到了正税的40%。
对于“折色”征银,“耗”主要为成色折扣和火耗。前者是把民间银两与官银的成色进行比对,按法定的“库平”或“漕平”纹银标准予以增减,行话叫“贴水”或“升水”。后者是把从千家万户收来的碎银熔化为规范重量的银锭,这一过程中的损耗称之为“火耗”。《清朝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三》记载:“钱粮出于田亩之中,火耗加于钱粮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来始有之。盖由本色变而折银,其取之于民也,多寡不一,其解之于部也,成色有定,此销之际,不无折耗,而州县催征之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其折耗之数,亦犹粮米之有耗米也。”耗银、耗粮说到底就是“稍取盈”,在正税之外多收一点,虽有政府明文规定,却往往成为地方官员盘剥百姓中饱私囊的途径。
图12“耗羡银”,按字面解释是赋税加耗部分抵补实耗后的所余银两。在此福州府闽清县的《执照》上,竟然毫无顾忌地刊出向粮户收取“耗羡银”。清代税收的耗羡部分可留存一些作为地方经费,或用来贿赠上司,打通关节,无非是被各级胥吏使用或私吞。清雍正年间规定,耗羡的一部分归地方官吏,叫“养廉”;另外的解缴布政使司,叫“羡余”。因有“耗羡”和“羡余”之利,各级官吏能不加征?清初思想家顾炎武一针见血地指出:“于是正赋之加焉十二三,而杂赋之加焉或至于十七八矣。解之藩司,谓之羡余;贡诸节使,谓之常例……而生民之困未有甚于此时者矣。”
在清代,用银两缴纳农业税,其名称竟也琳琅满目,其内涵竟也云屯雾集,钱币和票据收藏爱好者不可不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