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桂生,李 天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19)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基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在丝路精神文化遗产传承的历史节点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是党中央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国家战略体现。在倡议提出七周年之际,全面总结“一带一路”发展历程及趋势,有助于深刻理解当前“一带一路”面临的发展问题及经验教训,为未来把握发展趋势和政策改革提供决策参考。总的来看,“一带一路”发展经历了萌芽期、提出期、快速发展期和高质量发展期。
2012 年11 月8 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此后倡议的提出凝聚了共识,此阶段为倡议的初步发展期。总的来看党的十八大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做出了思想铺垫。
一是分析了“逆全球化”的国际形势。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各国经济正处于缓慢恢复时期,这一时期各国经济面临着就业不充分、内需不振、出口竞争加剧等一系列宏观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经济体纷纷实行量化宽松政策,将自身经济恢复成本转嫁给其他国家的“以邻为壑”思想逐渐盛行,同时伴随着贸易摩擦不断加剧,西方国家通过全球化建立的国际秩序逐渐失效,各国宏观政策和贸易政策协调难度加大,“逆全球化”发展趋势凸显。正是党的十八大准确研判了“逆全球化”的国际发展新形势,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①。由此,我国应对“逆全球化”趋势的战略是坚持更加开放的发展理念,这也为“一带一路”这一对外开放发展倡议指明了方向。二是深刻认识了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变化。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我国经济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发展期,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弊端逐渐显现,包括经济结构不合理带来的增长效率下降,国际贸易仍然处于价值链低端,过剩的产能和产品需要加快出清等一系列宏观问题。党的十八大深刻认识了国内宏观经济发展的新变化,一方面提出了以“三去、一降一补”为核心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内部解决经济结构的矛盾;另一方面审时度势,放眼国际市场寻求合作,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因此加快对外开放以及周边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逐渐成为解决国内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路径之一。三是确立了平等互利、开放包容、互惠共赢的对外开放发展理念。2013 年4 月7 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共同创造亚洲和世界的美好未来》的演讲,并明确“中国将加快同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继续倡导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与和平谈判,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协调各方面利益诉求、形成能够保障互利共赢的机制需要更好增进理解、凝聚共识、充实内容、深化合作”。
正是由于党中央对以上三个方面发展形势的准确判断,体现对外开放战略的“一带一路”倡议呼之欲出。
这一发展阶段,“一带一路”面临的主要发展问题是:
一是“逆全球化”思想的挑战。在2012 年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国际“逆全球化”思想还处于蔓延期,各国实行量化宽松政策,将经济复苏的成本转嫁给其他国家,同时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增加,“一带一路”的核心思想是求同存异、和平协商、共赢发展,势必会对“逆全球化”思想提出挑战,其面临的阻力也会加大。二是理论体系与战略规划尚未清晰。此阶段为“一带一路”思想和理论的初步发展期,十八大报告明确了加快区域开放和国家互联互通的目标,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的讲话也确立了加快周边国家互联互通的发展思想,由此区域互联互通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观点,但整体理论体系和战略规划尚未明确,还处于酝酿期。
2013 年9 月7 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了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讲话,讲话中回忆了汉代张骞通过丝绸之路开辟了东西方的友谊桥梁,倡议使用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并从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和民心相通五个方面推进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这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概念第一次被明确提出。进一步,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讲话,倡议共建“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并坚持讲信修睦、合作共赢、守望相助、心心相印和开放包容。习近平主席这两次讲话分别将“一带一路”的两个核心倡议明确提出,并于2013 年10 月24 日首届周边外交工作讲话中正式明确使用了“一带一路”概念。
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概念于2013 年被明确提出,2014 年“一带一路”概念多次在外交会议上被提及。2014年2月至9月期间,习近平主席参加欧盟、俄罗斯以及阿拉伯国家会议时,都明确倡议将“丝绸之路经济带”融入各个国家和区域的发展,实现互联互通和共赢发展。在2014 年11 月4 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上,习近平指示要加快研究“一带一路”的规划,发起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设立丝路基金,以金融为突破口加快“一带一路”沿线产业和贸易合作。进一步,2014年12月29日,丝路基金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一带一路”正式进入实际发展阶段。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完成了“一带一路”的国家顶层规划设计,并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并阐释了共建原则、框架思想、合作机制等重要内容。这一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一带一路”倡议和理论正式面世,并成为国家重要战略目标之一。
这一阶段面临的问题包括:一是如何实质扩大国际合作范围。2013—2015 年“一带一路”经历了倡议到出台顶层设计方案,但“一带一路”还仅仅停留在规划和倡议合作阶段,与沿线国家并未深入开展实质性合作,这一阶段如何根据倡议规划与成员国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内容与活动成为这一阶段主要面临的问题。二是面临部分发达国家的战略挤压。“一带一路”倡议是以中国为核心的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这必然会损害到部分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会面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战略挤压,它们通过政治、经济和外交方式促使部分成员国持有摇摆态度或者不合作等行为。
2015 年3 月“一带一路”倡议被明确提出至2018年8月是这一倡议的快速发展期。2015年7月10日,上海合作组织倡议成员国加快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2月25日,由中国发起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其中包含57个经济体共同发起,这是第一个基于“一带一路”的多边国际金融机构,并于2018年将加入成员数量拓展至86个,有效推动了“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贷款总额超过45 亿美元。进一步2016 年6 月23 日,中国、俄罗斯和蒙古国共同签署了《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随着这一经济走廊合作协议的签订,新亚欧大陆桥、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中巴、孟中印缅六大经济走廊逐步形成合作格局,成为“一带一路”区域互联互通的核心桥梁。
2017 年“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化合作进程加快。中国分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安理会、新西兰、格鲁吉亚、卢森堡、巴拿马、埃及、老挝、沙特、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和阿联酋等国家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世界各国广泛了解“一带一路”倡议计划,并形成了发展共识。与此同时,2017年5月10 日,中国发布七个语种的《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这是“一带一路”走向国际化宣传的重要一步。同年5 月14 日至15 日,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多达14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会,并形成了270多项合作成果。这一论坛的召开充分凝聚了国际发展共识,推动了“一带一路”向前发展。
2018 年,中国继续扩大了“一带一路”合作范围,分别与东加勒比地区的安提瓜和巴布达、太平洋岛国巴布亚新几内亚、西非国家塞内加尔签署了合作协议。同年9月3日在北京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中国与28个非洲国家签订了“一带一路”的政府间谅解备忘录,将合作范围扩大到非洲地区。同年10月10日,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评议研讨会在罗马举行,会议发布的《罗马宣言》首次纳入“一带一路”调解事项,标志着“一带一路”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活动。
在快速发展期,“一带一路”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发展问题:一是国际贸易投资环境恶化。根据商务部数据,2015年和2016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增长率分别为-8.1%、-6.32%,宏观贸易投资环境的恶化为“一带一路”倡议带来了投资和贸易压力。二是国际金融合作进展缓慢。2015 年12 月中国与57国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随后获得了快速发展,2016 年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融资17.3亿美元,2017年为24亿美元,2018年为45亿美元。从总量上看亚投行的融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其国际合作进程仍然缓慢,主要表现为国际资金来源渠道有待拓宽,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有待加强,融资服务和产品有待改善创新。三是能源合作体系有待完善。“一带一路”的目标之一是建设我国能源安全的国际合作体系,并根据不同能源分布规划建设以天然气和石油为主动脉的中蒙俄经济走廊、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等,但这些经济走廊仍然需要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拓展能源合作深度,保障能源供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 年提出到2018 年经历了5年的快速发展,获得了大部分国家的广泛认可,2018年后“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期。2018年8月27日,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倡议工作5周年会议并发表讲话,总结了“一带一路”倡议五周年的发展成果。5 年来,“一带一路”大幅提升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累计贸易额超过5万亿美元,实现了“六廊六路多港多国”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并认为“一带一路”是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推进全球治理和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路径。此外,会议还认为过去五年“一带一路”已经初步实现了总体布局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也认为在此后“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关注重点项目、完善配套机制和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进入高质量发展期以来,“一带一路”的发展也随之加速,截至2019 年年底,全球已有100 多个经济体和国际组织加入了“一带一路”倡议与合作计划,“一带一路”的布局拓展至全球各大区域包括非洲和南美等。2019年4月25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参与嘉宾涵盖150 多个经济体和90多个国际组织,“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高质量发展期,“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的主要发展问题有:一是基础设施质量有待优化。随着“一带一路”规划构建了“六大经济走廊”的区域互联互通格局,六大区域间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规模庞大,但中国与部分沿线国家的经贸水平并不足以支持建设大量基础设施,因此在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优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要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和建设强度,另一方面要优化投融资渠道,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二是国际产能合作有待深化。2016年后,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合作园区建设脚步放缓,随着国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要提高国际产能合作的效率,一方面要调整原有的布局,另一方面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发展新形势创新产能合作方式,提高产业附加值。三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缓慢。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9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重为27.4%,而同期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仅仅占区域内贸易额的24.6%,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与当前贸易体量并不匹配。
从贸易结构来看,当前“一带一路”贸易模式和贸易结构呈现不均衡特点。首先是贸易产品结构不均衡。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18 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产品主要以大宗商品等货物贸易为主,对于服务等第三产业产品贸易为1217亿美元,仅仅占货物贸易比重的9.4%。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贸易附加值较高,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通和旅游便利性逐渐提高,应进一步扩展以文化和旅游为核心的第三产业服务贸易,提高贸易附加值。其次是贸易对象分布不均衡。根据商务部数据,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是我国2018 年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主要目的地,贸易伙伴国主要分布在东南亚,而“一带一路”国家还包含中亚、西亚和中东欧等65个国家,其他沿线国家还具有很大的贸易空间和发展潜力,应不断拓宽贸易伙伴国的分布广度和贸易深度,进一步优化贸易结构。
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存在贸易产品结构和贸易对象分布两种不均衡,这种非均衡将会进一步加剧产业链合作和贸易往来的路径依赖,不利于提高贸易多样化和多元化水平,也会阻碍“一带一路”贸易的合作广度和深度。应持续对贸易结构进行关注和优化,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产业协作效率,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的贸易促进功能,实现共赢发展。
首先,投资领域结构单一。根据美国企业协会与传统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13—2018年中国签署的投资和建筑合同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其中包括了能源、运输、物流和公用事业,特别是能源和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占总投资额的将近65%。从投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模式和投资结构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能源领域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图1 2013—2018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与建设工程构成
能源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占比高,容易产生投资风险。从投资目标来看,投资能源和交通基建符合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目标,一方面我国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较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泛开展投资和贸易合作有助于增加多元化能源进口渠道,提高国家能源安全水平;另一方面我国工业和企业在高铁和公路建设方面具有技术和产品优势,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运输基础设施有利于我国运输技术和产品走向海外,将过剩产能转化为利润收入。然而从投资风险和收益来看,能源和交通投资容易产生现金流风险,从而导致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和交通投资项目规模较大,且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即中国的投资既出资金也出技术,因此我国金融机构集中了大部分投资风险,投资缺乏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应不断引入国际资金和当地资金加入,优化风险收益结构。二是从投资项目盈利能力来看,一方面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取决于国际石油能源价格,这些因素影响了投资项目的现金流,一旦当地经济恶化和全球宏观经济冲击,能源和交通投资收益率将会大大下降,容易引发投资方的现金流风险,造成亏损。
其次,投资区域分布单一。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 年我国对俄蒙地区、中东欧地区、西亚中东地区、中亚地区、东南亚地区、南亚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比重分别为13.71%、2.54%、13.22%、9.79%、52.11%、8.62%,到2017 年分别为11.34%、1.56%、13.75%、7.63%、57.80%、7.92%。从数据可以发现仅西亚中东地区和东南亚地区投资比重有所上升,其余地区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并且东南亚一直为第一大投资区域,占比超过50%。从投资区域分布的历史发展来看,我国“一带一路”区域投资结构空间分布单一,最大投资区域为东南亚并长期保持稳定,并未充分挖掘除东南亚外其他国家的投资潜力和投资优势,不利于“一带一路”的均衡发展。
一是人民币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跨境结算进程与贸易投资发展速度不匹配。从人民币结算来看,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金额为20700 亿元,仅仅占人民币跨境结算总额的13.1%,“一带一路”在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方面还具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人民币跨境结算额占“一带一路”沿线贸易额比重来看,2016 年为12.38%,2018 年为24.6%,占比提高了将近一倍,但总体占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二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的人民币结算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缓慢。实现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要通过人民币清算银行为主体在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执行清算程序,因此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将会直接制约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从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在“一带一路”的分布来看,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只有24个国家有中资银行分支机构,还有30多个国家并未实现人民币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这24个国家的中资金融机构数量也处于较低水平。这将阻碍当地企业进行人民币储蓄、支付和结算等功能的发挥。同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市场联通程度较低,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合作也相对较少,市场间的联通与融合度低也是境外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缓慢的原因之一。三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人民币金融交易市场的参与度较低。截至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仅有6个国家获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分别为新加坡1000 万元、匈牙利、马来西亚、阿联酋、泰国每个国家500 万元额度,卡塔尔300 万元,仅仅占总RQFII 额度的16.5%。获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的国家和机构可以进入人民币金融交易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人民币相关资产进行投资,也可以在中国市场发行熊猫债券。根据Wind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国人民币市场发行的熊猫债券为182 亿元,仅占市场总规模的5.24%。因此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人民币的融资功能上使用频率和参与程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一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新设立的园区占比较低。根据统计数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级境外合作区共有82 个,其中仅仅7 个在2013 年后设立(见表1),“一带一路”倡议推行后新设立的园区占比较低,并未进一步有效拓展“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空间。二是新设立的“一带一路”园区主要分布在俄罗斯和东南亚。从园区的地理分布情况看,境外经贸合作区虽在“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均有分布,但主要集中在亚欧大陆。亚洲的经贸合作区主要集中在东南亚,而欧洲主要集中在中东欧地区,在地理上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征。三是“一带一路”园区中低端产业占比较大。从园区所涉及的产业范围看,虽然涵盖的产业领域较为广泛,但沿线国家具有相对优势的农林、矿产等资源开发与轻纺、五金机械、建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占据了较大的比重,高科技等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
表1 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布
“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因地理位置、政治制度和历史发展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体系、社会和文化制度,这些不利因素都对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带来了挑战和困难。
一是政治风险对企业投资造成冲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理分布广泛,有亚洲国家、欧洲国家、非洲国家等,各个国家因为地缘政治和历史发展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因此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需要充分考虑到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政治风险。如2011 年利比亚内战导致中国200 亿美元投资计划搁置,2015年希腊政府紧急叫停我国中远集团对比雷埃夫斯港口的投资。二是社会文化差异带来投资挑战。沿线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信仰和历史文化,企业在投资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特定的文化和信仰是否会对其投资造成不利影响,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如中缅密松水电站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就遭遇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原因是当地居民认为水电站会破坏他们心中对密松河曲的神圣崇拜,对其崇拜信仰产生了冲击,企业应提前了解当地文化和信仰对投资项目的影响,避免盲目投资。三是沿线国家债务较高水平调整了投资风险收益。随着“一带一路”在区域经济合作、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方面的深入发展,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纷纷走向海外进行投资。但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和经济条件不稳定,抵御外部风险冲击能力较弱,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会遇到债务违约风险。对于国家和地区的债务违约风险,通常使用经济体的负债除以GDP 这一指标进行度量,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件》,负债占GDP 总比重不超过60%即不存在债务违约风险。Reinhart 和Rogoff(2010)使用44 个国家200 年的债务大数据分析表明:发达国家债务占比低于90%则不会出现违约风险,发展中国家低于60%则不会出现违约风险[5]。因此参考发展中国家60%债务占比水平这一门槛,计算了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债务占比,超过60%的国家如表2 所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债务占比超过60%警戒线的国家共计27个,占56个国家总数量的比重为48.21%,即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面临债务违约风险的概率为48.21%,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国家和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因债务风险带来投资回收风险,提高“一带一路”投资的效率。
表2 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债券总额占GDP比重超过60%的国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亟须采取相关政策解决“一带一路”倡议当前面临的贸易结构不均衡、投资结构单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缓慢、国际产能合作效率有待提高以及企业投资环境恶化等重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从完善法律建设、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健全金融合作体系、创新产能合作模式等方面制定保障政策,为“一带一路”健康发展扫清障碍。
1.推动签订关于“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和投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合作协议
贸易和投资是“一带一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和路径,也是中国企业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因此在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与沿线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沟通,充分保障企业的贸易和投资合法权益。在目前“一带一路”沿线的64个国家中,大部分国家与我国签订了关于贸易和投资的双边法律协定,这些协定为“一带一路”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需要注意到,沿线的11 个国家与我国还未签订任何法律合作协议,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现有“一带一路”的贸易投资活动主要参考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如与东盟、新加坡、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并且起到了很好的保障效果。但是这些自贸协定和双边投资协议仍然存在部分问题,由于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关于贸易投资和法律合作协议时间较早,并且法律法规考虑的方面也相当简单,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和发展,贸易和投资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因此中国在与沿线各国签署合作协议时,应充分考虑“一带一路”的贸易投资新特点和形势,协商制定针对“一带一路”的专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国际多边合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2.完善“一带一路”区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增加,企业间的投资合作深化拓展,建立健全完善的“一带一路”区域争端协商调解机制有利于提高冲突和争议的解决效率。由于国家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并未充分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真实性,因此会出现法律真空地带,这为经贸活动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法律风险。而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作为双边贸易和投资法律协定的重要补充,通过和平协商和沟通解决法律难以解决的冲突和难题,这对于提高“一带一路”合作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前,关于“一带一路”的国际争端协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2018 年10 月10 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论坛在罗马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一带一路”倡议合作五周年来的各项争端和法律真空带,并且经过各方讨论凝聚了争端解决的目标、原则和框架等方面共识,并签署发布了《罗马宣言》。这是第一部专门针对“一带一路”合作而发布的国际商事调解文件,标志着“一带一路”的经贸活动正式进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范围。未来随着“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期,应根据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完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同时,应综合使用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如基于《华盛顿条约》建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和基于WTO 协定建立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等,形成完善的争端机制解决体系。
3.建立以中国机构为主导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是“一带一路”的发起国和主要推动国,负责“一带一路”的整体规划布局和具体战略实施,同时有大量的中国企业依靠政策支持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因此中国负责“一带一路”管理的相关机构和企业积累了丰富的“一带一路”贸易投资经验,也解决了各种形式的争端,因此加快建立以中国机构为主导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和针对性,同时也有利于充分保障中国企业的合理权益。从具体实施路径来看,中国可以参考世界银行平台下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以中国发起设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核心平台,建立专门负责“一带一路”贸易和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平台,引入沿线各国参与建设和管理,充分保证区域争端解决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客观性,提高“一带一路”区域争端解决的实效性和有效性问题。
1.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货币金融机构合作
中国金融机构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力量,只有加强中国金融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合作,才能扩大人民币的境外投资渠道,提高人民币的使用效率,这对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参与“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的中国金融机构主要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各种类型机构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具有不同功能。首先是开发性金融机构,主要有亚投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负责中长期信贷、企业担保和债券发行等业务,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工业设备行业。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和项目规模较大,且项目周期较长,在融资渠道方面可以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以人民币为核心资产进行债券发行和贷款发放等融资活动,对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其次是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和能源矿产资源行业,商业银行灵活的业务处理可以提高人民币在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支付和结算频率。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和工业设备行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担保,为企业赚取外汇提供了增信渠道。总的来看,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拓宽人民币在“一带一路”贸易和投资过程中的输出渠道,不断增强人民币的兑付能力和信用水平,为推动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区域国际化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和信用保障。
2.强化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区域支付和结算功能
提高人民币的支付效率和结算效率是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核心方式和路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使用人民币进行经济贸易和投资活动过程中感受到便利性和安全性,才会逐步提高人民币的使用频率和意愿。首先要建立功能完善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体系。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应明确将人民币双边结算体系建设纳入合作体系和框架中,从顶层制度对人民币清算国际化进行规划。同时应在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区域性人民币清算中心和结算系统,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人民币清算和结算服务,不断拓展“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的人民币支付和清算渠道,从经贸领域扩大到货币合作,从区域互联互通拓展到货币互联互通。其次要扩大人民币的支付范围。人民币的支付和储存功能是其国际化的重要功能之一,只有扩大沿线国家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的业务范围和规模,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化。一方面要在“一带一路”的重大项目和投资建设中,协商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和结算,推动人民币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储存货币之一,并使用人民币购买中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以贸易带动人民币支付频率的提高和支付范围的拓展。另一方面在贸易的过程中,加快研究使用人民币进行购买、支付和结算,提高人民币的支付规模。再次要提高“一带一路”区域内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的便利性。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活动提高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功能的同时,应不断提高这些国家和企业使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便利性和安全性,资本项目的区域自由化兑换可以推动人民币成为沿线国家的储存货币,对于拓宽人民币的海外输出渠道如人民币债券发行和信贷发放具有促进作用,从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推动“一带一路”区域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当前我国参与“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活动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多,涵盖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类型,但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有待加强。以亚投行为例,2016年共计支持9 个项目提供了17.3 亿美元融资,2017 年支持了15个项目共计24 亿美元,2018 年提供了45 亿美元融资,相比国家开发银行为“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提供1900 亿美元融资,其作为区域国际性金融机构,应发挥的作用还远远未达到。亚投行作为中国发起设立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其成员国涵盖100 多个国家,应充分利用其在“一带一路”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广泛引进国际金融机构一同参与区域经贸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形成良性的风险共担和收益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国内金融机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一是要在业务合作形式上加强合作。金融业务模式丰富多样,应充分研究在包括银团贷款、联合融资、授信和股权投资等多种金融业务形式上引入国际金融机构,既可以增强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又可以实现风险分担,提高金融服务“一带一路”区域建设的效率。二是要在业务合作主体上不断拓展范围。当前在“一带一路”区域有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参与经济活动,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我国应积极寻找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利益契合点,不断拓展合作伙伴,打造“一带一路”的金融大动脉。
与此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是要创新“一带一路”相关产业基金的产品和服务。为了服务“一带一路”的经济建设,我国发起或参与设立了多个发展基金,包括在亚洲地区设立的丝路基金、中阿联投资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丝绸之路黄金基金;在欧亚大陆设立的中国—中东欧基金、中俄投资基金、中哈产能合作基金、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区域中俄人民币基金、中俄科技创新基金。可以发现我国设立的“一带一路”基金的合作范围还不够广泛,仅仅局限在某几个区域和国家,未来应进一步扩大产业基金或者国家基金的合作范围和投资范围。持续优化基金的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此外,还应鼓励各大基金的资金募集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等多种形式资本,拓宽“一带一路”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二是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如开展商业代理业务和研发新保险品种等,结合“一带一路”具体情况为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和融资保险渠道,形成多层次和高效率的产品体系。
1.建立高科技产业合作园区
目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的经贸合作区多达82个,但大部分为产业转移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区,高科技合作园区仍然缺乏。以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建设的园区数据来看,共计建立7 个产业园区,其中在俄罗斯设立的合作园区有2个,分别为:中俄(滨海边疆区)农业产业合作区、俄罗斯龙跃林业经贸合作区,主要产业以农产品种植加工和木材加工等资源型产业为主导,技术含量较低。东南亚的合作园区分别有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中国—印尼综合产业园区青山园区、中国—印尼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园区主要经营棕榈油和钢材等大宗商品,也属于资源加工型产业。因此加快建立“一带一路”区域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园区迫在眉睫,当前“一带一路”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境外产业园区也应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智力资源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截至2019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46个国家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中国—南亚科技伙伴计划、中国—上合组织科技伙伴计划、中国—金砖国家科技创新合作框架计划、中国—拉美科技伙伴计划、中国—阿拉伯国家科技伙伴计划等,但科技合作还停留在计划阶段,需要加快落地产业合作园区,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进行工业化生产和产能合作,提高合作园区的发展效率。
2.加快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建设
随着国内经济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内产能过剩行业和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正逐步退出国内市场,因此应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产业转移,充分利用其他国家的资源要素禀赋优势和劳动力红利,加快实现国内产业技术转移,持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新建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支持力度。国内企业到海外考察和投资建设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会因为国别情况不同而遇到诸多的困难和风险,如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困难和风险会降低产业转移的成功概率,因此“一带一路”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信息和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对接、沟通和协调相关投资事宜,提高企业的投资信心,提高其成功概率。另一方面,政府要搭建产业转移园区信息平台。国内企业到海外投资产业园区面临着信息不通畅等问题,如“一带一路”包含56个国家,各个国家的产业和投资信息对于企业来说都相对缺乏,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搭建产能合作平台,为国内有意愿将过剩产能输出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高企业到海外投资的成功概率。
3.创新产业合作园区运营模式
国内企业在海外建设产业合作园区需要克服诸多困难,因此不断创新产业合作园区的运营模式将有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实现产业合作园区健康发展。一是要创新产业合作园区的融资模式。在“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建设产业合作园区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内金融机构和投资东道国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实现产业园区的高效率融资,如使用PPP 模式建设园区,获取低息信用贷款以及争取当地政府关于财政、税收和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要构建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合作园区应重视科技研发,完善区域内成果奖励机制,鼓励园区科研成果进行转化。要健全科研成果保护机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融资,以科研转化平台带动高科技合作园区的发展。三是要加快当地人才队伍交流和培养。“一带一路”区域产业合作园区应最大可能吸纳当地优秀人才和技术专家,充分利用当地的人才和智力资源,持续培养本土人才队伍,提高人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切实降低人力资本运营成本,为产业合作园区长期发展储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
注释:
①党的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