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军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300222)
近年来,装配式建筑、大型盾构机、BIM系统等现代科技化的施工技术日益发展,使得建筑业市场从传统竞争行业逐步迈进了现代化信息竞争行业的大门;另一方面,PPP、EPC+等新型施工承揽运营模式也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然而,很多国有建筑企业仍在过度追求扩张经营规模的目标,此种经营理念过于看重承揽指标,忽视承揽质量,导致企业盲目或越过法律红线承揽工程,容易引发招投标过程中的业绩混用、资质借用等违法违规风险。
建筑业本身是一个微利行业,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近10年来,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一直在3.5%上下徘徊。2018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3.45%,比上年降低了0.05个百分点,连续两年出现下滑[1]。利润率水平的持续偏低会导致资金运作效率低、资金链断裂风险高,进而引发合同违约、诉讼高发等事件。
很多国有建筑企业的组织体系仍然沿袭着一套政府机关的工作体系,其长期发展过程经常受到传统组织机构的制约[2],纵向的管理体系较多,末端执行力微弱。制度和程序存在一定的协调性问题,重复性审批、职责不清性审批容易引发“人人签字人人无责”现象,不利于合规、法律等风险的防控。
目前,很多国有建筑企业并未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现阶段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法律合规部门对重要经营决策等业务进行法律审核,以及风险事件的事后应对处理来管控风险,但对规范工程项目承揽、经营、资金管理等主营业务行为和企业重大风险防控的作用较为有限。
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国有建筑企业的合规风险防范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合规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打造法治企业的重要内涵。2018年11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语境下,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3]。国资委的举措无疑是对加强国有企业合规风险防范最直接有效地推进。
合规风险防范的目标并不是消灭风险,而是将公司可能遭遇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避免因不可预期的重大风险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或危及发展的严重损失。国有建筑企业合规风险防范的目标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管理,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利润,防控重大风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在法律及政府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大环境下,所有风险最终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合规风险,这也是现阶段国有建筑企业主要依靠法律合规部门来防范风险的理论因素。探索国有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与防范,有必要从企业法律合规工作的实证调查角度予以分析和评价。
某建筑企业集团的二级工程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年均承揽规模为40亿元,年均生产产值约20亿元。这里,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SWOT来分析其现阶段的内外竞争环境(见表1)。
表1 某国有工程建筑企业的SWOT分析
该公司由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合规管理职能,于2013年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为总法律顾问(由公司总会计师兼任),配备5名专职法律人员,2014年设置专职副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日常以法律合规审核和诉讼(仲裁)管理为重心管控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公司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部尚未明确设置合规岗位和人员。
从职能系统的发展现状来看,此种设置保障了公司法律合规工作的开展和风险防范的专业化水平。但问题也同样存在,第一,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惟一职责部门,削弱了风险防范的体系化建设,且偏离了公司风险防范中心;第二,专职副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定位层次不够,无法在经理层重大决策中发挥合规审核的作用;第三,工程项目部层级缺乏专职或者具有法律背景要求的兼职合规专员,企业主营业务领域的源头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敞口。
合规管理即企业所经营的业务要遵循业务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的经营始终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4]。案例公司自2013年以来全面开展法律合规审核,2015年公司总法律顾问牵头组织开展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合规审核论证。然而通过数据统计,案例公司的业务流程审核中,法律合规部门提出的法律意见数量占据了所有业务审核意见总数量的70%,而一半以上的法律合规审核意见是建议性的。
在日常经营业务中增加法律审核,仅仅是防范风险、合规经营的第一步,如果不能将业务本身的经济性摆在首位,不把业务职能部门在行业规范、商业交易习惯等方面的审核加入到合规审核内,不能从系统的角度来设置合规审核,就会导致合规审核的作用大打折扣。
该公司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法律应诉案件总量为145起,其中2014年40起,2015年28起,2016年27起,2017年27起,2018年23起。该公司的诉讼案件平均每年的发案量为29起,发案率虽在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对于规模不大的建筑工程公司来说,仍处于较高水平。
另外,根据对145起应诉案件处理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七成左右的诉讼案件最终由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结案,即大部分的诉讼案件是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债务型纠纷,可以合理推断公司在工程项目层的业务人员合规风险意识淡薄、合规职责不明确、合规绩效考核缺失。
风险防范工作,就是通过影响或改变人的思维习惯,改善或优化现有的制度和流程,来审视那些潜在的风险[5]。国有建筑企业构建合规制度体系,应当在其最关键经营业务或风险较为重大的领域。要注意避免合规制度“大而全”的模式,合规管控的范围如果过大过细,往往会失去重点,起不到真正的风险防控作用[6]。
要围绕经营承揽、项目管理、成本管控等重点领域;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金筹划等重点环节;经营、财务、物资等重点人员梳理并完善现有规章制度,推进法律规范适用的实时更新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及时修订等工作。以公司层业务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和项目层合规管理人员为两个重要梯队,收集风险信息,及时反馈风险动向,责任分明地处理风险事件。最后应当做到合规风险管理的闭环,即在项目结束时,完善项目经济审计,不仅要将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项目管理效益考核中,更要对该项目的经济风险进行分析。由项目部、审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对项目合同、债权债务进行梳理,预判诉讼风险,降低项目结束后跨年度的诉讼发案率以及高额的诉讼成本支出。
完善经营管理必须从风险防范入手,不仅仅要强调结果合规,更要强调在过程中是否合规[7]。以防范风险为目的,加强公司本部的职能转化提质和基层项目管理的规范,将管理与业务执行分离出更明确的界限,应当进一步细分合规管理职责。
法律合规部门牵头承担企业合规管理职能,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有效的支撑服务保障,应当将法律合规审核作为最后一个关口,在经营业务经济性分析可行后,由法律合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风险合规意见。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作为合规专项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日常的合规管理工作,其合规重点应依据各自业务领域的行业规范及政府监管要求,主动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及时向法律合规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风险事件。
合规风险最直接的不利后果是对企业经济利润的侵蚀,工程公司的利润中心在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生在项目层级,国有建筑企业应当以项目部为中心畅通覆盖全员的违规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合规风险事件及相关的风险来源。公司层各业务部门要在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处理后及时向合规主管部门通报存在的违规问题,并根据相关制度要求移送公司审计或纪检部门。纪检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公司合规管理规定,发挥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协同联动以保障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开展。法律合规部门对责任考核与相关人员的行为关联性提出专业评价意见。最终,将项目部和员工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全员的年度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奖罚、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将责任考核作为合规风险管理的坚实后盾。
另外,法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要收集公司的风险事件、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综合分析公司的风险源变动、风险影响力、合规管理建议,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整体动态地做好公司合规风险防范工作。
有效的公司治理从来不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群体可以完全决定的,它有赖于企业劳动者对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参与程度[8]。将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合规培训、宣传、教育工作[9]。通过制定合规手册、会议、宣贯、签订合规承诺等方式,培育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对各级领导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使其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能够便捷明晰地遵从“最低合理可行性原则”来判断风险与成本的合理范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有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风险识别及防控的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合同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最大化[10]。
自我国2013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来,中央建筑企业在全球竞争中由传统跟随、追赶逐渐发展到齐头并进甚至引领发展,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将成为驱动企业跨越发展的主要动力[11]。面对新政策、新监管、新市场,国有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从单一粗放模式提质升级为精细合规,建立健全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将合规管理贯穿到法治化的经营管理之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企业法律合规风险,以寻求更长远持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