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资助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

2020-08-28 22:01张妍
西部论丛 2020年9期
关键词:学生资助法律制度高校

张妍

摘 要: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贫困生资助政策,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也在逐渐形成并日趋完善。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发展过程。接着,通过对比,发现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存在的法律问题。然后针对我国高校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高校;学生资助;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髙等教育的发展,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也在逐渐形成并且日趋完善。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人民助学金为主阶段。在建国初期,经济萧条,国家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培养更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于1952年发出《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对全国中高等学校学生统一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上的帮助。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之后,在校大学生均可享受人民助学金制度,人民助学金为主的资助政策,一直延续到1982年,标志着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一阶段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对人民助学金的发放进行明文规定。

2.人民助学金和人民奖学金并存阶段。1983年国家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从三个方面对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一是降低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比例,发放范围从75%降低到60%;二是设立奖学金,从每年人均资助经费中划拨9.5%设立人民奖学金;三是学生考试招收“自费生”和“委培生”。至此,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模式由单一的助学金转变为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存。。

3.奖学金和学生巧款并存阶段。《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貸款制度的办法》这两个文件,第一次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引入贷款的机制,将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同时细化了奖学金的种类。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并存,将“济困”和“奖优”功能分开了,是我国资助工作的一大进步。

4.“奖、贷、勤、助、补、免”初步形成阶段。1999年,全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2年,在普通高校中设置国家奖学金;2004年,对助学贷款制度进行调整,延长还款年限;2005年,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2006年,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机制。至此,初步形成了“奖、贷、勤、助、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5.现行的贫困生多元混合资助体系。我国贫困生资助体系逐渐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资助体系,且在不断的改进和调整中。目前,国家层面的资助仍然是当前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中流祗柱,总体说来可以分为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贷款代偿、其他临时性的补助等。学校层面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发挥主人翁地位,起到了有效的辅助作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于贫困学生的资助己逐渐形成了国家资助为主体,学校资助为辅助,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多层面资助体系。

二、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存在的法律问题

1.资助管理规范零散、法律位阶低。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专门性法律未见其形,只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1995年的《教育法》、1999年的《高教法》、2014年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关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规定,规范零散,法律位阶低,碎片化的特征较为明显。相关部门为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相对于法律而言,其制定程序简单,灵活性强是其优点,同时法律位阶低,效力范围较小,易变动等劣势也不可被忽视。与我国高校学生资助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己单独制定相关法律。

2.资助管理机构不健全。国家整体上己设立四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但仍有约10%的市县未建立资助机构,独立法人机构比较少。另外,教育部耍求各高校必须成立专口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必,且该中心为常设机构,但是部分高校内部资助机构仍存在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配备不齐全等情况。

3.资助经费保障责任不具体。在我国,政府是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的主要承担者,按照相关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承担者高校学生资助经费保障责任。地方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但对各级政府具体分担的比例,没有具体规定。

4.评审制度不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认定材料的真实性缺乏制度保障。二是认定标准与指标体系缺乏合理性。三是认定程序与缺乏科学性。再次,指标名额分配不科学。

5.监督机制和责任体系不健全。首先,资助经费缺乏有力监管;其次,定期复查监督机制无配套制度保障;另外,各法律关系主体责任体系缺失。高校学生资助涉及多个主体,目前各主体法律责任仍处于模糊状态,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及责任性质有待依法明确。

三、对策与建议

1.准确定位立法位阶。高校学生资助专门立法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推进高校学生资助资助法治化,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因此,从立法主体权限、立法程序、立法诉求来看,我认为我国高校学生资助立法目前定位行政法规的形式较为适宜。

2.明确立法宗旨及原则。高校学生资助立法宗旨应立足于高校学生资助实践,以高校学生资助面临的法律诉求为导向。我认为我国高校学生资助立法的直接宗旨是规范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间接宗旨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根本宗旨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高校学生资助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此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高校学生资助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在立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原则,资助育人原则,知情权与隐私权兼顾原则。

3.推进资助管理机构法制化建设。首先要赋予资助管理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我国市县级资助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较突出,直接影响资助工作有效开展。其次要明确资助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三是要加强经费和人员组织保障。我国高校学生资助立法应明确各级资助管理机构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有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

4.加强资助经费保障与监督。首先要明确划分共同责任。高校学生资助专门性立法应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经费分担情况,特别是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及中央奖补标准。其次要加强资助经费的监管。在监督体系的设计上,应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以及具体监督方式。监督主体应包括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进行分类监督。

5.完善资助评审制度。一是増设紧急性资助事项,在规定一般性资助基础上,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紧急性资助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二是明确资助评审标准,可从认定信息来源、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审查复核机制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三是建立第三方调查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调查机制,由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者相关资料。

6.明确各主体法律责任。从责任主体角度分析,高校学生资助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资助管理机构、高校、银行、学生等。从法律责任性质看,高校学生资助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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