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措施的策略

2020-08-28 07:48张德锋高露华
国际贸易 2020年6期
关键词:救济利益出口

张德锋 王 伟 高露华

21世纪以来,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不断发展,欧美国家传统产业部门的竞争力逐渐下降,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部门的竞争优势也开始丧失,自由竞争与自由贸易能带来巨大利益的风光不再。一些国家不在产业结构升级、价值链创新等内因上找问题、想对策,反而将国内经济增长乏力、失业率居高不下等问题归因于全球化这一外部因素,将其国内社会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归因为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通过侵犯知识产权、实施不公平贸易等手段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认为自由贸易损害了国内产业发展。这就为其实施进口控制措施提供了理由,尤其是可以根据世贸组织规则针对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合法的贸易救济手段。如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国家采取的各种贸易限制措施,以及美国2017年启动针对中国的301条款调查、2018年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从2010年以来,世贸组织成员方选择使用的贸易限制措施来看,保护措施合法化是其共同特征,尤其是印度、巴西、阿根廷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基本遵循了多边贸易规则的框架约束,且使用频次最多的是由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手段构成的国家贸易救济措施。根据2001年到2019年全球贸易救济案件类型占比数据可以发现,运用反倾销的比例远超其余贸易救济手段(见图1),说明反倾销成为全球贸易保护手段的最佳选择。原因在于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要求高,实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又很复杂,而反倾销则是世贸组织允许进口成员方对实施倾销的进口产品单边使用的惩罚措施,技术条件要求低,且发起调查是一项由国内企业申请启动的法律程序,简捷方便、见效迅速,因此反倾销措施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最佳选择。

图1 2001—2019年全球贸易救济案件类型占比

事实上,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国内学者开始了对反倾销的理论研究,至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达到高峰。国内学者大多基于国际反倾销规则、反倾销立法、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等方面来进行研究,其中以应对反倾销最多,理论研究成果很多,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充分的运用。例如,商务部成立贸易救济调查局,重视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加快行业组织建设,健全反倾销应诉体系;发布《反倾销条例》,运用国际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等等。

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伊始,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仍是此伏彼起,从2010年到2018年对我国发起反倾销577起,虽然可以说这是逆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的必然结果,但也应该引发我们对反倾销问题的再思考。因此,厘清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内在根源及逻辑,针对相关问题对症下药,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一、近年来全球对华反倾销的总体状况

近年来反倾销在全球市场得到广泛应用,其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手段已经远超其他手段对企业对外经营的影响(Bown,2011;Bagchi et al.,2014)。一国进出口的反倾销问题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Blonigen(2006)及姜栋(2007)研究证明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国家寻求特定产业保护的主要工具,也成为各国实施贸易管制的有效工具。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数据统计,在2001年至2019年间全球共发起4046起反倾销贸易救济案件,其中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共1196起,占比将近30%。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广泛应用对我国相关产业及企业的经营出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蒋为、孙浦阳,2016),如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业实施的反倾销,限制着我国光伏产业的扩大发展。

(一)反倾销成为对华出口实施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出口产品也越来越多地遭到进口地区的进口限制,贸易救济措施逐渐成为主要障碍。自1979年遭受到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遇贸易救济的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我国已连续二十多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遭遇国际反倾销的次数居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首。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到2019年,全球对我国共发起1196起反倾销,占全球同期对中国发起总贸易救济案件的68.03%,各年度实施频次远超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见表1)。

表1 2001—2019年全球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例的情况 单位:起,%

(二)对华反倾销的地区分布

从发起反倾销申诉国家和地区来看,美国、欧盟和印度是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重灾区,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新兴市场也频频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在2001年至2019年,全球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中,排名前三的申诉国家和地区分别为印度198起、美国147起、欧盟103起;其余依次为阿根廷101起、巴西89起、土耳其78起、墨西哥56起、澳大利亚52起、哥伦比亚44起、加拿大37起。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还可以发现,对华实施反倾销前十位的国家均将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占对华总贸易救济案件的比例均显著超过50%(见表2)。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家和地区大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使部分国家承认但仍然对中国采用“特定市场情况”的标准,采取非公平的贸易手段。随着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增多,实施反倾销的主体逐渐从发达国家或地区扩展至发展中国家。

表2 2001—2019年全球对华反倾销国别情况

(三)对华反倾销的行业分布

从被发起反倾销的行业分布来看,除动植物油脂产品之外,其他类出口产品都遭遇过反倾销。2001年至2019年,受反倾销制裁较多的行业分别为金属制品工业(255起)、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217起)、钢铁工业(143起)、非金属制品工业(92起)、纺织工业(78起)、电气工业(59起)、造纸工业(37起)、橡胶制品工业(35起)、通用设备(34起)、有色金属工业(32起)(见图2)。其中,全球对中国金属制品工业、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电气工业、橡胶制品工业、通用设备和有色金属工业发起反倾销的案件均占到同期发起全部贸易救济案件的70%以上。本质上,各国对华实施反倾销的行业取决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压力,这种压力可能来源于不乐观的经济形势,也可能来源于不平衡的商品结构,还可能来源于两国的国际贸易模式。

图2 2001—2019年全球对华各行业反倾销案件数及同期贸易救济案件占比

二、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措施的根源

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构成反倾销的条件很明确,即理论界通常所说的“反倾销三要素”:存在倾销、造成损害、因果关系。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根源以及国外反倾销机制的运作也要从此出发。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凭借丰富低廉的劳动力及自然资源优势,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替代性,对东道国本地的市场形成一定冲击力,较低的出口价格成为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直接诱因。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对于贸易伙伴国的绝对出口量和相对出口量持续上升,使得我国出口产品快速占领当地市场,东道国为了保护本土市场和国内相关产业,常常以此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制裁。

其次,国际贸易模式的变迁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从而出现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以中韩贸易为例:在两国经贸往来的初期,具有明显差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工业化程度决定了两国之间主要为产业间贸易模式,互补性为主要特征。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两国贸易的加速增长,产业内贸易和产品内贸易逐渐演变为新时代的贸易模式,产品的竞争性取代互补性,进而使反倾销的贸易摩擦随之加大。

再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受到较大冲击,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部分国家出于政治因素等各种原因采用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产品进行打压。如中美政治关系的恶化刺激美国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印度在国内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指使下也存在对我国出口的打压。经济增长乏力、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内因促使各国倾向于采取贸易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

最后,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被广泛承认,美欧日实质上依然采用“替代国”方法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裁决。加上反倾销案件应诉时间长、成本高,企业主体相关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应诉不积极。经常性的被动接受反倾销裁决,很可能引致其他国家对我国同种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产生国际市场上的连锁反倾销后果。

三、逆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建议

在当前全球经济增速普遍减缓、逆全球化浪潮加深的情况下,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变成了各国政府转移国内社会矛盾的一种武器。各国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贸易摩擦难以避免,所以中国要在世界市场上谋求长远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就必须迎难而上。

在反倾销问题上,国内各种研究都强调政府、行业、企业共同应对反倾销的重要性,这一观点在应对2012年美国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双反”案中得到充分实践:商务部多次发表声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积极协调,天合、尚德等14家中国光伏企业联合抗辩,形成了行业合力。虽然国内各界应对都十分得力,在国际社会以及美国国内更是引起了很大反响,但最终美国还是决定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这也说明我们在应对反倾销问题上还存在不足,缺乏能标本兼治的新思路,应该从根本上探寻屡遭反倾销制裁的原因。

本质上说,各国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对华实施反倾销是贸易保护主义的结果,随着我国持续扩大国际市场,贸易摩擦也是不可避免的。此外,美国、欧盟、印度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们大多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因此,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我国还应继续重视维护国际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使得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总而言之,要从根源上解决屡遭反倾销制裁的问题,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引导,离不开行业组织的协调、服务,离不开企业自身的自律和积极努力。

(一)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经营理念是企业对社会环境、企业使命、核心竞争力等的基本认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基石与动能。虽然说企业经营理念的共同目标都包含对利益的追求,但这种利益并非纯粹的“利润最大化”,而更多的是企业发展愿景。经营理念要与时俱进,要体现出遵循经济规律、顺应时代潮流、合乎社会规则。国际化是不可逆的大趋势,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遵循的是国际价值规律,并受市场价格机制、资本收益率机制等国际市场运行机制的影响,也经常受到逆全球化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影响;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视绿色可持续、供给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做大做强实体经济,这是企业面临的国内大环境。因此,顺应国内外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之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新动能,并从根本上解决出口价格经常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问题。

存在倾销的直接表现就是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我国出口产品之所以频频被进口国企业发起诉讼,多是因为我国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远低于进口国同种或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到进口国企业的发展。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出口定价方法存在误区。商品出口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途径之一,但出口商品定价方法不是简单的成本加预期利润,也不是单纯考量出口退税等政策利益大小,而应该是比较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来定价。物美价廉固然是竞争优势,但出口价格远远低于进口国国内同种商品的价格,则是不懂得国际贸易的表现,也给进口地区指控倾销落下了把柄。工业制成品不像大宗货物一样可以直接参考期货市场、拍卖市场等有代表性的世界市场价格来定价,但正是因为如此,才可以使用更加灵活、更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地区定价法:企业首先明确出口商品的成本及各种国内费用,从而确定其出口报价基准价——离岸价格水平,然后根据调研的目标市场价格情况及交易条件与客户商定最终成交价格。这样的成交价格既能保证国外客户的利益所得,也能保障自己的出口获利,还能避免比进口地区价低而遗留被抵制之患,成为各国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对象。

1.重视国际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比较成本差异所引起的商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价格的绝对差异,是发生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企业出口的原因通常是产品能够以高于国内的价格卖往国外,能够比国内获利更多,这也是资本流动规律以货物贸易为载体的表现。从国家角度看,出口意味着国内资源输出到国外,意味着国内国民消费资源总量的减少,如果不能以高于国内价格对外出售即是损害了出口地区的国民福利,而以低于进口地区若干的价格出售则等于提高了进口地区的国民福利水平。因此,企业出口以及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比在国内经营更多的利益,这就需要去了解国际价值规律,了解资本国际流动规律,重视对比较利益的研究,实现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2.摒弃不正当获利的思想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外贸政策取向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是以出口创汇为政策目标,更多重视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同时,各种扶植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虽然不会一律取消,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将会愈发突出。企业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扭转急功近利的短视化倾向,立足企业长远发展,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和国际化战略,回归企业发展的正常经营轨道。在对外贸易中,要摒弃不正当获利的思想,通过合法经营和合理制定出口价格获得经营利益与贸易利益,而不是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及其他优惠政策,通过低价出口获得政策利益。

3.合理分配技术进步利益和规模经济利益

经营理念应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重视如何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已经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企业利益的来源也从低成本转向依靠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我国的光伏产业在国家强力支持下从21世纪初开始迅猛发展和快速扩张,到“十一五”末就发展成为产业链完整、全球化程度极高、产业规模位列世界前三的新兴产业,其发展依靠的是技术进步和国家的大规模投资,但技术进步利益和规模经济利益并没有在企业经济利益中体现,反而变成了“性价比”竞争优势,以极具竞争力的低价格出口到了欧美市场,最后被美国征收了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14.78%至15.97%的反补贴税。因此,企业必须考虑合理分配技术进步利益和规模经济利益,不再重蹈“性价比”优势的覆辙,尽可能将之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这样,技术进步利益和规模经济利益带来的不再是降低出口价格,而是通过出口转变成利润并使利润回到国内,无论是将之用于企业资本积累还是提高工人工资,都能夯实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并增进国民福利水平。

(二)企业应掌握科学的定价方法

存在倾销的直接表现就是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我国出口产品之所以频频被进口国企业发起诉讼,多是因为我国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远低于进口国同种或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到进口国企业的发展。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出口定价方法存在误区。商品出口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途径之一,但出口商品定价方法不是简单的成本加预期利润,也不是单纯考量出口退税等政策利益大小,而应该是比较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来定价。物美价廉固然是竞争优势,但出口价格远远低于进口国国内同种商品的价格,则是不懂得国际贸易的表现,也给进口地区指控倾销落下了把柄。工业制成品不像大宗货物一样可以直接参考期货市场、拍卖市场等有代表性的世界市场价格来定价,但正是因为如此,才可以使用更加灵活、更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地区定价法:企业首先明确出口商品的成本及各种国内费用,从而确定其出口报价基准价——离岸价格水平,然后根据调研的目标市场价格情况及交易条件与客户商定最终成交价格。这样的成交价格既能保证国外客户的利益所得,也能保障自己的出口获利,还能避免比进口地区价低而遗留被抵制之患,成为各国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对象。

(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反倾销会计信息体系

企业完善的会计信息体系可在反倾销问题的前、中、后三阶段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被实施反倾销之前,企业可以凭借自身的会计体系进行内部的分析防范,及时提醒企业存在的国内外相关会计准则差异。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健全的企业会计体系有益于在较短时间内进行成本核算,满足反倾销调查阶段的实地调查,能为企业做出有效的举证和抗辩。在接受反倾销调查后,若为较好的裁决结果,企业能够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做好积极的准备。若为失败的裁决结果,完善的会计信息体系又能为企业提供科学合理的自我调整,能够尽量满足倾销发起国的要求等,为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总之,专业的反倾销会计体系可以最大程度地帮助应对我国可能面临的反倾销调查,为企业的出口经营提供保障。

(四)构建和维护良性的竞争氛围

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极易受到行业竞争态势的影响,会因恶性竞争的“示范效应”驱使企业背离初衷。所以,要根除低价出口的顽疾,使企业主动摒弃低价竞争、坚持正确的经营理念,需要有良性的行业竞争氛围,需要行业和政府在产业与宏观层面建章立制、提供服务。

1.行业组织要制定和完善行业规则

行业组织代表着本行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承担维持出口秩序、保护国内产业、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责任。在应对反倾销上,行业组织不仅要发挥组织企业应诉的作用,更要着眼于协调与规范企业行为,通过制定和完善行业规则,约束低价出口,从而消除出口企业被诉倾销的隐患,形成并保障良性的行业竞争氛围。行业规则必须体现出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对外贸易原则,要鼓励正当竞争,惩处恶性竞争,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2.行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产品出口价格指导服务的办法来配合行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

建立本行业的产品出口指导价格机制,即可以为企业出口定价提供服务,还可以用于约束低价竞争,以及组织应诉。该机制一般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行业的产品平均成本水平、利润水平、价格水平;二是国外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水平。

3.国家应加强对外贸经营环境的宏观调控,立法制规,使根除出口领域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有法可依

低价出口、屡遭反倾销,不仅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商业形象,使我国企业损失商业利益,也意味着本国资源被国外廉价消费,损害了本国的国民福利。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3条明确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为政府管控低价出口、制定出口价格管理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考虑通过海关监管来实施相关规定,譬如根据出口产品的国内行业平均价格水平,以征收差价税的办法控制低价出口,这样也可以促使出口企业不再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对外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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