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数据时代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2020-08-25 01:59武迪
各界·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隐私权大数据

武迪

摘要: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极具挑战,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作为非公众人物,一旦受到大众的审视,其隐私权遭到严重侵害时,法律赋予其何种权利进行保护,其隐私权救济途径如何实现,都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讲述非公众人物的基本定性以及现状分析,探讨大数据背景下关于非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非自愿公众人物;网络管控

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一旦隐私被曝光就会很快传遍网络空间,使得被侵权者面临着更大范围的争议和压力。

对非自愿公众人物的定义我国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意见。王利明教授认为非公众自愿人物往往出于特定事件中才会获取大众的关注度,缺乏准确的判断,没有必要采取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概念,根据公众人物产生的基础将其分为两类:一是政治性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二是社会性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张新宝教授认为可以将公众人物划分为两个类型,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前者是自愿将自己投入公共争议,或在公共问题解决过程中突出,或者自愿将自己置于公众问题的前线,或者以期影响该公共问题的解决。后者是指某些人并不是公众人物,但由于某些重大事项偶然卷入而受到广泛影响,例如重大社会案件受害人的家属。本文倾向于张新宝教授的观点,以公众主观意愿来进行划分为自愿公众性人物和非自愿公众性人物,而自愿公众性人物可以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这种划分方式既合理概括又简单具体。所以我们可以给非自愿公众人物下一个定义: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本身没有追求或放任自身成名,但因为极具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而偶然具有了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

一、大数据时代下非自愿公众人物产生的背景

网络媒介的飞速发展便于人们及时地了解新闻时事报道,积极充分的参与其中,有很强的互动及时性。因为网络的易进入性,人们可以以更便捷地方式更快速地方法获取更多的信息,对于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出真实有效的信息,则存在很大的困难,操作的方便性被误用、滥用、利用反而会误导社会群众的思想导向,引发社会群的争议乃至影响舆论的导向,忽略事件的真实性,甚至被别有居心的人利用用来引发社会矛盾,煽动网民的情绪,侵害当事人权利。

二、侵害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现状

非自愿公众人物在大数据时代下由于特定的事件而引发社会大众的讨论,利用公众的猎奇心理,肆意的渲染放大,在社交软件上发表言论就可以迅速地被世界知晓,对涉及的非公众人物而言其侵害影响范围大。

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身处其中,随时可能成为非自愿公众人物,成为不当言论的诛伐对象。以“江歌案”“杭州保姆案”为代表的引起社会重大关注的案件,刘某及其相关家人信息被江歌的母亲在微博上公开,引发大量“正义感”网友的愤慨,对刘某及家人进行长期的骚扰谩骂,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也被牵扯其中。且不论事件的是非与否、归责与谁,即便刘某是罪犯其也具有自己的人格权、隐私权,可见,以微博为代表的匿名权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也日益激烈,侵权行为随时都在发生。

非自愿公众人物面对舆论时不同于自愿公众人物,自愿公众人物具有社会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社会资源,面对侵权行为时可以借由资源优势寻求专业的保护救济途径。但非自愿公众人物保护能力缺乏,一方面是事件本身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事件本身所引发的外在舆论压力造成的影响。相比于自愿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能力、个人心理承受能力、隐私曝光的获利方面都处于劣势。

我国多部法律中有隐私权的直接或间接保护,但缺乏整体法律概念,新闻网络舆情的肆意传播、网络市场的混乱引发了更多层面的侵权行为。网络市场准入、运行规范管理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退出条件以及相应的约束性义务都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

三、对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途径

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不仅涉及隐私权还有关于言论自由权、新闻权等相关权利,各个法律权利的互相交叉而引起的权利冲突,因此应当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之间的问题,保护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非自愿公众人物受到侵害的渠道多是出于网络传播媒介,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来保障和规范公民及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因此对网络媒介的准入应该有明确的规范,规范行业自律。其一,新闻相关法规范进行管控。新闻自由权的行使应严格限定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新闻相关法律文件对新闻主体进行报道社会事件,应当具备严格的新闻人的职业素养,以新闻传播知识的专业性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敏锐度,以正确的价值观念,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社会性新闻事件进行客观报道。其二,新闻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管理。新闻传播部门在行使自己新闻自由权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建立追责机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建立警告处罚机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进行惩戒制度。其三,媒体网络技术应当严格防控。关于网络技术的运用应当设立防护措施,规范维护网络安全的技术范畴。法律规范相关安全性、稳定性技术的检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定期检查网络系统,进行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做好适用的技术名称、内容范围、安全等级、预防方案、维修方案等相关技术备案,通过法定强制义务的履行,实现网络的基本筛选功能,对于违法违规信息进行筛选剔除,以营造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其四,对相关部门法进行补充。法律事件的发生已经不再局限于一种法律部门,而是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竞合。因此,关于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已明确存在的部门,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迅速性前瞻性,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因此,应当寻求合理的法部门进行救济。同时也需要法官的合理裁判权,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结合,作合法合理的判决。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非自愿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隐私的侵害的普遍性、侵权的容易性,群众自我保护的脆弱性以及相关救济途径的缺位使得对非自愿公众人物的保护亟须重视。隐私法、新闻法的缺乏也给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权益保护增加难度。因此建立具体完备的相关法迫在眉睫,不仅是对网络市场的规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但是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立法,新闻相关行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行业规范,对行业的问题进行调整规制,建立良性管理措施。同时每一个公民也应当建立良好的安全维护意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树立识别真伪信息的能力。法治社会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的努力,个人安全维护、行业严格管理、国家强制保障,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权益就会得到充分保障。

【注释】

①大数据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经历信息爆炸的基因学和天文学领域,这两个领域的特点决定了其比其他领域更容易产生大数据。

②江歌案: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公寓遭杀害,凶手是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次年五月,因刘鑫及其家人对江歌妈妈避而不见,江歌妈妈在知乎、微博发布刘鑫及其家属隐私信息,试图逼迫刘鑫現身。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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