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事先微信绑定银行卡,后将已出售的卡中诈骗所得钱款“黑吃黑”截胡轉走据为己有的案件。
2018年6月,蒋某与陈某夫妻合计,决定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的方式,实施诈骗。蒋某在网上发布提供上门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在被害人拨打电话后,蒋某就冒充服务人员或者司机等,以支付服务费、会员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微信、银行卡发红包或转账。诈骗成功后,蒋某将诈骗所得从微信提现到银行卡。而蒋某与陈某使用的数张银行卡系通过“中间人”高价收购而来。
郑某得知有人专门高价购买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后,便与杨某等人商议,以两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等设备,成套出售给“中间人”。同时私下商议将已出售的银行卡绑定自己微信,待赃款进账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出私分,从而“黑吃黑”截胡。就这样,通过倒卖银行卡的“中间人”牵线搭桥,诈骗犯与盗窃犯邂逅了。
2018年9月,郑某等人通过绑定的微信发现出售的银行卡有进账,于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了卡内27271元,同时将银行卡挂失注销。
同年9月和2019年1月,蒋某、陈某陆续被抓捕归案,同时供述了部分诈骗款项被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转走的事实。办案民警遂顺藤摸瓜,迅速将郑某、杨某等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然后注销银行卡的方式,将自己已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内不属于自己的资金盗走,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蒋某、陈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缓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另处罚金不等。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盗窃犯罪侵犯的都是财产的所有权,如入室盗窃钱财、当街扒窃手机等,此时财产的占有人和所有权人是统一的,这也比较符合社会大众的认知。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所有权人可能基于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丧失对财产的占有,如被他人诈骗,此时所有权人与占有者相分离。
承办法官表示,为了维护法律秩序,无论占有者的占有是否合法,法律都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窃取他人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尽管诈骗犯不具有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亦属非法占有,但盗窃该财产属于二次非法占有,应当依法予以否定评价。盗窃犯和诈骗犯都难逃法网,想要通过“黑吃黑”坐收渔翁之利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民法院报》20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