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饭后又驾车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这时,张某才觉得自己喝得太多了,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就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蒋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刚开出去没多远,就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构成共同犯罪。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判处蒋某和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专家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