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的吕某在一个微信群内,看见有人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于是就加了对方微信,按照对方要求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将银行卡出售给对方,获利2600元。
此后,吕某手机上就经常收到上述银行卡的转账信息,转入转出金额总共高达2500多万元。正当吕某惴惴不安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吕某因涉嫌在一起系列电信诈骗案件中帮助网络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吕某交代,他知道买卖银行卡违法,但认为自己办理的银行卡里没有钱,自己个人没参与就不属于犯罪,手头缺钱想赚取一些费用,所以将个人银行卡出售给了不法分子。
办案民警介绍,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购买他人银行卡的买家一般都出于非法目的,使用这些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
对于售卖银行卡的个人来说,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银行卡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会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不仅是出售、出租银行卡,出借银行账户同样是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针对出借银行账户应如何定性、出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裁判观点也不尽一致。但毋庸置疑的是,出借银行卡有风險,出借人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治日报》20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