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第一张银行卡诞生至今,银行卡以迅猛之势渗透到国民生活。根据央行发布的《2012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统计,到2012年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5.34亿张。银行卡产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银行卡案件逐渐增多,部分银行卡案件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加。本文就银行卡盗刷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责任归属;持卡人;银行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51-01
一、概述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银行卡市场在深度和广度上呈现跨越式发展,银行卡在我国得到了积极推广,渐渐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新型结算工具,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正如有交易就有可能产生纠纷,越来越多的銀行卡类纠纷案件涌向法院,其中,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同时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和密码,或是盗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并通过制作伪卡从而非法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所引发的纠纷案件则相继高发。
二、银行卡盗刷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1、银行卡真伪及盗刷原因难以查明。实践中,银行卡盗刷纠纷发生可能是多种原因引起,有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导致银行卡资金损失;有持卡人授意他人使用卡内资金、然后恶意报损情形;有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等非法测录设备或利用“钓鱼”网站等盗取银行卡信息后,克隆卡盗取卡内资金情形。
若是银行卡被盗刷,银行需要证明责任不在己方,才能适用“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的条款。此时银行应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第一,银行的设施安全是否安全,侵权人是否无法通过银行的设施盗取持卡人密码。第二,银行的监控录像资料,证明持卡人在输入密码时有无按照银行所要求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第三,通过银行的交易记录,证明持卡人曾授权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并且之后未更改密码。
2、归责原则不统一,举证责任分配难。对于银行责任承担的问题,既有观点认为应采用过错原则,也有观点认为,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确定基础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了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而由于盗刷原因难以查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银行卡盗刷案中的难点。
对发卡行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银行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作为发卡机关,拥有持卡人没有的在制卡和保密方面的技术优势。并且发卡行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能力改进银行卡发行、管理系统,避免交易风险。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应当对发卡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商户审查责任原则认识不一。银联卡特约商户在消费者输入正确密码时,是否有义务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和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或让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时,若经审查发现签购单签字与银行卡所留签字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故银行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责任划分问题
(一)银行承担主要责任。
在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伪卡进行盗刷,银行未识别出伪卡并提供了交易,则银行构成违约,需承担主要的责任。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在于既然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债的要求,银行有义务向债权人即持卡人履行给付。因银行与持卡人形成合同关系,违反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因此持卡人要求银行承担的应该是违约责任。
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的发生,是因侵权人盗取了款项,使得持卡人账户上资金数额减少,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侵权人未盗取款项前账面上的资金量,银行不予支付而引发的纠纷。银行是否应该支付持卡人的请求,关键在于判断银行向克隆卡持有人的付款行为的效力。不法分子使用克隆卡取款引发的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纠纷,其实质是银行对克隆卡给付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认定银行对侵权人的给付行为是有效的,那么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因此持卡人只能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银行对侵权人的给付行为无效,则银行对持卡人的债务依旧存在,银行必须根据持卡人的要求支付存款,并由银行追究克隆卡持有人的侵权责任。
银行对侵权人的付款效力及于持卡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侵权人客观上具有持卡人的外观特征。按照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银行向输入正确密码的持卡人支付资金,视为向持卡人本人支付。第二、银行的支付行为善意,也就是银行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无过失。主观上,银行在支付时认识到其支付的对象是持卡人或持卡人委托的代理人;客观上,银行的支付行为符合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条件及交易规则的规定。
如果侵权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则要看银行在识别持卡人的身份,对持卡人所持银行卡、卡号以及密码的审查是否具有缺陷。银行卡是银行发给持卡人的储蓄凭证。银行作为该凭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具备识别其真伪的能力,且要求银行对银行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有利于督促银行提高技术,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持卡人作为银行卡的持有者及密码的设定和使用者,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密码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征,除非密码泄露,否则他人很难获知。所以持卡人在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其对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的丢失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保管不善,侵权人因此能冒提账户资金,则持卡人的过错与银行资金的丢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时,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
商家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若是侵权人持伪卡,商家无法辨识,此时无需承担责任;若是由于商家未履行对比签名的义务,则商家需要承担责任。日常生活中,商家很少履行核对义务,因此商家应当为承担部分责任。
四、结语
在银行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一部分时,我们需要更重视银行卡纠纷中的问题。在日渐增多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要维护银行和银行卡持卡人的利益,我们需要更完善的法律规范,以及在各方面建立健全的制度,从而保护各方的权益。
作者简介:杨玉婷(1993.10-),女,广东财经大学2016级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