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火金 李兵兵
摘 要:“荐新”礼是将新收的或者新鲜的食物荐献给神灵或者祖先的一种古老而又世代相延的礼仪,是中国古代祭祀祖先的一种常规祭祀活动。从殷商到明清,“荐新”礼逐渐变得丰富而规范,“荐新”食物更加丰富,“荐新”月份也固定了下来。在这个过程中,皇家“荐新”逐渐脱离太庙,更多的体现出私人家庭祭祀的性质,民间“荐新”则更加突出了其地域性。“荐新”礼与其他祭祀模式相比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在尊崇孝道的大背景之下,“荐新”这种祭祖模式遍及整个社会。
关键词:荐新;祭祖;寝庙;时物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20)04-0066-07
“荐新”礼产生之初是先荐神灵,后演变为祀祖先。《说文解字》解释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1]7“礼”是一种“事神致福”的活动,这样的活动在人类社会早期并没有固定的标准,是比较散漫的,后来才有了固定的时间、仪式等规定,“荐新”活动也是如此。“荐新”活动成熟之后便有了相应的仪式、地点、时间、祭品等的规定,因而我们这里用“荐新”礼这一名称来统括这一活动的全部。“荐新祭多举行于最原始文化中,此时尚不向死者献祭品;在母系种田的文化圈及其较后的文化混合中,始向祖先献荐新祭。”[2]57这是原始时期人们脆弱的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对于一切的好奇与害怕,对于生存的渴望与担忧,让当时人很自然的塑造一种至上神,以求得一种神秘的庇护。这种神灵崇拜逐渐演化为了祖先崇拜。基于此,本文重在探究“荐新”礼的整个演变过程,以期对此有一系统的理解。
一、“荐新”月份的固定及祭品种类的增加
西周时期的“烝”祭即是继“登”祭演化而来的。陈梦家先生认为“后代假烝为之”[4],西周时期“烝”祭情况可以说明这一点。“烝”祭在西周金文中出现:
(1)大盂鼎:“唯九月,王在宗周,……有祡烝祀。”(《集成》2837)
(2)段簋:“唯王十又四祀,十又一月丁卯,王贞毕,烝。”(《集成》4208)
此三器中“烝”祭在九月、十一月和十二月,这与殷商时期的“登”祭有相似之处,可见其承续关系。
到春秋时期,有了比较大的变化,“烝”祭时间逐渐固定下来,另外一种“荐新”性质的“尝”祭也有固定的时间规定。桓公五年,“秋,大雩。书,不时也。凡祀,启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杨伯峻认为“始杀”的时间为“孟秋建申之月,今之夏正七月”,且“尝祭在七月行之者不书,《春秋》书尝祭者,惟桓公十四年之‘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一次。此年建丑,但当时误以为建子之周正秋八月,乃夏正六月(实是夏正之七月),是不及七月而尝祭,书其例外。”[7]按照这样的标准来看,桓公八年,“春正月己卯,烝。天王使家父来聘请。夏五月丁丑,烝”[7]120,这里也是记其不时之祭。进而可以认为“烝”祭和“尝”祭在春秋时期已经有了固定的月份。
沈文倬先生认为“殷与周初宗庙‘尝新只有烝祀一祭,举行似无定时。”[8]84这其实是将我们上文认为的甲骨文中的“登”字认作“烝”字而做出的判断。又认为“在周初烝祇是祭法而岁是祭名。是时祭,也是岁祭。甲骨文有春秋而无冬夏,在四时观念没有出现,或出现了而没有普遍流行,时祭落实在岁祭上也是合理的”[8]85,这其实是由《书·洛诰》的记载来判断的,我们上文已提到殷商时期“登”祭的时间有四月、五月、十月、十二和一月,西周时期“烝”祭的时间有九月、十一月和十二月,所以将它们定为岁祭是不合适的。另外,“到春秋时期,烝、尝分别举行,才从烝一祭演变为烝、尝二祭。这个过程很清楚,是确凿无疑的”,战国时期,社会变革剧烈,各国政治诉求表现在礼制方面,即是对西周沿用下来的礼制,纷纷进行由疏趋密、由简趋繁的增补改订。“烝尝岁时之祭,被编入《周官经·大宗伯职》吉礼十二目中:‘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由此可证,战国时,《周官经》作者改《天保》诗‘禴祠烝尝为‘祠禴尝烝,把春秋时的烝、尝二祭扩充为四时之祭。”[8]85-86礼制变化与社会变革之间必然有很深的联系,那是正统和身份的象征。这大体为由“登”到“烝”再到四时祭祀的演变过程。
关于“荐新”的地点,即祭于寝还是祭于庙的问题,清代学者秦蕙田所作《五礼通考》对“荐新”礼的考察提供了线索,他将现在看来可能为春秋战国甚至到秦汉时期的“荐新”礼分为了三类,即“寝庙荐新”、“丧奠荐新”和“月祭荐新”。关于“寝庙荐新”,《礼记·月令》中有多处记载,“仲春之月,天子乃鲜羔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之月,天子始乘舟,荐鲔于寝庙”等。至于具体的荐新于寝和庙的方式则模糊不清。“丧奠荐新”在《仪礼·士丧礼》中载,“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有荐新,如朔奠。”朔月即月朔日。“月祭荐新”在《礼记·祭法》中载,“王立七庙……诸侯立五庙……皆月祭之”。《陈氏礼书》载:“月祭者,荐新之祭也。《月令》:献羔开冰,荐鲔羞含桃,与夫尝麦、尝谷、尝麻、尝鱼,皆先荐寝庙是也。”[9]“丧奠荐新”即是在丧礼期间要行“荐新”礼的话,仿“朔奠”的仪式和规格。“寝庙荐新”和“月祭荐新”似有重复之处,实是祭祀的地点有所不同。“陈氏《礼书》:‘先儒谓庙藏神主而祭以四时,寝藏衣冠几杖之具而祭之以新物。然《国语》曰:‘大寒取名鱼登川禽尝之寝庙。《月令》:‘四时新物皆先荐寝庙者。盖有寝者荐于寝,无寝者荐于庙,非谓荐止于寝也。”[9],即“寢庙荐新”是优先荐于寝,而“月祭荐新”则是荐于庙。
西汉初期,“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祠;便殿,岁四祠。又月一游衣冠”[10]3115-3116,“寝”成了日祭的场所,“日上四食”也并非是荐新物与先祖。对于“岁二十五祠”,晋灼认为:“《汉仪注》宗庙一岁十二祠。五月尝麦。六月、七月三伏、立秋貙娄,又尝粢。八月先夕馈飨,皆一太牢,酎祭用九太牢。十月尝稻,又饮蒸,二太牢。十一月尝,十二月腊,二太牢。又每月一太牢,如闰加一祀,与此上十二为二十五祠”。[10]3116即除了每月定期举行的一次祭祀外,还有举行诸如“尝麦”“貙娄”“尝粢”“馈飨”“尝稻”“饮烝”等祭祀,总共加起来为“二十五祠”。这里“尝麦”“尝粢”“尝稻”“饮烝”属于尝新祭的范畴,“月祭于庙”也涉及“荐新”的内容。不过可以看出,“荐新”的品物还是麦、稻的范围,与后来“荐新”时用丰富多样的时鲜之物相比,还是差了很多。关于新鲜果品的供荐是从惠帝时期开始的。“惠帝尝出游离宫,通曰:‘古者有春尝果,方今樱桃熟,可献,愿陛下出,因取樱桃献宗庙,上许之。诸果之献由此兴。”[10]2131到了东汉,西汉时期宗庙尝麦、尝粢、尝稻等若干祭祖类型依然得以延续,延续方式是“间祀”。汉章帝永平十八年,有司奏言:“其四时禘祫,于光武之堂,间祀悉还更衣”,间祀即是在“四时正祭外,有五月尝麦,三伏立秋尝粢盛酎,十月尝稻等”,“更衣者,非正处也。园中有寝,有便殿。寝者,陵上正殿。便殿,寝侧之别殿,即更衣也。”[11]131-132可见有汉一代,“荐新”祭并非一种独立的祭礼,西汉是附着于“月祭”之下,东汉是附着于“间祀”之下,且仍就保持了先秦时期在一些特定月份进行祭祀的时间安排。变化之处在于惠帝时期诸果品开始成为荐新祭品的一部分,而不只原来的谷、稻等简单的少数祭品了。汉安帝七年正月庚戌,曾下诏曰:“凡供荐新味,多非其节,或郁养强孰,或穿掘萌牙,味无所至而夭折生长,岂所以顺时育物乎!《传》曰:‘非其时不食,自今当奉祠陵庙及给御者,皆须时乃上。”下诏意在减损荐新之滥,其结果为“凡所省二十三种”[11]425,可见当时“荐新”时品类繁多,已存在违时滥荐的情况。
二、月月“荐新”及“荐新”仪式规范化
魏初,高堂隆曾对荐新之礼予以梳理,“按旧典,天子诸侯月有祭事,其孟月则四时之祭也,三牲、黍稷、时物咸备;其仲月、季月皆荐新之祭也,大夫以上将之以羔,或加以犬而已,不备三牲也,士以豚,庶人则唯其时宜,鱼雁可也,皆有黍稷。《礼器》曰:‘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余,羔豚则荐新之礼也。”其说不确,仲月、季月虽有祭祀,但不完全是“荐新”祭,“荐新”是包含在某些月份的。后来,魏有诏书曰:“有邑之君,祭以首时,无田之士,荐以仲月。”[12]这跟高堂隆的建议应该有关,这就将“荐新”祭的月份固定化了,尽管这样做对于“荐新”礼供荐新物的特点来说并不合理。陈襄就认为“郑氏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谓大夫士也,若天子诸侯物熟则荐,不限孟仲季月……魏高堂隆不原于此,乃曰:‘天子诸侯以仲月季月荐新,非也”。[13]魏明帝曾在太和六年(232)四月荐新,晋武帝曾在咸宁二年(276)六月和太康元年(280)五月荐新,北魏孝文帝曾在太和十五年(491)八月荐新[9],荐新之礼延续不断。
到了唐代,月月“荐新”的模式被固定下来。天宝十年(751),“太庙置内官”,十一年(752)闰三月,制:“自今已后,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造食,荐太庙,每室一牙盘,内官享荐。仍五日一开室门洒扫。”[14]1011至此,“荐新”祭每月都会举行,且由内官享荐。不过,《通典》中所记荐新并未表明每月都会进行,“大唐四时各以孟月享太庙,室各用一太牢。若品物时新堪进御者,有司先送太常,令尚食相知,简择务令洁净,仍以滋味与新物相宜者配之。太常卿及少卿一人奉荐太廟。有司行事,不出神主。仲春荐冰亦如之”。[15]1371这与内官享荐、月月荐新的情况不同,可能所记为大唐天宝十年(751)之前的“荐新”情状。天宝十一年(752)所确定下来的这种荐新模式,虽有曲折变化,但总体来看却是成为了以后王朝“荐新”的模板。《大唐开元礼》中对“荐新”之礼仪也做了详细规定,又罗列了具体的各月“荐新”物的品类。[16]可见“荐新”礼在唐朝有了非常详细的制度规定,这意味着“荐新”礼不再是附属于之前的“月祭”或者“时享”之礼,而是有了独立的地位。在国家层面,“荐新”礼被固定下来,为王朝提供了一个“荐新”礼的模板和标准。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代礼治文化的兴盛。
三、“荐新”礼进一步完善
宋初,“荐新”礼并没有像唐朝时完备的建立起来。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十一月,宗正寺言:“准诏,送兔十头充享太庙。按《开宝通礼》,荐新之仪,诣僖祖室户前,盥洗酌献讫,再拜,次献诸室如上礼。”于是,下诏曰:“夫顺时蒐狩,礼有旧章,非乐畋游,将荐宗庙,久隳前制,阙孰甚焉。爰遵时令,暂狩近郊,既躬获禽,用以荐俎。其今月十一日畋猎,亲射所获田禽,並付所司,以备太庙四时荐享,著为令。”[17]2602太宗淳化三年(992)正月二十六日诏:“仲春开冰,献羔祭韭。”[18]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宋初“荐新”之礼并没有相应的完备的礼仪制度。直到景祐二年(1035),宗正丞赵良规即指出:“今太庙祭享之外唯荐冰,其余荐新之礼,皆寝不行”,并建议:“宜以品物时新,所司送宗正,令尚食简择滋味与新物相宜者,配以荐之。”于是礼官、宗正才议定“荐新之礼:“逐室时荐,以京都新物,略依时训,协用典章。请每岁春孟月荐蔬以韭以菘,配以卵,仲月荐冰,季月荐蔬以筍,果以含桃,夏孟月尝麦,配以彘,仲月荐果以瓜以来禽,季月荐果以芡以菱,秋孟月尝粟尝穄,配以鸡,果以枣以梨,仲月尝酒尝稻,蔬以茭筍,季月尝豆尝荞麦,冬孟月羞以兔,果以栗,蔬以藷藇,仲月羞以雁以麞,季月羞以鱼,凡二十八种,所司烹治。自彘以下令御厨于四时牙盘食烹馔。卜日荐献,一如《开宝通礼》。”[18]2602至此,宋朝“荐新”礼才比较完备的建立起来,不过对于“卜日荐献”这样的规定,太常寺官王洙于皇祐三年(1051)提出了其不合理之处,“每内降新物,有司皆择吉日,至涉三四日,而物已损败。自今令礼部预为关报,于次日荐之,更不择日。”[18]2603对于时鲜之品物,这样的安排无疑是合理的。不过,对于“荐新”而言,将每月的享荐品类完全固定下來而不加变通是不合时新之物产出的规律,对此,元丰年间便有议论。
神宗元丰元年(1078),宗正寺奏:“据太常寺报,选日荐新兔、藷藇、栗黄。今三物久粥于市,而庙犹未荐,颇违礼意。盖节序有蚤晏,品物有后先,自当变通,安能齐一。又唐《开元礼》荐新不出神主,今两庙荐新,及朔望上食,並出神主。请下礼官参定所宜。”参定的结果为:“依于古则太略,违于经则无法。今欲稍加刊定,取其间先王所尝享用膳羞之物,见于经者存之,不经者去之。请自今孟春荐韭以卵,羞以葑,仲春荐冰,季春荐筍,羞以含桃,孟夏尝麦以彘,仲夏尝雏以黍,羞以瓜,季夏羞以芡以菱,孟秋尝粟与稷,羞以枣以梨,仲秋尝麻尝稻,羞以蒲,季秋尝菽,羞以兔以栗,孟冬羞以雁,仲冬羞以麕,季冬羞以鱼。今春不荐鲔,诚为阙典。请季春荐鲔,无则阙之。旧有林檎、荞麦、藷藇之类及季秋尝酒并合删去。凡新物及时出者,即日登献,既非正祭,则不当卜日……请依《五礼精义》,但设神座,仍候庙成,荐新于寝。”[18]2603-2604这里采取了一种折中方式,使得“荐新”品类的选择有了变通的余地。知宗正丞赵彦若言:“礼院以仲秋茭萌不经,易以蒲白。今仲秋蒲无白,改从春献。”大观年间,礼局亦言:“荐新虽系以月,如樱、筍三月当进,或萌实未成,转至孟夏之类,自当随时之宜,取新以荐。”[18]2604“荐新”礼在固定的制度下显得更灵活,也更符合“荐新”的本质。另外,政和四年(1114)在比部员外郎何天衢的建议下,当“朔祭”与“荐新”同日时,将“荐新”放在次日[18]2604。这样的安排既是“荐新”礼变通灵活的导致的,又进一步将“荐新”礼独立出来。
辽太宗天显五年(930)七月戊子“荐时果于太祖庙”[19]32,六年(931)七月壬子“荐时果于太祖庙。”[20]33辽朝并没有完整的“荐新”礼的制度规定,金朝则有,且有司认为“每岁太庙五享”,若再同时举行“荐新”则礼太繁,因而改为“遇时享之月,以所荐物附于笾豆荐之,以合古者祭不欲数之义”[20]761。这再一次体现出“荐新”礼的多重属性:既可单独存在,又可与其他祭礼进行一定程度的合并。
元代的“荐新”品物则体现出很多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元世祖至元四年(1267)二月,初定一年十二月份所用“荐新时物”[21]1832。不过元朝正式开始每月“荐新”的时间还有待考证。《五礼通考》引明代王圻的《续文献通考》的说法:“世祖至元二十九年始命每月荐新”[9],但是《续文献通考》中并无这样的说法。《明集礼》中也样写道:“元制世祖至元二十九年始命每月荐”[22],不知所据为何,只能暂且搁置。元朝所定的“荐新时物”:“孟春鲔、野彘,仲春雁、天鹅,季春葑、韭、鸭、鸡卵,孟夏冰、羔羊,仲夏樱桃、竹笋、蒲笋、羊,季夏豚、大麦饭、小麦面,孟秋雏鸡,仲秋菱、芡、栗、黄鼠,季秋梨、枣、黍、粱、鶿老,孟冬芝麻、兔、鹿、稻米饭,仲冬麕、野马,季冬鲤、黄羊、塔剌不花。其每月配荐羊炙、鱼羔、馒头子、西域汤、饼、圆米粥、砂糖饭、乳酪、马湩及春秋围猎始获之物。”[24]将元朝规定的荐新品物与唐宋时做一对比,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动物品类明显增加,二是诸如黄鼠、鶿老、黄羊、塔剌不花、羊炙、馒头子、西域汤、砂糖饭、乳酪以及马湩等品类具有浓郁的地方和民族特色。这表明“荐新”礼中所荐品物与主导“荐新”者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关系,说到底,荐新是为追思祖上,世世代代的饮食习惯对“荐新时物”具有决定性作用。就元朝统治制度“蒙汉杂糅”的特点而言,其“荐新”礼中蒙味与汉味的杂糅也与之相符。
明朝有所谓太庙和内庙之别。太庙祭祀可看作一种公共祭祀,而内庙则是带有私人性质的一种家祭。“荐新”即是在内庙中进行。内庙主要有奉先殿和奉慈殿。奉先殿在“洪武三年,太祖以太庙时享,未足以展孝思,复建奉先殿宫门内之东,以太庙象外朝,以奉先殿象内朝”,“每日朝晡,帝及皇太子诸王二次朝享。皇后率嫔妃日进膳羞,诸节致祭,月朔荐新,其品物视元年所定。惟三月不用鮆鱼,四月减鲥鱼,益以王瓜、彘,五月益以茄,九月减柿、蟹,十月减木瓜、芦菔,益以山药,十一月减天鹅、鶿鸠,益以獐。皆太常奏闻,送光禄寺供荐。凡遇时新品物太常供献。”[23]1311-1332奉慈殿在“孝宗即位,追上母妃孝穆太后纪氏谥,祔葬茂陵。以不得祔庙,遂于奉先殿右,别建奉慈殿以祀。一岁五享,荐新忌祭,俱如太廟、奉先殿仪。”[25]1334
另外,太庙祭祀带有很强的政治意味,是要将“孝道”做给天下臣民看以确立纲纪,后妃不得参与,虽然在嘉靖时期几次破例参与,但并未形成制度。而内庙祭祀后妃是可以参与的,且后妃祭拜宗庙还是内庙祭祀的一项重要内容。足见内庙祭祀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家祭,寄托的是宗族追念先祖的深切感情。“荐新”物品规定的更加细致,每一物品几斤几两或者具体数量都做了规定[24],使得“荐新”礼进一步规范化。明代将元代把面作为“荐新”品类的做法继承了下来。另外,明朝可能还将一些花作为“荐新”之物,“南京旧制,有拣花舍人,额设五百名,盖当年供宗庙荐新及玉食餹餭之用,今废久矣。”[25]614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荐新”模式,“《月令》:‘季春之月,天子始乘舟荐鲔于庙,方氏云:‘王必乘舟而后荐新,所以示亲渔也,今奉先殿每月荐新仍沿明制,而列圣秋狝木兰,凡亲射之鹿獐必驿传至京,荐新于奉先殿,即《月令》王亲渔之意也。”[26]390
以上即为帝室“荐新”之礼的整个流变过程。通观其流变,我们可以发现“荐新”礼从一种与其他祭礼交缠的状态中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祭祀方式;“荐新时物”从最初以谷物为主的少数几种逐渐增加到了后来五十甚至六十多种,荐新品类的数量在明代也固定下来,仪式更加规范化;“荐新”祭有一个逐渐脱离公共祭祀而变为一种私人性质的家祭的过程。这样的变化似乎体现出作为统治者其“公”与“私”由合一走向分离的一种趋势,也是自我发现的一个过程。
四、荐新的本质:帝室“荐新”与民间“荐新”的对比
对祖先的崇拜是社会各阶层人普遍的一种精神寄托,“孝”是集体认同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道德标准,“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春秋修其祖庙,陈其宗器,设其裳衣,荐其时食。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践其位,行其礼,奏其乐,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5]699。提倡孝道的风气弥漫整个社会,对祖先的祭祀是一种表达孝道的方式,这样的方式遍布社会各个阶层,“荐新”同样如此。这里所谓民间“荐新”指的是除帝室之外的“荐新”,因为“荐新”说到底其私人性质非常强,帝室“荐新”也逐渐变得更加私人化,当然还是会有比较强的政治性,但是帝室之外的各个阶层的“荐新”基本就是纯私人性质了。这一部分内容并不是要展示民间“荐新”的演变过程,而是与帝室“荐新”做一个简单的对比,从而更加突出“荐新”的本质意义。
民间祭祀祖先有三种形式:祠祭、寝祭(或称家祭)和墓祭,这三者都会将时鲜之物作为祭品献上。《四民月令》中有许多关于荐新的内容,“二月祠太社之日”“夏至之日”“六月初伏”、八月祠泰社之日、“冬至之日”、十二月腊日[27]19,41,49,60,71,74都会供荐时鲜之物,这为我们展示了东汉时期民间“荐新”的基本情况,所用品类很少,没有果品。两次都是“厥明”祀冢,表明东汉时期墓祭已经流行开来。宋吕祖谦在《东莱集》中提到“荐新以朔望”,其仪式及品物为“朔望,长少晨诣家庙瞻拜,设酒三杯,茶三盏,时果三品(遇新麦出则设汤饼三分,新米出设饭三分,侑以时味),唯正月朔荐茧及汤饼”,同时列节物“正月立春日荐春饼,元宵荐圆子、盐豉汤、焦?,二月社荐社饭,秋社同,三月寒食荐稠饧、冷粥、蒸菜,以百四日,五月端午荐团粽,七月七夕荐果食,九月重阳荐萸菊糕”[28],“时果”“新麦”“新米”以及在节令前后制作的食品,都是应时而荐的,既有自然长成之物,又有人工制作之品,体现出人们对先祖的敬爱之心。清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中将荐新的品物列了出来,“正月,枣 茨菇;二月荸荠、韭;三月蔗、芹或菜心;四月新茶、樱桃、笋;五月豆登,梅、芥菜或茭白;六月麦登,李或莲房、茄或瓜;七月梅豆熟,桃或火枣、瓜;八月茭、芋;九月,稻登,晚豆熟,藕、白扁豆;十月,晚稻登,橘、姜或菜;十一月,栗、萝卜;十二月,梨或莲实、百合。”[29]我们所熟悉的清明上坟祭拜祖先,也会将时鲜之物供上,“清明前两日谓之寒食,人有新亡者,其家必倍悲痛,名新寒食。至岁则往祭其几筵,俗呼排座。清明插柳满檐,青蒨可爱,男女亦咸戴之,谚言: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是日士女并出祭墓,俗呼上坟。排座上坟必用蛤蜊、蟛螖、角粽、青团诸品,牲醴随宜。”[30]411还有明代博罗县人张萱曾记“余里中上墓皆以清明、重阳二节,独清明日上墓必以乌饭……上墓设乌饭岂亦荐其时食之意乎!”[31]关于祭祀仪式方面,《雍里顾氏族谱》载:“每月朔荐新,不拘五谷果肴,但觅新出之物,或一味或二味,须于一二日前寻买,其礼止设菜果,中设时物、酒,三献,前后四拜,礼毕。若所荐五谷团饼之类,即用碗楪,每位各一器,它物总设于中。”[32]
相对于帝室“荐新”,无论是祭品还是祭祀仪式,民间“荐新”就简单了许多。就祭品而言,时令性还是基本要求,不过民间“荐新”祭品在数量、种类上相较于帝室“荐新”会少很多,更多突出了地域性。帝室“荐新”是要将大一统的模式用在荐新物品上,即搜罗各地美味及时享荐先祖,也是一种权力的体现。民间“荐新”目的是追思先祖、敬爱先祖以求得世代繁衍、家族兴旺。人们生活都有一定的地域性,“荐新”品物自然便有地域性的特色了。对于民间“荐新”来说,“享祀虽期丰盛,而力量各有厚薄,苟能年年瞻礼,虽蘋蘩荇藻,未尝不可供祭祀也”,“祭品不惟其丰,惟其洁。”[33]
总之,“荐新”活动是整个社会追思先祖的一种常规活动,相较于其他的祭祖模式,“荐新”更加简单且灵活,不同阶层、不同地域的人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荐新”活动进行单独的处理,使之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展孝思。帝室“荐新”活动也逐渐体现出更多的民间倾向,更加的私人化,而不再是着重强调教化意义的作秀行为。这就更加符合了“荐新”礼怀祖追远的本意。
注 释:
[1](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
[2] 芮逸夫:《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10册),《人类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
[3] 柳诒徵著:《中国文化史》(上册),中华书局,2015年。
[4] 陈梦家:《古文字中之商周祭祀》,《燕京学报》,1936年第19期。
[5] 杨天宇撰:《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6] 李立新:《甲骨文中所见祭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7] 杨伯俊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
[8] 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
[9](清)秦蕙田撰:《五礼通考》卷101吉礼,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4年。
[11] (宋)范晔撰、(唐)李賢等注:《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
[12] (宋)陈祥道撰:《礼书》(卷69),元至正七年福州路儒学刻明修本。
[13] (宋)陈襄撰:《古灵集》(卷9),《详定礼文》,宋刻本。
[14] (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
[15] (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
[16] (唐)萧嵩撰:《大唐开元礼》(卷51),《吉礼》,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7] (元)脱脱等撰:《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
[18] (宋)王应麟撰:《玉海》(卷97),《郊祀》,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 (元)脱脱等撰:《辽史》,中华书局,1974年。
[20] (元)脱脱等撰:《金史》(卷31),《礼四》,中华书局,1975年。
[21] (明)宋濂撰:《元史》(卷74),《祭祀三》,中华书局,1976年。
[22] (明)徐一夔撰:《明集礼》,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3]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
[24] (明)申时行撰:《大明会典》(卷89),《礼部》,明万历内府刻本。
[25] (明)沈德符撰:《万历野获编》(卷24),《畿辅》,中华书局,1979年。
[26] (清)昭梿撰、何英芳点校:《啸亭杂录》,啸亭续录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
[27] (汉)崔寔撰、石声汉校注:《四民月令》,中华书局,1965年。
[28] (宋)吕祖谦撰:《东莱集》别集卷一,民国续金华丛书本。
[29] (清)张履祥撰:《杨园先生全集》(卷18),清同治十年刻重订杨园先生全集本。
[30] (明)曹一麟等修,徐师曾等纂:《嘉靖吴江县志》(卷13),《典礼志三》,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94册,凤凰出版社,2016年。
[31] (明)张萱撰:《疑耀》(卷五),明万历三十六年刻本。
[32] 《雍里顾氏族谱》(卷一),《文康府君家礼遗规》,乾隆五十五年续修。
[33] (清)陆嵩撰:《吴郡陆氏族谱》卷五《祭规》,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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