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
县—乡—村治下的暗流涌动
如今,我们国家和社会已经从“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变,构成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境遇。
“城乡中国”意味着国家将基层,特别是乡村作为重要的战略治理领域。国家战略重点和注意力配置从资源汲取转向资源输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乡村,各类支农惠农项目下乡等,为乡村发展带来重要的物质基础,但也带来了基层农村腐败发生的物质和机会条件。
这一阶段意味着乡村治理格局呈现为县—乡—村三级治理共同体,在这一网格化治理格局中,出现了村域管理行政化和村官行政化的“双重行政化”现象,这虽有助于完成各项治理任务和上下贯通的治理便捷,但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基层腐败发生具备了权力条件和动机条件,特别是村务治权和行政赋权叠加,还使部分村官具有了处理某些事务的“专断性权力”。
这一阶段还意味着“流动性社会”结构的顯化,但是这一阶段的“流动”是人才、资金、土地、劳动力等的双向流动或者“对流”,但是由于城乡之间仍然有着鲜明的“位差”使得城市对上述要素的“虹吸效应”要比农村来得更强。不断加剧的“流动性”造成乡村社会陷入“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空心”状态,治理主体的缺位造成部分基层内部监督“失灵”。
当前,基层发生的各类小微腐败行为,都可以从学者任建明、程文浩等总结的腐败行为生成公式中得到一定解释,即权力资源(物质条件)+腐败动机(心理条件)+腐败机会(机会条件)→腐败行为。只是,在结构转变最快、城乡关系变化最大的阶段,可能导致基层腐败行为产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基层廉洁治理的四种模式
“城乡中国”阶段所蕴含的治理因素和特点,也会随着城乡密切互动,使精细化治理逻辑“下乡”。面对点多面广量大,花样繁多,隐蔽性强且呈现“窝案”“串案”等特点的“群蝇型腐败”,基层廉洁治理进行了多维度的创新探索。
制度化叙事。典型的如“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它由浙江宁海县首创,此后不断“燎原”扩散至安徽濉溪、陕西渭南、江苏宿迁等全国各地,其目的就是通过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规范权力行使的流程等,把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组织化叙事。最早源自2004年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的创新实践。在原来的村“两委”基础上,增设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它在经历了“制度形成—经验扩散—优化拓展”等阶段后,由“治村之计”上升为“治国之策”。还有一些地方推行“片区联合执纪”“责任片区交叉监督”等新模式,一定程度上激活了现有存量和潜能,也是“行动创新”。
工具化叙事。治理工具的选用与创新非常关键。如浙江台州路桥区创新开发了村级“清廉指数”,把村级党风廉政的各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评估,使之成为群众看得见的“温度计”和基层干部听得见的“警示钟”。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等地还积极打造“廉政诊所”,创新性地运用“四种形态”,通过“问诊”“巡诊”等方式监督村务运行。
技术化叙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互联网+”成为基层反腐的“利器”,技术之治提升了基层廉洁治理效能。
创新如何更具可操作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得到了如下几点启发。
首先,在中央层面的一统体制和地方有效、灵活治理之间的张力结构中寻找动态平衡,这既是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也是基层廉洁治理现代化及其创新的治道逻辑。中央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出台各类党内法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地方则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但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精准施策。
其次,基层廉洁治理创新,来源于本土资源和外部建构的双向发力。外部现代性因素的“下乡”如上述典型范例中的“制度下乡”“科技下乡”等,也需要对内部资源的有效挖掘,亦如前文述及的“宁海36条”、武义县的“后陈经验”等。
再次,基层廉洁治理及其创新实践,随着阶段性社会结构和基层腐败治理重点领域的变化而变化,总体而言,走向一种“整体性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基层廉洁治理经历过了“要素型治理”,如盯住村官一把手、看紧重点权力等转向“关系型治理”,如注重调整基层治理中的权责关系,提出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等;再递变为“生态型治理”,如各地基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村级清廉指数开发与应用等等。换言之,基层廉洁治理将逐步从推动个案查处向修复净化基层政治生态转化。
最后,针对中国农村区域差异,城乡粘连程度不同等,宜采取分类化、精细化的基层腐败治理策略。既要积极挖掘和整合内部的有效治理资源,又要积极应用现代化科技和治理手段,以推进分类治理、分层治理等为突破口,为基层廉洁治理现代化奠定良好基础。(作者为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