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用专章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教育惩戒问题,通过后的条例用专章予以归纳规定,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与此同时,条例也要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何赔付历来是家校两方纠缠不清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减少家校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学生保险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其中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
此外,条例规定,中小学校还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