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一 张俊哲
摘要:人类的婚姻自古就受到法律和传统习俗的双重制约,拜占庭统治时期,埃及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很多古埃及时期的生活习惯,又在不断被罗马法赋予公民权的过程中被罗马化。这一时期的埃及妇女在政治、宗教等方面基本上没有任何地位可言,然而在家庭生活中,她们凭借传统习俗与罗马法赋予的嫁妆的绝对所有权获得了较高的家庭地位。
关键词:罗马拜占庭时期;罗马法;妇女家庭地位;嫁妆
一、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婚姻习俗
在罗马拜占庭统治时期,埃及的父亲对女儿有着非常大的控制力,在父权控制下的子女没有独立可言。这一时期的婚姻基本上以由父亲主导的包办婚姻为主。根据这一时期的传统习惯,结婚前父亲必须要为女儿准备一份价值不菲的嫁妆。根据这一时期的传统,这些嫁妆種类多样且数额巨大,即包括珠宝等可动产,也包括土地等不动产,足够女儿下半辈子的衣食起居。
二、嫁妆的所有权与家庭地位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新娘在结婚时会携带大量嫁妆,这些嫁妆会在订婚的时候在婚姻合同中以契约的方式明确下来。新娘的嫁妆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成为新郎家的财产,而是新娘的私人财产,即使妻子死亡,嫁妆也是由她的子女继承或由娘家收回,只有极少数情况会归男方所有。与妻子的嫁妆相对的是丈夫的聘礼。“和妻子的嫁妆不同,这些聘礼并不一定是丈夫的私人财产,它可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妻子守寡后的生活保障,若因丈夫过错导致离婚,他将失去这笔资产。[1]”在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埃及,丈夫被认为是家庭的中心,负责家庭的外部联系和重大决策,妻子居于从属地位。
丰厚的嫁妆让妻子对丈夫的物质依赖变小,越多的嫁妆也就意味着妻子的独立性越强,丈夫对妻子的控制力越低。由于嫁妆的存在,这一时期的埃及女性有着较高的经济独立能力,能够成为家里的女主人,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控制也相对较弱。夫妻双方可以因各种原因和平离婚,离婚后丈夫需要在一定时限内将妻子的嫁妆等私产返还,不能返还的部分应根据婚约中标明的价值作等额赔偿。然而,仅仅如此也无法保障埃及女性的家庭地位。
三、罗马法对妇女家庭地位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妻子对嫁妆的绝对所有权,亚历山大在公元69年为埃及专门颁布了法律“丈夫可以为了家庭适当使用妻子的嫁妆,但如果滥用嫁妆,妻子有权收回丈夫的使用权。[2]”在这一时期的埃及,嫁妆一旦以契约的形式被确定,那么这些财产将会变成女儿的私有财产,原则上只有女儿本人有权使用和处置这些财产。埃及父亲对女儿的控制并不会随着子女结婚成家而改变,即便已经嫁为人妻,埃及的女性在生活中依旧处处受父亲的干涉,其中就有不少父亲打起了女儿嫁妆的主意。根据这一时期的纸草记载,父女围绕嫁妆产生的矛盾是这一时期常见的官司之一。根据罗马法的原则,女儿在法理上有和儿子一样的继承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女儿的利益让儿子获得更多的遗产,如长子往往拥有双倍继承权。因为女儿在出嫁时获得了价值不菲的嫁妆,因此很多人会将嫁妆视作遗产分配的一个因素,女儿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会变得更少。作为罗马拜占庭时期的一个行省,罗马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也将部分埃及人的传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起来。如皇帝戴克里先规定:“没有女儿的允许,父亲在其离婚后也无法收回嫁妆等[3]”由此,当时的法官在处理父女纠纷时,便会遵守法律做到基本的公正审判。
罗马法中还有一些列被称为解放法的法律条文,即在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父女间可以解除大部分的法律联系。一旦女儿获得了解放,其原生家庭就彻底无法干预女儿的私有财产。这些法律条文比传统习俗更有强制力,让女儿的私有财产嫁妆有了更好的保护。这些受传统习俗与罗马法双重保护的嫁妆也就成为女性婚后家庭地位的物质保障。
四、法律和传统习俗的历史局限性
建立在嫁妆的绝对所有权上的经济独立只是让这一时期的埃及女性获得了相对较高的家庭地位,在实际生活中,他们仍然处处受制于家庭中的男性成员。女儿在得到解放后并没有像儿子那样成为完全的自由人,根据《十二铜表法》,即便她们在婚后获得了自己父亲的解放,依然有其他监护人,这个监护人主要就是丈夫、儿子或其他男性亲属。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的保护作用变弱,对女性的束缚作用逐渐加强。实际生活中,妻子的嫁妆往往是交由丈夫以监护人的身份管理的,即便是在针对女性的监护人制度消失后,丈夫仍然可以以“男性助手”的身份使用这些嫁妆。因此,“这一时期的埃及女性与世界上的其他地区一样,主要承担家庭内部事务,如购买共同需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准备和储存粮食,教育孩子,富裕家庭还经常监督管家和管理奴隶”[4],对家庭重大事情的决策权依旧掌握在丈夫手中,男性依然占主导地位。
随着埃及人被普遍授予公民权及三子法的普及,埃及女性逐渐摆脱监护人的控制。三子法规定,生下三个孩子的自由民女性,可以向政府申请解除监护人。到了三世纪,以禁欲为核心的修道制度在埃及诞生并向其他地区传播。受禁欲主义的影响,女人们比以往更加重视贞操,开始减少与外界的联系,在家进行禁欲修行。当埃及女性自愿将自己束缚在家庭中,建立在嫁妆上的经济独立优势变得形同虚设,家庭地位的下降成为必然。
参考文献:
[1] 廉琦. 罗马—拜占庭时期埃及的妇女地位研究[D].内蒙古民族大学,2019.17.
[2] B.Levick.The Government of the Roman Empire: A Sourcebook.Routledge Press.2000.p172.
[3] P.E.Corbett.The Roman law of marriage . Oxford press .193.p184-186.
[4] 廉琦. 罗马—拜占庭时期埃及的妇女地位研究[D].内蒙古民族大学,2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