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行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暴力类型复杂多样,影响力广,破坏性强。目前我国网民媒介素养低,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薄弱,网络平台监管不规范,言论权责机制不健全,社会引导教育不足,频发的网络暴力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亟待健全网络暴力预防和处理机制。
关键词:网络暴力;预防;处理;规制
一、网络暴力行为性质分析
网络暴力是一种以文字语言和图画信息为主,表现为发动“口水战”、恶意人身攻击、非理性人肉搜索、肆意传播谣言等多种类型的特殊暴力行为。既有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动“口水战”,发表对某一公众人物不当言行的批评、对某一社会事件的评论,也有在社交平台进行人身攻击、非理性人肉搜索,对他人姓名、电话、职业、家庭住址等隐私进行非法披露,严重违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甚至触犯法律。网络暴力涵盖整个网络虚拟空间,遍及QQ、微信、微博、新闻网站等几乎所有社交媒体。
网络暴力来源于庞大的网民群体,主体分散而数量众多,因而网络暴力一旦出现,便容易迅速爆发出巨大的能量,即便是一人轻率的嘲讽谩骂,在当事人看来便是千万句恶语相向,势必对被害人身心造成难以恢复的巨大创伤,轻则抑郁、难过,重则自杀、自残,甚至可能报复社会,形成一种潜在的社会隐患。
网络中的信息内容并不像现实生活中可以真实感知的事物那么直接,我们往往需要通过许多虚拟的载体来获取其中的信息。从信息源到传播途径再到大规模的评论,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信息的真实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就是在事实被歪曲、真相被蒙蔽的状态下产生的。尽管网民中总有较明智、理性的人,但是舆论走向往往会受到多数人的牵制,理性的声音也难免会被湮没。网络暴力容易混淆视听,误导舆论,让事实真相埋没在恶性舆论之下。网络暴力事件大部分出自于网民自以为“正义”的道德审判。而这种所谓的审判,体现的却是道德的缺失与偏激。亟待提高的网民道德素养,在网络暴力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会变得愈加低下,人们内心的价值观也会逐渐丧失。网络暴力提倡“以暴制暴”“以恶制恶”,会滋生现实的暴力,进而危害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社会发展。
二、网络暴力行为成因分析
(一)网络平台责任意识缺乏,媒体行业规范缺失
网络平台是网络上各种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介质,充当着信息“把关人”的角色,很大程度影响着网络舆论的风向。因此,网络媒体理应承担甄别信息内容真伪、善恶的义务和责任,向网民提供真实、有效、及时的讯息。但不少平台受利益驱使,为博眼球,追求点击率和曝光率,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传播虚假新闻,跟风炒作,放任甚至加剧网络暴力愈演愈烈。
随着互联网媒体的发展,网络媒体运营已出现商业化的运作模式,诞生了一批新型的网络群体——网络推手。网络推手的任务就是迎合当下网民的关注点或者兴趣爱好,刻意制造网络热点,掀起一波又一波的网络舆论,借此增加点击量和曝光率。他们借用的工具就是人们熟知的“水军”。这些“水军”常常发布一些言辞过激甚至颠倒黑白的言论,以达到控制网络舆论的目的。他们从网络推手中获得报酬,而网络推手则从中牟取暴利,形成了不健康的产业链,进而使网络环境变得乌烟瘴气,一部分网民被荼毒,另一部分则对网络环境失去信心。
(二)部分网民心理不平衡,法律观念和道德素养淡薄
虽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态势良好,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但贫富差距的问题依然存在。网络的快速发展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也让网民们更直观地感受到贫富差距带来的生活工作各方面的差异,感受到心理不平衡,容易产生“仇富”等心理,长期压抑,易借用网络作为工具,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情绪。在网络舆论暴力中,网民们常常对“富二代”“公务员”“留学生”这些看似更优越的社会身份非常敏感,而不论事实真相,对其进行猛烈抨击。
网络环境具有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人们可以采用昵称或者匿名的方式对事物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没有了现实生活中身份和地位的约束,人们常常会通过网络宣泄自己内心的不良情绪,对陌生人进行人身攻击,在网络舆论的煽动下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忽视了现实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成为躲在屏幕背后的“键盘侠”。即使有时网民的言论行为是出于道义,但对现实辨识能力的不足也会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很多微博大V、网络推手常常借用极具吸引性的标题,传播不实内容,迎合部分网民一味猎奇的心理。很多情况下,这些网民随波逐流,对社会现象缺乏自己的思考,被网络媒体任意左右,成为网络媒体牟利的工具和不良媒体手中的“木偶人”。
(三)法律规范缺位,网络监管不足
现有的应对网络暴力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存在较多法律漏洞。一方面,每当网络暴力发生时,跟风评论、转发者人数众多,有的甚至多达上百万。从法律层面而言,要彻底查清、制裁这种通过网络集体施暴的行为,必须通过技术手段查清每个人的IP地址,这样的手段是否得到法律保护尚且存疑。并且,即使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加害人,对于组织者、跟风者具体应该如何处罚也缺乏明文规定。另一方面,针对网络媒体行业的专门性法规缺失,致使网络媒体肆无忌惮。网络媒体该如何定位,其何种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造成的伤害程度如何认定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网监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都是网络监管的主体,网络监管职责各有侧重。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分工差异还未能适应目前的形势,彼此之间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空白。这些都需要新型的网络监管模式和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预防和处理机制
(一)加快推进网络暴力立法
国家应提高对网络暴力的重视程度,将“完善网络暴力预防和处理机制”纳入法治中国建设。可以考虑在民法典中增加“网络隐私权”条款,完善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厘清其内涵、外延以及隐私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以精神损害赔偿、停封账号、网络黑名单等方式,填补国家在网络开放性领域立法的空白。针对现行法律,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对于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司法机关可发布指导性案例。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帮助被害人及时主张权利。制定《网络隐私权法》,要求网络平台运营商承担预防和处理网络暴力的作为义务,并规定相应责罚。完善举证制度,要求运营商、网监部门协助举证。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取证上提供便利,不应以案件轻微等理由拒绝。網信部门在实行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备案制的同时,应注意保护网络用户隐私,不可随意泄露实名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强化网络舆情和舆论引导
面对网络暴力事件,主流媒体网站应当强化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及时做出反应,深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并做出正面回应,真实、完整地展示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破除谣言、流言,牢牢把握网络舆情和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对网民的不理性、盲从情绪予以积极引导,最大限度化解网络暴力事件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网络平台运营商和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增强责任意识,发挥网络信息传播的把关作用,及时过滤、清理相关言论,杜绝网络暴力言论在平台上传播。媒体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信息流量大的网络平台采取实名制的注册登陆方式,明确责任主体,但应注意严格保护用户隐私,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对于未履行监管义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网络平台,追究其法律责任。网监部门、司法机关应严惩网络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形成行政司法威慑力,规范网民合法行使言论自由。针对目前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可以适当增加互联网法院数量,将互联网领域案件整体划归互联网法院审理。
(四)在技术层面提高预防和处理网络暴力的能力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实施网络暴力的手段也不断提高,网络平台运营商和网监部门必须要提高自身网络技术水平,以应对愈发增多的以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网络暴力行为。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努力掌握通过IP地址追踪定位发帖者的技术,提高网络空间治理的能力。
(五)网民应提升媒介素养,培养法治自觉和道德素养
网民应建立媒介理性,严守媒介伦理,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信息时应有基本的法律底线和道德认知。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应善于甄别各类信息,不应轻信谣言、危言;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看待各类信息,培养辩证思维和批判思维,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不应胡乱编造信息。网民应加强自律,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热爱国家,恪守法律和道德义务。对于有损他人、国家和社会的言论,应及时向网监部门、网络服务平台举报。对于发布、传播网络暴力的网民,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应拓宽公民行使监督权、表达权的渠道,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体制。公民行使监督权、表达权的途径少、耗时长、反馈率低,相比之下,网络渠道则更加快捷、便利。如果司法、行政机关不担当、不作为,则可能反馈率会更低,甚至零反馈,从而堵塞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打击公民的积极性,极端情况下,公民可能会以“私权救济”的方式,在网络或现实中,用一些不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主张,甚至可能言语攻击国家、社会。国家有关机关应思考如何畅通、拓宽与社会大众的沟通机制,充分提高公民对政策制定和执行等问题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构建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从而形成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李琳.虚实结合与协同治理:我国网络暴力治理路径研究[D].兰州:甘肃农业大学,2019.
[2]武琪荣.网络暴力行为影响因素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9.
[3]白云,赵翀.网络暴力问题规制的对策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