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20-08-14 10:16陈亚平
青年时代 2020年13期
关键词:阶级性家庭

陈亚平

摘 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一部分,对周边国家也有深远影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深受古代封建制度的影响,婚姻的意义、结婚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妻子的地位、婚姻的禁忌、妻的地位、妾、夫家方面都表现出了礼与法的结合。这种婚姻制度使得婚姻相对稳定,进而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不仅在古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且对中国现在的婚姻法有很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家庭;阶级性;封建礼法

一、引言

作为中华法系的发祥地,中国古代的家族婚烟法制度是中华法系婚姻法的典型代表,对当时周边国家影响深远。中国古代的婚姻立法起步较晚,战国的时候出现了关于家庭婚姻的成文法,魏国《法经》的杂律包含了奸淫罪,汉代《九章律》中的户律规定了婚姻、户籍。南北朝时期,《北齐律》将户律改名为户律,对婚姻家庭的规定逐渐系统化。唐朝《唐律疏义》中的“户婚律”有对中国及其周边国家有及其深远的影响。明清时期,婚姻制度内容基本沿袭唐律。

二、中国古代婚姻简介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无自主性,承嗣性,抑女性,买卖性,繁缛性。无自主性是结婚的南方和女方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能自己选择和相爱的人结婚。承嗣性是男女结婚的目的主要是繁衍后代,传承香火。抑女性是古代婚姻中对女方的束缚是十分不公平、不合理的,女方的人身自由及人格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买卖性是父母可以将自己孩子的婚姻当买卖,女子结婚后是可以被丈夫买卖的,这是现代的我们无法想象的。繁缛性是指结婚所需要经历的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和需要遵守的规矩。

(一)婚姻的意义

古代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主要是为了祖先的祭祀和传宗接代,这深深地体现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深受中国古代礼法的影响。婚姻的目的很纯粹,严重限制了女方和男方的选择自主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古人相信祖宗如果没有被祭祀,没有食物吃就会变成鬼,所以要保证后代一直要有人祭奉他们。所以父母都极力干涉子女的婚姻,并和媒人一起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人选做自己家的新人,婚后新人的任务就是传宗接代并祭祀祖先。

(二)婚姻的禁忌

同姓的人结婚是古代婚姻中的禁忌,因为“姓”标志着血缘,同姓的人是有血缘关系的,为了后代的健康,所以是不能同姓结婚的。古人那时候就已经注意到有血缘关系的两人结合是有坏处的。现在我们的婚姻法中也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当时人们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1],他们认为男女同姓有血缘关系,他们的后代是不健康的。“娶于异性,所以附近厚别也”[2],古人认为和不同姓的人结婚有利于扩大自己家族的势力,同时也可以维护家族内部的伦常关系。到了唐明清时期,成文法虽然仍禁止同姓结婚,但会区分同宗与非同宗,也就是是否有实质性的血亲关系。因为人们认识到用一个姓的人并不一定都有血缘关系,所以人们对同姓不婚也就不是很看重了,同姓不婚也就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唐代不禁止姑、舅、姨表兄妹结婚,明清法律明文禁止外亲中有亲属关系的结婚,但是实际中也是有结婚的,只要没有人告发便相安无事。成文法中明文规定亲属的妻妾和夫家亲属不能有性关系,丈夫死去只能改嫁外姓男子,否则强制离婚并治罪处罚。但实际上,穷苦人家因为经济原因兄收弟妻和弟收兄嫂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

(三)婚姻的缔结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结婚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和祭祀,所以婚姻对家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对于个人关系是极轻的,因为婚姻的目的并没有涉及到结婚男女的个人意志。婚姻的缔结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征得家长的同意,父母拥有子女的主婚权,即便子女在外做官、做生意,婚姻仍然是父母说了算。父母、祖父母是有优先决定权的,其次是伯叔父母,姑、兄、姐。作为不同顺序的主婚人,他们承担的责任也是递减的。古代文学记载《孔雀东南飞》的主人翁焦仲卿和刘兰芝,正是因为家长的不同意才将二人拆散的。“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3]说的是诗人陆游和原妻唐婉被迫离弃。

婚姻要有一定的仪式。婚姻对家族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家族祭祀的重要性,所以结婚的仪式都是在宗庙或者家祠里举办的,这样的仪式表示婚姻得到了祖先的认可。根据《礼记》上的记载,觐见公婆是在成婚次日。见完公婆之后还要拜见祖先,经过在庙中的拜见仪式,才算正式加入了夫宗,有了祭奠和被祭奠的资格。只有进行了庙见的礼仪才算是真正的成为了家族里的人,如果没有进行庙见的礼仪,女方是不被认可为家族的人,死后也是不能埋在男方的祖坟里的。

(四)妻的地位

在名义上,结婚后的男方女方是有平等地位的,甚至还有敬女方的说法和表现,在六礼中的亲迎仪式有所体现。但是古代的人们所敬的不是女方本人,是因为女方有传宗接代和祭祀的神圣职责,家族为了宗庙之事不得不对女方表现出敬。我们更不可由敬妻推论出夫妻平等的事实,因为还有更多的理论导致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因为男尊女卑是风气,女方处于從属地位,必须听从于自己的丈夫,不能自作主张,更不能在外抛头露面。

在家里,女方要尽心尽力地侍奉公婆的同时要侍奉好自己的丈夫,除此之外还要包揽家里的家务,如照顾孩子、洗衣服、做饭等。妇女“无攸遂,在中馈”“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妇无公务,休其蚕织”[4-5]。从文字学来看,妇(婦)字本身即有执扫帚之意,也能看出对女子的家庭定位。母权方面最明显的是对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她还有家中的家事代理权、财产权,当然这些权力都是来自于丈夫的授权,超过授权范围外便归无效。关于财产权,女方都是主内,没有经济来源,都是从丈夫那里领取钱财用来家用。丈夫的财产也是由自己的孩子继承,妻子是没有继承权的,由此可以看出妻子根本没有独立的财产资格,这也是男尊女卑的一大体现。

在夫妻的人格关系方面,夫对妻有监护权,根据明、清的法律,除非富人犯了死罪或强奸罪才被收监,其余违法行为无论轻重,都是由丈夫来收管。如果妻子告发丈夫就会像卑幼告发尊长一样来治罪,如果是不小心诬告的话,治罪会更为严厉。丈夫殴打妻子采取减刑主义,而妻子殴打丈夫则会被加重处罚,明、清法律规定,丈夫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就不构成殴伤罪。古代中女子的地位相当于卑幼,她所遵守的义务是相当于子孙的。

妇人犯偷奸罪在“七出”(休妻的七个条件)之列,夫有捉奸的权利,而且当时杀死奸夫、妇法律不问罪。妻子殴打公婆也是七出之一,夫不告官而擅自杀妻,罪责很轻不过杖一百。但是如果丈夫不孝,妻子只能挽劝而不能责打丈夫,如有殴伤并不能逃避妻殴夫的法律责任。上面已经说了丈夫殴杀妻子处罪极轻,可是在留养承祀的名义下,比如说父母年老或家中无男丁,丈夫最后还有免刑的机会。

(五)夫家

女子出嫁之后,她的经济和劳力都是属于夫家的,她与母家的亲属在形式上虽仍旧保持固有的关系和称谓,但亲属关系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她对父母及其他亲属降服,他的家属对她也降服(五服代表奔丧时穿的五种材质衣服,暗示亲疏关系,由亲到疏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公婆对儿媳的权力关系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关系差不多,公婆杀害儿媳法律上仍是采取减刑主义,儿媳有违教令会受到公婆的责打,只要不致折伤概不构成伤害罪。但如果是公公图奸将儿媳将其杀害,法律上因此事属于凶残无耻、蔑视伦常之类,所以不按服制办理,而是加重处刑。在夫家亲属的同辈中,明、清法律规定以大嫂为尊长,叔、姑视作为卑幼,于是弟、妹殴打大嫂会罪加一等;如果是姐姐殴打弟媳,或者是妻殴打丈夫的弟、妹,则是罪减一等。

(六)婚姻的解除

七出是丈夫休妻的情形,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妻子有其中之一就是触犯了法定的休妻情形,丈夫有权直接休妻。三不去是指“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6]。就是说妻子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服丧三年的,因尽过孝道,有权拒绝离婚[7]。

义绝是离婚的另一个条件,义绝包括丈夫对妻子家族、妻子对丈夫家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和妻子对丈夫的谋害罪。夫妻原以义合,这些行为使得恩断义绝、难以相处,因此成为了离婚的客观条件。义绝是强制离婚的条件,任何人没有商量的余地,是法律强制的。妻子不符合七出和义绝,或者符合七出的同事也符合三不去,丈夫不能和妻子离婚。如果离婚也是法律禁止的,离婚效力也是无效的,而且丈夫休妻还会受到刑事的制裁。如果有义绝的情况,丈夫和妻子不离婚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协离是指夫妻双方有权协议离婚,“七出”“三不去”及“义绝”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两人若因为两人意愿不和,两人皆同意的离异法律上也是承认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很少涉及夫妻的个人意志,因为大多都是以家族为前提。“协离”则体现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意志,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进步。

(七)妾

在古代的婚姻中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在一夫一妻主义之下,有妻再娶便构成重婚罪,唐宋时的处分是有期徒刑一年,责令与后娶之妻离异。妻和妾可以按照先后来定名分,先娶者为妻,后娶者为妾。古代认为聘的是妻子,奔的是妾,也就是说妾是买来的,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因此不能将这种结合称为婚姻,妾不会像妻子那样成为家庭中的一份子,她与夫的亲属不发生亲属关系,也不能参加本族的祭祀活动。虽然妻和妾都是以夫为君,但是不能称“夫”,而是管夫叫“老爷”,而她们则被称之为以姨太太或姨娘。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较之夫妻之间的不平等更甚,家长殴打妾比殴打妻子罪行轻两等,而妾殴打家长罪行则重得多,折伤以上便是死罪。妻子的地位是高于妾的,如果妾侵犯妻是和侵犯家长同等治罪的。

三、结语

综述所述,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完善过程,不断地在适应社会。在封建社会里,婚姻里的男女双方并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他们是家族传宗接代的工具,没有人格上的独立。在中国古代,家族间往往用宗族观念维护同族关系,借婚姻扩大家族势力,增强同异姓亲属间的联络[3]。

古代婚姻制度是封建体制的产物,遵守封建的纲常伦理。正是长期以来的封建束缚,清末后特别是五四运动后,在男女平等的思潮下,青年男女才开始追求婚姻自由。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國古代的婚姻家庭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封建婚姻制度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我们通过学习总结古代婚姻制度可以了解古代的风俗习惯、社会风貌、价值取向等,反思历史,不断完善当代的婚姻制度,发展我们的文明。

参考文献:

[1]左丘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M].北京:中华书局,2016.

[2]戴圣.礼记·郊特牲[M].北京:中华书局,2017.

[3]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44,116.

[4]张涛.中国古代婚姻[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77.

[5]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99.

[6]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户婚[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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