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荣
摘要 实施营改增制度不仅为建筑企业带来了许多发展的机遇,提升了企业整体的竞争实力。但是在改革后的背景下,建筑企业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本文针对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所面临的难题作出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保障建筑企业能够在营改增环境下更好地生存,并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对策
自营改增政策实行以来,建筑行业、金融行业等等许多行业都受到了影响。以建筑行业来说,之前一直采用的是缴纳营业税的税收方式,行业利润率在3.5%左右,实施改革后就转变成了缴纳增值税的形式,虽然能够对企业的税负压力有一定缓解作用,扩大其盈利空间,但也对建筑企业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部分涉税规划问题
(一)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均衡
有些建筑企业需要购置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需求量较大。相对而言,其进项税额金额较大,销项税的金额相对较小。这样一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企业进项税额未能全部抵扣完,进项税额大意味着相应成本费用较多,会造成企业亏损,还有一些建筑企业存在销项税额远远大于进项税额的情况,这样就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造成税负较高。另外,大多数的建筑企业都开始实行多元化经营模式,比如在建筑施工的基础上,还同时经营着运输、安装劳务等业务,如果这些劳务都是由内部部门提供,而不是由建筑企业提供,那么其实就是属于内部的服务,就不能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供应商的选择影响建筑企业利润
建筑企业施工涉及的材料种类繁多,包括大宗材料、二三项材料、地材、零星材料等,涉及的供应商有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地材和零星材料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例如,如果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或是受到当地供货条件的限制,建筑企业通常就会和当地的农民合作,而这些农民一般是就地取材,将当地的砂石等材料提供给建筑企业,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因为供应商不够规范,所以材料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也会出现货品退换的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最终导致税负的压力增大,材料成本增大,利润减少。
(三)报价工作复杂
建筑企业在承接项目时通常都是用投标的方式,需要编写投标书,主要是为了确定投标价格,最终经过比较和分析后再做出决定。而建筑企业中标与否一般关乎两方面,一是其自身的实力、建筑资质等等,二是报价是否合理。如果报价过高,则可能会错过承接的项目,在竞争中被淘汰;但是报价过低,建筑企业内部的利润就会减少,甚至造成亏损。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增值税就不再包含在工程费用定额中了,所以需要在分析之后对定额进行调整,调整以后,产品的造价内容等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四)巨额劳务用工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行业劳务用工有劳务分包、劳务派遣、自有劳务队伍等几种模式。部分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可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自有劳务队伍大多是由一些农民工或者是临时工组成的,人员密集,在建筑企业的成本中所占据的比例较大,并且还在不断上涨。这一部分的人工劳务成本,很难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因此不能用来抵扣税金,进而大幅减少了进项税额的抵扣,那么建筑企业就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负压力。
(五)资金链紧张问题加剧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一般是由建筑单位在经过最后的验收环节后,用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结算,而实行了营改增的政策之后,就不能再使用代扣的方式,而是要按增值税规定先进行税款预缴,再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发票开具、工程结算收款、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孰先原则进行税款缴纳。但是用这样的方式很容易出现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工程款的收回和施工两者间的进度没有保持一致。当甲方验收后不一定能立即支付工程款,而建筑企业却不但需要先将工程款垫付给负责施工项目的人员,还要缴纳在施工过程里所对应的税金,同时还需要进行预缴税款。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规划的解决对策
(一)合理设置分支机构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是旗下的各个公司进行独立申报后,再交纳税金,出现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均衡情况,当部分子公司的进项税额没有及时进行抵扣时,就会加重建筑企业的总体税负压力。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组织管理、工程项目情况、税负、增值税留抵退稅政策等综合考虑后将内部组织结构进行合理设置,减少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降低税负,增加利润。比如,当建筑企业的税负形成不平衡状态时,可以把旗下的工程公司设置成分公司的形式,由建筑企业统一去缴纳增值税,那么建筑企业内部的各项目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就能够合并汇总计算,实现充分抵扣。
(二)谨慎选择供货渠道
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价位通常会较高,但是能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虽然较低,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法开具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这样必定会给建筑企业的经济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在价位上和折扣上分析。在不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前提下,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让幅度能够保持一定平衡时,选择小规模或是一般纳税人的结果是一样的。假如价格的折让比较低,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反之,就选择一般的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能够获得更高利润。
(三)审慎进行报价
如果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以后依旧不改变报价,那么很容易在抵扣销项后,利润相比以往会较少。因此,在这时建筑企业为了不减少营业收入,应保持谨慎的态度,掌握平衡,适当提高投标价位,争取在竞标中取得成功,保持企业的正常收入与利润。同时,也可以调整企业内部标前成本测算模式,在原来交纳营业税模式下测算标前成本及利润的基础上,调整为增值税模式,将预计收入、成本费用分离增值税后,重新建立测算模型,择优选择保价方案。
(四)提高机械化操作能力
因为内部劳务费不涉及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所以不能带来可以抵扣的税金,建筑企业可以将密集的劳务模式进行改善。一方面可通过提高机械化的生产与操作,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优化工作效率,减少劳务用工的人员和费用;另一方面可以调整劳务模式,在不增加劳务成本的基础上通过劳务公司分包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劳务成本、降低税负。通过劳务改善可以在不增加劳务成本基础上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
(五)优化现金流管理
工程款延时到账是建筑企业中经常发生的事情。有些款项甚至要拖延到几个月或是几年之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建筑企业经济紧张的状况变得更加严重,建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加强对资金链的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方案,要保证建筑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能够缓解支付压力。同时加强税务事前规划,异地施工工程项目预交增值税时,做好劳务分包差额抵减,尽量降低预交增值税时的资金压力。及时跟进政策研究,2020年度海南省提出异地施工工程项目500万元以下可以不预交增值税,这可能预示着异地施工工程项目预交政策有所调整,这也是加强现金管理的重要举措。
三、结语
建筑企业在增值税运行四年来仍会面临较多影响。例如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期间所消耗的资金不能获取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充分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充分抵减等等。在某些角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再加上建筑企业增值税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够完善,所以无法保障企业的持久发展。但其实在增值税实行及国家减税降费的同时,也为建筑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各项经济方面的政策,提升效益,还能帮助建筑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作者单位为山西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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