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20-08-13 07:13
财会学习 2020年22期
关键词:考务资格考试社会保险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増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級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考〔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对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调整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11日作为应急预留批次保留。

具体安排如下: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仍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二)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仍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关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不做调整,仍按《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20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2.2020年8月29日开始组织考试。

3.2020年9月1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考试上报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

4.2020年9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5.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统一要求无法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考试的地区,相关考试并入下一年度进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二)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把调整后的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考生。严格按照《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9〕6号)和《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配合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简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我部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本规定。除上述要求外,本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0年6月19日

关于修订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现修订《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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