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中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分析

2020-08-12 09:09刘炜
南方农业·下旬 2020年5期
关键词:经营管理种子

刘炜

摘 要 在农业领域中,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防止种子出现质量问题,农业执法部门必须对现有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统一种子许可证发放标准,提高人员素质,让农业生产用上“安全放心种”。基于此,分析农业种子市场现状及农业执法中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 农业执法;种子;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4.6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0.15.050

种子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做好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目前农业执法人员的首要职责。基于此,从种子质量管理体系、许可证发放标准、相关责任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剖析其内在原因,并就如何让农业生产用上放心种子探究可能的解决方案。

1 农业种子市场现状

目前,我国的种子市场存在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不完善、种子种类增多、假冒伪劣产品增多、没有统一的农业种子许可证标准、种子企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和农民盲目购买种子等问题。种子市场的开放,对地方政府进行种子市场管理造成了一定难度。

2 农业执法中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种子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受相关历史原因以及部分乡村的特殊原因影响,目前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不合法现象,如种子质量管理机构和种子企业未能完全分离、种子档案管理工作标准不一,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2.2 没有严格统一的许可证标准

在部分种植历史悠久的地区存在诸多种子经营管理问题,如销售不合法或未经过批准的种子、种子销售不规范等,给种子质量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2.3 农业执法中种子经营管理者素质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企业应该按照法律配备“种子四员”,但是很多企业员工专业素质不强、缺乏责任意识,未能保障对种子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种子管理事故时有发生。

3 农业执法中种子经营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改进种子质量管理体系,深化机构改革

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现象,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种子管理机构改革。农业执法人员应当本着认真踏实的态度,以“科学执法,公正负责”为原则,以“保证最好服务,创建优良队伍,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对管理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合规现象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明确农业执法人员的责任[1]。

农业执法部门人员可以和种子管理工作者进行讨论,制定省、市、县级的种子管理方针。采用该方法,执法人员和种子管理者就可以就种子经营管理相关问题一同制定行业工作标准。除此之外,种子质量管理机构也应对区域内的种子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并适当进行升级。比如目前很多地区种子档案登记情况与种子经营公司记录情况存在着人、财、地未分开的现象,该问题随着种子档案越来越频繁的使用,日益突显。所以,农业执法部门人员可以联合相关的种子管理工作者,对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公司进行再一次检查,保证种子经营管理机构和种子经营公司人员、财产、物品等方面严格分开。除此之外,对于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实行目标岗位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责任感。种子质量管理机构不合理,不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臃肿问题,还会对种子行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农业执法部门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不断深化机构改革,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2]。

3.2 严格相关证件的发放管理,规范种子销售

种子品种数量的不断增多给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相关农业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相关证件的发放管理,省统一标准,规范种子销售。在种子经营领域,种子的资质审查证书、企业经营证书应保证省统一制证,县统一发证,杜绝不合格单位进行种子代销或超范围销售。

农业执法部门可以从多个方向入手,保障种子管理领域的证件统一。1)执法部门不仅要加强对种子档案的管理,还要确保相关的设备符合标准,让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规范化。在事故频发的公司,应对检测设备严格要求。2)一些地区存在乱销售的现象,农业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相关证件发放,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委托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省统一标准,应该实行省统一的种子代销企业审批制,严控企业相关生产许可发放,减少不负责任的企业代销和超规格销售行为。3)执法部门人员应该规范种子销售,保障所销售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符合当地农业部门的认定,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3-4]。

3.3 加強种子经营管理者与销售者的培训

1)种子经营领域中部分人员的素质不够高,在工作中经常不按规定操作,销售不安全、不合法的种子。2)种子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强,容易造成相关安全事故。执法人员要加强对种子经营管理者与销售者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能力,减少由于不规范操作引起的事故[5]。

针对造成人工事故的原因,农业执法部门人员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对经营管理人员与销售人员加强管理力度。农业执法部门应当对经营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进行综合教育考核和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基本农业常识、农业设施知识、种子事故的处理方法等。在培训与考核过程中,对于实操不合格的管理者和销售人员,应当暂停其工作,并安排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其考核合格才可重新上岗。最重要的是,执法部门还需要保证企业“四有人员”的配备,即相关企业应该配备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种子加工技术人员以及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除此之外,执法部门人员还应对“四有人员”加强培训,种子企业也应建立相关的技术骨干队伍,提高人员业务能力。

4 结语

在种子经营管理中,为了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对现有的种子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全方位改革,确保种子相关许可证正常发放,切实提高相关责任人员的业务水平,保障种子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王杰,卢欣欣,刘奎刚,等.浅谈上海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状及对策[J].上海农业科技,2018(5):11-13.

[2] 张祝明,唐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实践探讨[J].作物研究,2018,32(5):437-438,444.

[3] 何孔格.新时期县级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7(1):45,47.

[4] 刘建,楼坚锋,姚丹青,等.浅谈我国种子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及推进建议[J].上海农业科技,2019(2):17-19.

[5] 张丽君,刘昌文.当前农业种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新农村(黑龙江),2017(5):15.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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