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征宇
[提要] 子女是父母养老中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下形成的独生子女群体已经成长为青壮年,开始逐渐承担起父母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其压力是非常大的,这就产生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的困境,对此我们必须积极的予以应对和解决。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与学习了解,首先简单介绍我国养老问题现状,然后分析当前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存在的困境,最后主要就如何改进、完善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提出部分探讨性建议,以期能为相关的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5月9日
不论在哪一种国家制度下、社会环境中,养老都是最为突出和尖锐的一个社会问题,广受国家政府与家庭、个人的关注。从微观层面来讲,如何养老直接关系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其更关系着老年人的生活权益、人格尊严,因此从一个社会的养老水平,可以折射出整个国家、民族的经济与文明发展情况。“计划生育”是我国在特殊社会背景下,采取的一项特殊国策,目的在于控制国家人口增长,由此产生了社会中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独生子女”,这些独生子女当前既面临着生活、工作的压力,又需要开始逐渐承担起父母养老的责任和义务,这导致了我国现目前养老困境的出现。
一、我国养老问题现状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以及国家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提升,当前我国社会的老龄化程度相当高。有早期的社会调查预测显示,2020年我国年龄超过60岁的老人人口数量将达到2.55亿人左右,将占到我国人口总数的17.8%,高龄人口数量会增加到2,900万人。更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所有的老年人群当中,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的数量,将会达到1.18 亿人左右。不可否认,近些年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力度大大加强,尤其是完善和改进了社会养老保障,这使得很多老年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经济、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养老的压力。不过需要客观认识的是,基本的国家养老社保,并不足以支持老年人享受高质量的养老生活,也并不足以保障其生活权益、人格尊严。作为子女,依然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在各方面的老年养老服务事业上,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普及、普惠力度。
二、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存在的困境
(一)明显缺少精神关怀。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受到了社会的格外关注与重视是有原因的,独生子女出生在计划生育时代,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当独生子女作为夫妻结合在一起之后,其便需要承担起赡养四位老人的责任与义务,显然这对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来说,都是力所难及的。评价养老生活质量,显然不能以生活物质、经济水平作为唯一的标准。相反,人在进入了老年之后,其消费欲望会普遍性的下降,因此生活物质、经济水平,对其生活质量的影响并不是最大的,真正影响最大的因素当属生活陪伴和精神关怀。现代社会的运转机制越来越复杂,整体的有机性越来越强,很多独生子女在毕业之后,或是在组成新的家庭之后,都不一定生活在父母的身边,可能去到了另外的城镇。而且反复强调,独生子女需要赡养四位老人,要想同时陪伴四位老人,显然是分身乏术的。这就让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过程当中,出现了没有子女陪伴的情况,即使是其在生活中,充满了物质与经济保障,但是其心理依然空虚,得不到精神关怀、情感慰藉,因此很多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生活质量并不理想。
(二)巨大的经济负担。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覆盖全面,基本上所有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到养老金,但是大部分老年人所领受的养老金数额是较低的,即使能够保证其日常的生活开销,也难以满足他们其他方面的生活需求,这就需要子女拿出资金来,赡养老人,改善其生活质量。但是作为独生子女来说,其当前正处在“高消费”阶段,且不说其收入能力如何,总之其开支是较大的,如一般生活、子女教育、房贷、车贷以及朋友、同事间的社交等等,在需要同时赡养四位老人的情况下,其必然需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而对于收入一般的独生子女结合家庭来说,这会使得整个大家庭的生活质量大大下降。
(三)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供给水平较低。在经济与文明越发达的国家,养老事业的建设就必然越受重视。在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养老矛盾重重的情况下,社会养老服务必然就成为了解决矛盾的一个关键途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近些年我国大力加强养老事业建设,但是社会养老服务资源的供给水平依然较低。如当前我国养老機构的发展总体呈现出“公立养老不足、民营发展缓慢”的态势,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养老机构的数量不足且质量发展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机构内部的养老资源和设施配备不足。具体来看,我国目前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失独家庭的养老机构数量较少,各类养老机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医疗设备也还处于基础的发展阶段,只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注重精神养老,而机构内部的相关老年文体娱乐设施还不能与之相适应。
三、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对策
(一)进一步制定、推广养老相关普惠政策。要想改善我国独生子女的父母养老问题,我们首先是应当进一步制定、推广养老相关普惠政策。以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为依据,不断完善养老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养老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日益系统化、具体化。要进一步完善同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更适合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政策规划,就要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政策倾斜力度。具体来说,对于随外出工作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养老金的异地支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异地转移的机制。不断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高龄生活补贴,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失能生活补贴。实行独生子女照料父母的“带薪休假制度”,并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或者共同居住。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的思想教育,增强他们赡养老人的责任意识,甚至是妻子、丈夫双方的父母养老公平意识,这些都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予以双方父母更多的生活照料、精神陪伴、心理慰藉,这既是责任与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强化机构养老兜底保障作用。养老在国家政府、机构的社会治理当中,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甚至可以说是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最大责任主体,因此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困境中,我们应当大力强化机构养老兜底保障作用,针对社会越来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现象,建设、发展好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逐步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如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养老机构在收取服务费用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子女数量问题、负担问题,并设置阶梯型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如对于7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可以大部分减免,或是全部减免收费,而对于70岁以下的,则适当少量收取费用。另外,考虑到具体情况,对于失能老人、失独老人,在其60岁或65岁之后,就可以为其提供免费养老服务,并且对于这类老人,政府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养老中心,为其提供特殊性的养老服务。同时,要重点加强对这类养老中心的监管,如环境、服务、行为、安全监管等等,一定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权益、人格尊严,坚决防止出现虐待老人的恶劣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养老机构的服务供给,要不断向高层次发展,要从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提升到精神生活服务层面,丰富老年人在养老过程当中的休闲娱乐、文化生活内容。从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再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不断满足老年人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对于养老机构内部的发展和建設来说,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制定护理服务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与激励奖惩制度。加强机构内部养老服务资源的配备,如医疗服务设施、文体娱乐设施等,不断提高养老机构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多角度、全方位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养身、养心、养老的全方位统一。只要有了上述机构养老兜底,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便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三)着力提高养老医疗服务水平。年老多病,这是人生生理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人的年龄越大,身体机能也会大大下降,因此养老和医疗问题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来说,如果有人生病,必然需要子女的全程照料,这所带来的后续问题非常复杂。因此政府方面,应当着力提高养老医疗服务水平。如在养老机构建设的同时,配套性的完善常规医疗设施,引入医护人才,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相对专业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同时,还需要引入相关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如各类信息化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医疗平台等等,通过这些设备、平台的应用,来动态掌握老年人的健康情况,如心率、血压、血糖等等,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共享给其子女,消除他们日常的担忧、顾虑。
四、结语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小家庭、大家庭以及国家社会三个层面,更关系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生活权益、人格尊严。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对策,解决当前存在的困境,以切实、有效提高我国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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