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WTO框架下欧盟补贴政策体系及启示

2020-08-10 09:23李卓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15期
关键词:欧盟

李卓航

[提要] 补贴作为各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刺激消费、扩大投资、拉动贸易以及稳定经济周期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补贴本身又具有隐蔽性强、不透明程度高等特点,易出现触犯国际贸易“红线”的补贴政策,从而受到反补贴调查与处罚。本文首先对欧盟补贴政策体系进行介绍梳理,然后基于WTO框架下进行比较,最后基于欧盟补贴政策体系归纳总结对我国补贴政策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欧盟;WTO;补贴政策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5月8日

一、引言

补贴一词最早由重商主义流派提出,《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也描述了18世纪英国政府通过补贴支持制造业厂家与商人,从而实现工业革命的快速发展。虽然古典主义学派及贸易自由学派都反对补贴,认为其阻碍市场的完全竞争和资源禀赋的自由配置,扭曲供需规模与均衡价格。但从产业结构发展和全球贸易竞争角度分析,大量学者研究认为补贴对国家经济发展、产业兴旺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Jackson(2008)研究认为适度补贴能够促进区域相关产业发展。Diamond(1990)研究发现采用补贴政策能够增强本国产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唐宜红(2003)研究发现如果国家增加出口补贴且该补贴未被别国反补贴政策抵消,则能够显著提升该国社会总福利。任曙明、吕镯(2014)研究发现补贴能够放松产业的融资约束,平滑的补贴政策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综上研究,普遍认为适度的补贴政策能够对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欧盟补贴政策体系

欧盟补贴政策体系是一个全面系统、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则组成。第一个层次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等法律,组成了欧盟补贴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二个层次是欧委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条例和规则,详细解释并界定了条约相关内容。第三个层次是欧委会制定的行动规划、建议、指南以及通告等,包括针对不同领域和补贴类型设定具体的实施规则。

(一)欧盟补贴的定义。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欧盟关于补贴的定义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由国家(包括主权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机构等)提供;二是构成财政负担;三是补贴对象为特定企业。欧盟法规中,认为补贴行为破坏竞争环境或对竞争产生威胁,对贸易产生扭曲效应,不利于欧盟共同市场发展。因此,补贴政策的目标是对成员国的补贴行为加以规制和引导。

(二)欧盟补贴的类别。欧盟根据自身实际并参照WTO将补贴分为三类:一是明令禁止的补贴,称为“与共同市场不协调”的补贴;二是绝对豁免补贴,称为“与共同市场相协调的”补贴,成员国进行此类补贴前无需经过欧委会审批,具体包括无差别的社会性补贴、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补贴和德国统一补贴;三是黄灯补贴,称为“可能与共同市场相协调”的补贴,成员国进行此类补贴前必须经欧委会审批,包括对生活水平低下或就业严重不足的地区的补贴,对经济严重混乱的成员国的补贴,对某些经济活动或为促进特定经济部门发展的补贴,对文化产业和文化遗产的补贴,以及欧委会提议的其他类补贴。

(三)欧盟补贴的方式。欧盟对成员国的补贴方式实施严格的事前控制和事后评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通报要求,为对补贴进行严格监督,原则上成员国在实施或更改某项补贴前均需通报欧委会;二是事前审批,成员国进行非豁免补贴前需经过欧委会审批,在欧委会做出决定前不得实施;三是申诉调查,如成员国对补贴提出申诉,欧委会需进行初步审查,就该补贴与欧盟市场的协调性做出判断,并视情况启动正式调查;四是日常评估,欧委会对成员国补贴政策进行日常审查评估,并根据欧盟市场发展需要实施适当的补贴措施。

三、基于WTO框架下欧盟补贴政策体系分析

欧盟补贴规则参照了WTO规则的基本分类,在总体遵循WTO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发挥,在具体规则和管理方法上有明显区别。

(一)研发和创新。欧盟研发和创新补贴较WTO规则而言,一是范围大幅扩大,将程序和制度创新、创新集群等《SCM协议》未涵盖的创新相关内容纳入豁免范围。二是针对《SCM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涉企基础性研究也作出限定,规定其最大补贴强度为100%。三是补贴强度随着创新与商业化前景的关系呈递减趋势,如产业研究补贴强度降至50%~70%,试验性开发补贴最多为25%~45%,均在WTO规则限额内且略有降低。四是根据企业规模有所区别,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强度普遍大于大型企业。

(二)环境和能源。欧盟在WTO环保补贴的基础上,区分企业类型与补贴年限,对“标准升级适应”补贴设置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补贴强度限制在5%~20%间。此外,欧盟将相关补贴豁免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强化,增加了环境研究、废物处理和能源效率等类目并确定了高强度补贴,针对污染修复、排污权交易和碳捕捉等新型环保措施的补贴强度更是达到100%。

(三)区域发展。WTO和欧盟规则均允许对经济落后区域进行补贴,欧盟补贴范围大于WTO范围。WTO规则下落后地区的标准是,人均收入、家庭平均收入或人均GDP不超过境内平均水平的85%,或失业率达到境内平均水平的110%。欧盟则根据成员国区域划分出a区域和c区域,a区域指人均GDP在欧盟平均水平的75%及以下的地区以及边境区域,c区域则包含预设和非预设两种。其中,預设c区域指在2011~2013年间被标记为a区域地区或人口稀少地区,非预设c区域指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且失业率高于欧盟平均水平115%的地区。

(四)其他补贴豁免。欧盟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对经济和就业的贡献,并注重人力资源发展,特将中小企业和培训相关补贴纳入豁免范围。根据《一般整体豁免条例》,中小企业指的是雇员人数不足250人,且年营业额不足5,000万欧元或者年资产负债总额不足4,300万欧元的独立企业,具体分为小型企业及中型企业,补贴种类包括投资和就业、咨询、参加交易会、风险资本和女企业家,根据补贴种类和企业类型规定不同的限额和强度。

就业补贴有三类:一是创造就业机会,分别向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提供补贴;二是对弱势群体和残障人士的就业补贴,弱势群体和残障人士可在就業第一年获得补贴;三是对便利残障人士设施的补贴,此类补贴可支持由残障雇员产生的管理和交通费用。

四、政策建议

综上,欧盟补贴规则是在WTO规则基础上形成的一套严格有效的规则体系,欧盟补贴法律体系对补贴的定义、分类、程序和救济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制定了大量次级法律和“软法”,并针对重点领域补贴制定了实施指南,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奠定了欧盟以规则为基础的补贴制度框架。通过严谨的法律体系,欧盟既合法利用补贴提高相关产业竞争力,又能有力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环境。

相关政策建议:第一,基于WTO关于补贴及反补贴规则作为硬约束,对我国补贴政策体系进行调整改进,防止相关补贴政策落入不可诉补贴规则中,在维持国内经济产业稳定发展,国际贸易竞争有序开展的同时,积极将补贴政策按照符合绿箱规则进行调整。第二,加大对新兴产业、环保产业的补贴力度。基于WTO框架以及欧盟补贴政策体系,对与创新研发和环保产业具有反补贴的豁免权,同时也是对国家提升综合国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导向性,因此我国补贴政策应进行结构化调整,从而实现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在WTO规则框架下科研环保产业政策的有效推进。第三,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要积极探索更加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尽量降低采用补贴手段等非市场化措施对经济发展的扭曲,从而充分激发市场各微观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实现资源配置的瓦尔拉斯均衡和帕累托改善,进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产业效率,从而实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提升产业产品对外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Jackson J H .Direct Effect of Treaties in the US and the EU,the Case of the WTO: Some Perceptions and Proposals[M].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EU Law,2008.

[2]Richard Diamond,A Search for Economic and Financial Principle in the dministration of United State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Vol.21,1990.

[3]唐宜红.出口补贴的福利分析及其对反补贴的含义[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2).

[4]任曙明,吕镯.融资约束、政府补贴与全要素生产率——来自中国装备制造企业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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