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艺敏 严小光 秦丹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越来越多的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中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或提起损害赔偿。
2020年5月28日,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着实让人印象深刻,民法典对于无过错方配偶的“关照”将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
陈某(男)与梁某(女)于2011年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外出打工赚钱在老家城里买了一套房屋。但由于两人均在外地,该房屋登记在陈某父母名下。2014年梁某回到老家照顾孩子和陈某父母,陈某继续在外打工。后陈某回家次数越来越少,即使回家也与梁无事生非,引起夫妻吵架。据此,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7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庭上,梁某认为,自己对家庭、子女尽到责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在知晓丈夫出轨后还极力挽回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陈某未举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官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态度坚决。梁某指责陈某对婚姻不忠诚,在外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同意离婚,要求对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并以陈某存在过错要求其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法庭上,陈某承认自己出轨,但拒绝对梁某进行赔偿。
该案中,由于房屋登记在陈某父母名下,梁某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梁某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陈某与其他女性有一次或两次不正当关系,并不能证明陈某与其他女性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法官无法支持梁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求。
法官认为该案中女方“净身出户”显失公平,加大力度调解来实现男方对女方的补偿,最终女方获得了5万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法官认为补偿女方5万元远远不能弥补女方对这段婚姻的付出,因为此案例中陈某的确存在重大过错,但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不敢判。
我们做个设想,该案如果遇上了今年通过的民法典,结果又会有何不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与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增加的“兜底”条款意义重大,突破了婚姻法4种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规制。使法律更加多元,且对无过错配偶方的保护也更加周全。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长期以来在离婚诉讼中基本属于“僵尸条款”,现行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太高。比如,要和他人构成同居才能赔偿,假如发现配偶出轨导致婚姻破裂是没有办法获得损害赔偿的。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任艺敏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作者供图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严小光 作者供图
因为婚内出轨没有构成婚内与人同居、重婚的程度,且司法实践中发现,想要证明过错方长期、稳定地和他人居住是很难的。即便有“现场”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也只能证明在某一时刻存在出轨行为,但是很难证明两人有长时间、持续的同居关系。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婚内出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无法被认定为过错,都无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条。
此次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和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也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激活该僵尸条款。除重婚和长期与他人同居外,一般性的出轨行为终于可能成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一种法定情形。
以后遇到类似陈某梁某案件的情况,根据“兜底”条款,法官的判决就于法有据了。
“兜底”条款未来可能给法官带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结合审判经验裁量、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认定,法官应该根据审判实践、司法智慧、生活经验,结合个案情况判断。该过错应是一般人不能容忍的,是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同时也给无过错方带来了较大的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
比如,前述案例中的婚外情以及婚内与他人生子、嫖娼、吸毒等等,这些行为无疑都会对无过错方配偶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由于各地、各家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不一,过错的程度不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依靠法官逐案酌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对过错一方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但在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无过错方保护的效果仍然不明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数据,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中,即使过错一方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由于受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数额的限制,过错一方一般只承担5万元以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多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而现在很多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动辄上百万元,5万元以下的数额显然对于过错一方只是一个小小的惩戒。
2016年7月彭某(女)以郑某(男)有吸毒恶习、家暴、违法犯罪等原因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9年,彭某与郑某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中,法院查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进行了装修。经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577018元。郑某由于吸毒上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双方的共同存款肆意挥霍。郑某因吸毒恶习多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也因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法院从照顾女方(彭某)权益的原则即本案实际出发,判决该房屋归彭某所有,彭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郑某应得房款204964.7元。
>>综合办干警秦丹丹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作者供图
以上案例中,承办法官在民法典尚未实施前是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以上判决,并非因为男方的长期吸毒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照顾女方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因女方出轨、吸毒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让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法律适用纠结。民法典实施以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将为法官在实务中切实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很多人都以为过错方就应该少分财产,然而在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过错是作为少分财产的理由,仅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按照此原则,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予以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比,民法典多了一项原则,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如此,过错行为终于从立法层面上有了少分财产的依据。
离婚财产中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将对今后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以及分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一套200万元的房产,如果给予无过错方10%的照顾,那就是20万元,远远高于一般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更重要的是,相比较离婚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的认定,照顾无过错方并未对过错有严格的界定。
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婚外情等重大过错行为,也应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长期吸毒、赌博等,损害家庭利益,对家庭极为不负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无效的情形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限于受胁迫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的情形。若基于以上情形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多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获得损害赔偿。
张女士与梅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2月5日,即结婚登记后的第七天,梅先生开始持续高烧,就医检查被确诊患有梅毒及艾滋病。张女士认为,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梅先生并未告知其患病情况,自己一直不知晓梅先生的病情。张女士诉至法院,以梅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请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条款。从立法层面确定了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且婚姻若因此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案例,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法院会确认张女士的婚姻无效,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也可多分财产。但民法典施行后,若张女士在一年的除斥期间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婚姻登记,一旦双方婚姻被撤销,则张女士不仅财产分割中会得到“照顾”,还可向梅先生提出损害赔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小家和睦,大家安宁。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一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规定把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理,从而为婚姻家庭编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法理依据。
民法典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离婚财产中无过错方照顾原则、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保护条款,这些既制裁了过错方的违法失德行为,又切实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也为法官办案进行法律适用增加底气和可操作性,促使个案裁判更加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