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调整概算的分析

2020-08-05 01:37
山西水利 2020年2期
关键词:概算征地工程量

樊 怡

(山西省水利建设开发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2)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具有投资结构多样、协调难度大、工作条件复杂、水文地质、环境因素影响大、动态性强、工期长等特点。具体实施阶段,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工期延长、出现不良地质段、施工方法和工程量的变化等,都将导致批复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了能更好地满足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真实反映项目的合理价格水平,需要对超出概算的工程投资进行调整。

1 调整概算的原因

通过采用文献调查法,对山西省历年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超出概算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常见原因。

1.1 设计变更

常见的设计变更产生因素有水文、工程地质、自然灾害及勘察情况等的重大变化。如根据地质情况调整大坝建基面;围岩类别变化需要调整衬砌方式;又如地形条件复杂,变更输水管线、管材;工程涉及的地方政府以及铁路、公路、电力等跨行业单位和部门利益相矛盾时,项目法人不得不变更设计;枢纽坝址与公路、铁路桥较近,为解决纠纷,采用坝址迁移的方案;项目实施时征地难以协调,需要改变输水工程线路和铺设方式;文物保护、环境因素导致的设计变更等。

1.2 政策性调整

项目实施工程中,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重大政策变化,或相关部门出台最新规定或者办法。如项目实施期,更新了与批复期不同的亩产值标准等。

1.3 融资方案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筹措方案的变化,实际贷款额度增加、利率变化及贷款期延长,必然会导致贷款利息增加。

1.4 物价上涨

为体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理念,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需要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主要包括人员工资、设备价格、主要材料上涨等。

此外,还有工期延长会导致索赔增加、建设期利息增加、物价上涨、政策性变化等,上述的各种因素也会使工期延长,造成投资的增加。

2 调整概算依据

调整概算的依据一般有五个方面:

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

二是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下发的相关文件,水利工程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涉及跨行业问题也比较多,在编制时要尽量考虑全面,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山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发布的《山西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试行)等。

三是相关主管部门已批复的文件,包括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初设概算、专项设计变更报告、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方案调整专项报告。

四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主要有施工、机电、金属结构安装采购、材料采购、服务类合同等附属材料、监理签证、变更、索赔、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施工结算资料。

五是实施阶段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以及市场价格等资料。

3 调整概算的要求与方法

调整概算首先应明确时间分界点。时间分界点是确定价格水平,区别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计算建设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等的重要参数。一般将时间分界点定为调整概算的上一个月末。

3.1 工程部分

3.1.1 建筑安装工程费

要想更准确地掌握调整概算投资,首先应将工程部分分情况、分层次考虑,分为已签订合同工程与未签订合同工程,已签订合同工程又分为已完工程和未未完工程,其中已完工程分为已支付和未支付工程。然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考虑工程量和单价两个方面应如何计列。

已完工程中已支付部分按照合同计列,已完工程中未支付部分的工程量,应按照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列,未完工程按未完工程图纸工程量(合同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列,如有变更和新增项目,按变更后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确定的单价计列,未签订合同的工程首先应明确是否继续实施,继续实施的按照施工设计阶段图纸(拟招标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和调整概算编制期预算单价计列,确定不再实施的部分不予考虑。

3.1.2 独立费用

调整概算项目,如出现建设期延长或费用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往往导致相应的独立费用增加;其中建设管理费,一般是按照时间节点分情况考虑,实际发生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未发生的预留费用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工程建设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等服务类合同,按合同考虑投资,如果有新增项目,则按照投资增加部分考虑。

3.1.3 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计列时,不考虑已完工程,只考虑未完工程,其计算基数为时间分界点后的未完工程投资。

3.2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由于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情况复杂,遇到工期延长、移民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往往发生实际与原批复补偿标准的变化,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和协议规定,还应考虑已明确由地方包干实施的征地及移民安置部分确定调整概算投资,未实施部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新补偿标准进行考虑。

3.3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均按照合同和协议计列。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按照变更设计方案投资计列。

3.4 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和贷款期计。如果发生融资结构调整,按照实际发生计列,按照还贷方案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

4 应注意的问题

4.1 严格界定调整概算的条件

调整概算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一种措施,为了更好地控制投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界定调整概算的条件,只有满足调整概算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调概。

4.2 调整概算的宏观调控作用

概算调整属于宏观投资控制,调整后的投资仅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3 明确资金筹措方案

为保证工程正常有序的开展,在调整概算文件编制时,应明确调整概算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

5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身具有单一性、独特性的特点,因此,调整概算的编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级及各行业的法律法规、意见、办法综合考虑,这样才能对概算进行合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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