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市场规模呈扩大化趋势增长。但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体系还不完善,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滋生出很多次生问题,对市场结果造成危害。民商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调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体系;现代化;价值体现
在现代化的经济建设中,我国的商品交易系统还未正式完善,现实中交易市场本身还存在许多漏洞,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和约束。民商法就是为保障经济建设的有序发展而存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体系,给商品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民法与商法互有交叉点,两者相结合起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管理,整改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乱象。
一、民商法存在的意义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我国的基本国策便是依法治国,所以民商法在我国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建设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民商法从抽象意义上而言包括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分为人身法和财产法;人身法分为人格权法和亲属法,人身法规定公民所拥有的各项权利,而亲属法则是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规范;财产法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规定所有权等权利的取得、变更、消灭和占有制度、公有制度和相邻关系,而债权法则是规定债的产生原因、债的转移、债的保全、债的消灭等。至于商法,我国现在没有制定独立的商法条文的,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这里的商法是包括两个部分的,就是规范商事活动和调节商事法律关系两个部分,既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其重要就包括几门子法,比如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和票据法等等。民法和商法同为私法且并列作为互为补充的部门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民商法的存在可以促进作为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个人自身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让人民明白自己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懂得利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民商法的维护,实现国家经济的现代化建设,否则就会造成对社会发展的不利,经济的现代化需要法制的现代化,而法制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民商法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主宰着经济,是陪伴着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则,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行为中充当着调和剂,起着协调发展的作用。民商法追求公平,自由,同样,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而民商法的理性追求便是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无不彰显着民商法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同时,民商法不仅主宰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时民商法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法律。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平等发展,现代经济建设中想要实现平等发展首先就要实现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自由,让个人和企业可以充分的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资源去促进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在现代社会中所调整的不仅仅限于商品市场或经济关系,同时也在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民商法决定了现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法律规则,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维护着人和人与社会关系,维护着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发展。
二、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中的民商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市场规模呈扩大化趋势增长。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也迈进了新时代的大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以赶超各发达国家为目的展开了对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的是国家欣欣向荣的一面,但是也带来很多弊端,经济市场的套路黑幕层出不穷,市场内部规则杂乱无序,市场准则规范还未完善,利益至上的交易市场往往令人们忘了每个人除了有享有利益的权力,还有履行义务的责任。经济市场的环境混乱不堪。现阶段,全球的经济发展正处于缓慢复苏的状态下,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状态模式也面临着转型的问题。为迎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模式,我国经济已经开始从追求速度转换为注重质量的模式。从高速度向高质量的转变,不仅是对企业工厂提出新要求,更是对市场体制管理提出新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3年说过: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社会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且经济模式发生改变过后,相关的体制管理跟不上步伐的话,那么就可能会造成该经济系统的混乱,从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而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已经逐渐显现了出来。
我國的经济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在新阶段遇见新机遇,准备开启新征程时,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建设结构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经济建设发展。没有完善建全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没有安全保障的市场制度规范,都在迫使我国在经济建设范围内进行新的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当下经济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建全市场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做为调整商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对推动现代化经济建设有很大的作用,在经济建设改革中占重要地位。
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和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对本人的行为也产生引导作用。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例如对某些行为起到示范作用,而对于另一些不恰当行为则起到示警作用。在商事活动中,完善的市场制度是保证商主体权利义务不受侵犯的最低标准,凭借法律的存在,事先估计商事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从而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当商事主体双方中其中一方因另一方的不作为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时,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从而在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人们敲响了警钟。民商法作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调整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对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交易市场氛围起到重大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进程中,高度把握好民商法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精准利用民商法独有的特点,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做好基础建设,同时也促进了民商法在经济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民商法的价值也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配置方面
在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经过快速高效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制度逐步得到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模式虽然仍然是以正服的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但是经济市场和从前相比,更加开放自由,还增添了许多外来元素,使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文化变得多元化,也更加的丰富多彩,给人们带来更多的选择。对商事主体也做出相应的放松政策,商事活动也更加灵活多变,让市场变得充满活力,增加了许多上升空间,也给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市场体制在不断地发展优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市场经济似乎也迎来了史无前例的发展。但是在这样空前繁荣的背景之下,传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的调控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的环境。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前路上,长期积累的矛盾就是发展的绊脚石,如果不理清楚,存在的矛盾就不仅只是“路障”那么简单了。在有隐患的筑基上建筑大厦,当大厦越来越高,也就意味着面临倒塌的那一天已经不远了。所以要通过对监管制度的完善,来解决掉发展中的障碍。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调控手段已经不能让资源最大化的得到利用,甚至造成个别大的经济主体,利用自身优势,抢占资源进而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破坏交易市场制度,对经济发展带来阻碍时,应当舍弃市场调控手段,而从另一方面入手改善经济市场现有的局面。比如民商法,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市场做出干预,保证在交易过程中保障好商事主体双方的权益,调整好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摩擦与问题。规范经济市场的交易行为,在保证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下对资源分配进行合理的调节。
(二)调节商事主体的方面
民商法有效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在交易过程中,商事主体容易相互摩擦产生矛盾。而商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关系并不只是商事方面的问题,也会产生民事方面的问题。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商事主体包括: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商事主体也受民法调整。在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时,往往会产生许多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虽然民事与商事之间有结合点,但也会互有排斥,所以在商事主体的商行为涉及法律时,不能只用单一的一部法律来解决。这样会有碍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要通过民商法来结合解决所产生的矛盾。通过对商主体的民事与商事关系的协调,来解决好事情发展的矛盾进而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民商法在订立之时就贯彻落实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一直适用于处理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处理和调节方面,而且也可以对现时代的民商法的其他原则进行补充。比如:避免民商事行为主体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并且应当对自愿原则进行指导,进而保证民商法的公平性。现时代的民商法与市场经济的理性参与者相互配合,对参与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保证他们可以平等,自由地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资源参与民商事活动,同时对他们进行约束,防止权利的滥用。让民商事行为主体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优点和优势,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确保交易的完成,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从而提升国家的经济效益。所以民商法在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同时,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交易效率和平等,從而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动向。
三、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市场中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矛盾,这些现象的出现无不彰显着民商法的地位和作用。民商法的确立,一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交易活动做出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另一方面也保障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活动,给从事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保护的依据和措施。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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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