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短视频拍摄的侵权责任

2020-07-28 09:02高浩淼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著作权独创性

关键词 短视频 著作权 侵权责任 独创性

作者简介:高浩淼,太原科技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11

一、短视频的概述

(一)短视频的特点

本文中,笔者将短视频定义为少于5分钟(以秒为单位),可以移动的高频推送视频内容,通过一个特殊的APP观看。

短视频以“短”著称,有以下特点:(1)制作门槛低。相较于PGC,UGC制作门槛相对较低,可以使用手机进行摄影,制作和编辑;此外,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有现成的滤镜和特殊效果,这使制作更加容易。(2)传播速度快。用户只需要花费几分钟就可以拍摄并发布短片;同时,可以通过上下滑动来刷新APP的高频推动力,使短视频的播放更加方便。(3)社交属性强。短视频APP为用户的创意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传播渠道,用户通过观看短视频评论看法,促进了信息的交流与传播,突破了时间、空间、人群的限制。此外,近年来微信也推出了短视频功能,更有利于人们的娱乐和学习。(4)娱乐性强。当前的短视频市场以健身,美食,旅行,美妆和其他视频内容为主。在大众心里,短视频可以缓减压力,忘记烦心事。

(二)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

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是判断侵权的前提,也是整个版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为了确定短视频在版权法中是否是“作品”,应首先确定其独创性。

中国的版权法于1991年实施,司法实践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二章中规定:“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短视频的创作时间长短并不能决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短视频的主题的选取体现了作者对问题的看法,表现了个人思想。但是作为思想的主题,属于公共范畴,不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此外,如果您在几张照片上更换了滤镜、添加了贴纸以制作视频并随机录制生活和其他视频,尽管这一操作需要简单的劳动,但这并不能反映作者的选择和安排。综上所述,对于所认定的独创性,应考虑以下条件因素:首先,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其次,作者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劳动,如选择、编排、取舍;最后,作者创作的作品应该是“值得复制的”。

(三)短视频属于“作品”的认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指的著作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原创的知识成果,可以有形地加以复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11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作品”是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由一系列带有或不带有伴随聲音的图片组成,并且通过适当的安装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放映后,不需要转换或冲洗胶卷。

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主要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看其是否为作者的智力成果,而不是单纯的生活记录,没有作者的创意。短片的拍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制作过程与电影作品的制作过程基本相同,即剧本,场景设计,人物画等创造性作品。这被归类为“作品”,并享有版权;二是简单地使用相机来拍摄真实视频,而无需任何计划和安排,这不是原创作品,自然不属于版权法下的“作品”,不享有版权。但是,这些短视频可以受到邻接权的保护,例如“视频制作”的制作者享有记录者的权利。

此外,“抖音与伙拍的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一案确立了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的标准。依照裁判的要点,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应考量如下要素:首先,视频的长度不一定与创意判断有关。尽管某些视频并不长,但它们可以更完整地表达制作人的想法和感受,因此有可能成为作品。其次,同一主题不会影响短视频是否独立完成的确定。即使根据现有资料制作了短片,若安排、选择和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也与其他用户的短片完全不同,仍然可以反映作者的创造力。最后,短视频带给观众精神享受是短视频的创造性考虑。

二、短视频拍摄侵权现象

(一)短视频拍摄侵权现象的产生背景

据QuestMobile数据显示,到2019年6月为止,短视频这一行业新用户大约1亿,总体MAU8.21亿,同比增速32%,相比一下,目前在线视频总体MAU9.64亿,同比增速2.4%,二者差距正在持续缩小。短视频用户同比增速超32%,而且6月份的新安装用户数量仍超过9千万。下载短视频的民众主要来自三四线城市的35岁及以上的用户。随着互联网发展以及其访问成本下降的趋势,短视频平台已成为用户观看更多短视频的渠道。此外,以微信为代表的开放式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也是短视频传输的重要渠道。在这些因素的驱使下,加上人们对短视频应用的兴趣,以及对短视频APP的恶性竞争,短视频拍摄的侵权行为已开始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二)短视频拍摄侵权现象的主要表现

1.翻唱或改编音乐的侵权

2019年8月30日,“短视频MCN商用音乐侵权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令papitube短视频配乐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版权方VFineMusic及音乐人Lullatone共计7000元。该案件缘起于“Bigger研究所”在2018年发布的一段广告视频。视频中,“Bigger研究所”将《Walking On the Sidewalk》部分配乐用作广告背景音乐,但其使用并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Lullatone认为,“Bigger研究所”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严重侵犯了音乐人的利益,于是发起维权。短视频可以构成类电作品,并且可以独立播放传播此类作品。因此,短视频的作者未获得原作者的授权,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可被视为侵犯了音乐原来作者的版权。

2.解说电影类、剪辑视频类的侵权

“X分钟看完电影”出现后,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并成为人们了解电影的主要方式之一。但2017年4月,平台“ KKTV”和许多电影公司起诉AmoGood擅自编辑和解说电影画面侵犯了其权益。对此,谷阿莫声称,通过他使更多的人了解了电影本身,甚至吸引了许多未被注意的电影作品。此外,他制作并发布的视频完全免费,不用于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关于解说电影类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原创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2)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3)引用内容占整个作品的比例,以及引用内容是属于作品的核心还是实质内容;(4)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销售造成不良影响。

王迁教授说,“允许引用电影片段的长度和比例,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这意味着所引用的电影片段应作为介绍,评论或描述的主要内容,并非仅用于显示影片剪辑。这些短片几乎所有图片都来自电影作品,从本质上来说并没有偏离原始作品,也没有反映作者自己的创作劳动,并且很容易造成电影情节的泄漏和不良影响,影响以后的票房收入,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一些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必须保护原始创作者最初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知识劳动,而面对不正当的模仿与抄袭,立法旨在实现的鼓励作用也将丧失。版权的排他保护将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他人对原作的二次使用,因为这一过程将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原内容的再现。因此,作品的第二次转化性使用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

三、短视频拍摄侵权责任的防范方式

为了平衡短视频行业的经济利益和版权保护的合法权利,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发生著作权侵权时时,仅提供空间服务的提供商时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未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并且未告知应删除哪些内容,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短视频APP的日常管理和运行中,应充分利用这一原则,避免侵权责任,但不能滥用。下面,笔者将提出一些建議:

(一) APP平台应加强审核

首先,短视频APP在用户协议中要用独特的、吸引人的字体和颜色提醒用户上传时要注意对自己版权保护和防范侵犯他人版权的问题。其次,短视频APP应通过相应的技术管理来审查作品的上传与分享,除了可以借鉴美国的Youtube的经验外,还可以采用我国相关的前沿技术。如鲸观平台搭载的达摩院iDST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实现了智能视频编辑和多维编目。在编辑时,智能编辑器还提取音频和视频材料上的“指纹”,以便可以在整个网络上搜索音频和视频材料,并以毫秒为单位的速度来支持数百亿次指纹检索。

(二) 政府应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作品传播的载体环境不断变化,其适用性正在不断提高,难以跟上市场的及时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大量的监督政策和管理措施。监管部门对于版权问题的限制有限,并且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并面对内容产品,这导致了版权问题的维护滞后。因此需要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企业、市场相比,政府部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更加紧缺,需要监管的领域更加复杂,政府监管部门主要依靠市场信息反馈进行监管,其在监管中主要以指引者、决策者的身份,起到引导、决定作用。因此改善著作权市场的良好发展环境需要长期的行动积累。对于每一个小规模的侵权,监管的作用显然都会被巨大的市场规模所削弱。

(三) 国家应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制

在短视频领域,UGC是短视频作品的重要部分,但大多用户缺乏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很难通过版权认证和注册的方式来思考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短视频的时长也降低了部分作者保护自己作品的精力。此外,由于网络传播速度之快,作者很难找到原始侵权者,证据收集比较困难繁琐,这也大大降低作者保护作品的意愿。因此,建立统一的服务公众的著作权登记机制,是进一步完善这一行业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作者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鼓励更多作品的创作,也使得法官在审判中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和证据。

参考文献:

[1]张飞,李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5).

[2]孟丽君.短视频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

[3]丛立先.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J].出版发行与研究,2019(4).

[4]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J].知识产权,2019.

[5]郝明英.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

[6]李佳妮.论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以谷阿莫二次创作短视频为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papitube旗下红人被判侵权,或成短视频音乐维权标杆案例[DB/OL].https://xw.qq.com/cmsid/20190904A0E8G8/20190904A0E.

[9]阿里大文娱短视频战略升级发布鲸观数字版权服务平台[DB/OL].http://www.dzww w.com/xinwen/shehuixinwen/201712/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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