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利商业银行尽快占领网贷阵地

2020-07-24 17:18莫开伟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网贷商业银行

莫开伟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无异于又一枚金融重磅炸弹,在中国大地上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该《暂行办法》共分7 章70 条,具体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对互联网贷款的原则、资质、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余额、信息数据、授信与内控、联合贷款要求及贷款额度、催收合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政策约定,用一句互联网贷款管理法规集大成的“百科书”来形象或概括一点也不为过。

有细心人士或许已注意到了,2018 年11 月银保监会也发布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参与资质、发放余额、授信和风控、数据与模型、联合贷款及其额度、催收合作等多方面做详细规定。为何此次再次发布,到底是对前者的全面否定还是对前者的完善与发展?这个问题倒真让人觉得有点迷惑。

事实上,在更早的2017 年8 月,当时的银监会就发布了《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 年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可理解为对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且也是银保监会改革之后以新面貌出现的一种需要。而此次的《暂行办法》其实也是对2018年发布的《意见稿》的再次补充与完善,完全不能将两者归类为全面否定以前的对立关系。

那么,银保监会再一次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进行“修宪”,既表明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成熟之处,即对于原来管理办法有可能存在的疏漏能进行及时发现,勇于改进,这是监管成熟的标志;同时又表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的重要性,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容许商业银行将互联网贷款搞成与原来那些网贷平台一样多的管理问题,避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重蹈网络平台贷款的覆辙,维护网络贷款生态和市场秩序稳健。此外,进一步表明,银保监会对互联网贷款的高度重视,它标志着商业银行线上贷款,尤其是消费金融业务将迎来强监管,也意味着商业银行正规军将会在未来线上贷款业务占据市场主流,唱主角,也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不仅会搅动互联网贷款的格局,也将给互联网贷款套上一个更加牢固可靠、更加安全便捷的“防护罩”,有望将互联网贷款引向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当然,我们也要理解银保监局的良苦用心,银保监会这么做并非无病呻吟,也并非无事找事,更不是监管当局的心血来潮和应景之作,是监管现实倒逼的无奈。因为近几年网络平台贷款出现的各种问题太多了,也实在让银保监会感觉到寑食难安。例如互联网P2P 平台在清理整顿中已进入暴雷高发期,在P2P 平台暴雷高发期间确实让广大民众的资金受到巨大损失,也让金融安全与稳定蒙上了更加“神秘”的色彩。这让监管层不得不思考,与其让互联网金融线上放贷陷入如此迷茫和无序之中,倒不如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引向更加规范发展的“康庄”之道。于是,目前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可被视为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致力互联网贷款,将更多社会民众需求的小额、分散的互联网贷款纳入自己怀中的得力之作,这种做法无疑既能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又能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提供重要契机。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是对当前互联网P2P 平台清理整顿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期的必要的、有效的弥补,也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对大量互联网贷款进行有效“接管”的表现,或为互联网贷款收编为正规军创造条件。对于监管层的这层用意,我觉得应该是此次《暂行办法》出笼的最大要义所在。

或许有人会问,前后两个基本相同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不同之处到底在哪?从《意见稿》和《暂行办法》具体内容,两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首先,放宽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使得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手脚更加灵活,嗅觉更加灵敏,能迅速扩张商业银行网贷规模,加速商业银行网贷业务发展。针对地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信贷业务实现异地经营的问题,《暂行办法》给予了较大程度的监管松绑。《意见稿》曾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暂行办法》第8 条取消了具体比例(20%)限制,取消了“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限制,改称“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意味着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区域限制放松,互联网贷款的范围将大幅拓宽,为互联网贷款更快、更好地发展创造了“法治”条件,意在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尽快填补原来网贷平台受到清理整顿之后所形成的发展空档。

其次,联合放贷业务开始松绑,有利于进一步刺激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具有资产的平台合作开发互联网贷款,促进网贷的共同繁荣。《意见稿》曾限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等。《暂行办法》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这意味着联合贷款门槛大大降低,有利于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中来,共同将网贷业务做大做强,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尽快弥补短腿,走进大众普遍生活,服务更多中小微实体企业。

再次,贷款金额限制放宽,资金用途管控收紧,这表明未来更多的实体企业、更多的个人将受益于银行贷款,融资难问题将得到极大的缓解;同时监管趋严,使资金流向应该支持的产业领域,确保银行贷款真正发挥作用。整体来看,《暂行办法》放松了对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额度限制。例如,《暂行办法》第5 条取消了意见稿中“50 万元”金额限制。只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在贷款用途方面,《暂行办法》第27 条增加了受托支付的具体要求,即“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 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这意味着我国中小微实体企业或民营个体经济将能获得更多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有利破解融资难怪圈,同时监管趋严,可有效防止线上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减少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领域,加大对流动性资金流向控制,也有利抑制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互联网贷款风险。

第四,首次对贷款合作机构以及合作方式(也即助贷机构和助贷方式)进行规范,这就更加有利于为互联网贷款订立规矩,防止合作中的一些混乱行为或者监管套利行为,从根本上避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陷入新网贷危机。《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助贷机构兜底风险,这一点在之前的监管文件(如141 号文)多次提及。此次《暂行办法》第55 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与此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对风控资源配备、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用途监测等15 个环节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并对风险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等13 个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这些严格要求既有利商业银行按规范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同时又有利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从根本上开辟一片网贷的新天地,让中国商业银行网贷事业蒸蒸日上。

最后,进一步加强保护互联网信贷消费者权益,这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一环,任何贷款管理制度如果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那必将出现很多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这样的贷款管理模式也必将引来社会广泛诟病,最后难免陷入一地鸡毛的尴尬境地。 《暂行办法》 第9 条、第16 条、第30 条、第31 条多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做了详细规定,如《暂行办法》第16 条规定:“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意味着金融消费者权益被放在相当重要的高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也将获得更大的保护。同时,《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线上业务,甚至对整个互联网信贷市场、互联网小贷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等都将产生巨大影响。金融科技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等也有了明确业务规范,将有效促进互联网贷款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商业银行能尽快占领互联网贷款阵地,使其他不正规甚至是非法网贷平台失去生存的金融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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