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作为社会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灵活合理地解决群众的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性结合。但是,我国对于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目前我国又处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新阶段,对于自由平等及人权的保护也逐渐深入人心,因此,对行政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的构建问题也急需突破和解决,此时则必然存在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定位问题。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定义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因此,对于行政诉讼调解没有规定统一的概念。学者黄学贤认为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时应以法官为主导,在被告即行政主体的法定权限内,在不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诉讼调解活动,最终实现预期的谈判结果。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主要是指对于进入到行政诉讼进程中的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作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由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争议进行友好自愿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经过受案法院确认后有效终结行政诉讼程序,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系列司法活动。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对调解制度是以“不适用为原则,适用为例外”。但随着我国对权力的各项平衡,对行政权的制约,同时对人权自由平等的保护,许多学者对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想法,笔者根据学者扩大的几个范围案件进行分析探究。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其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职责,通常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对原告而言往往显得效率低下,且履行结果也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损失,往往不能达到好的效果。如果法院采取调解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办理,不仅符合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可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及时保障相对人的利益。此时,履行义务诉讼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诉讼调解?首先,履行义务诉讼是原告针对被告行政主体拒绝作为或不予答复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行政主体作出原告依法请求的行政行为。其次,履行义务诉讼中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即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仍有履行必要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调解。最后,对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职责或不受理、不理睬使相对人受到损害,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分情况处理:第一,起诉后,行政主体再作出行政行为,已无法弥补损害或者没有必要时,此时调解已无存在的必要,则不适用调解;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仍有履行职责必要的,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调解,被告行政机关可以以履行职责为条件与原告进行调解,与原告达成协议,促使原告撤诉。
(二)行政协议案件
修改后的《行政訴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加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行政协议的契约性也为行政诉讼调解中适用行政协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对行政协议对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一个方面,行政诉讼调解的前提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前提条件是该行政协议的案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条可知并非所有的行政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原告的认定条件上就做了限定。如果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协议的某一项内容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则可能会有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反之则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存在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第二个方面,行政诉讼调解是以存在调解的可行性为基础。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职能或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签署的合同,而该合同也存在对等关系与从属关系的合同,对等关系的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达成合意的合同,此时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该协议有其特定的处分权,且具有合意性,可以适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从属关系的协议是具有强制性的合同,此时行政相对人对该合同中的某项内容无处分权,只能遵守或服从,则不存在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性。
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成立条件
行政诉讼调解成立应该有其特定的条件,笔者总结以下三种原则:1、合法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调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进行。一方面,调解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另一方面,调解遵循的合法原则具有全面性,既要保证程序上的合法,又要保证实体上即内容上的合法。2、自愿原则。是指调解过程需要双方当事人充分运用自由意志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保障每个步骤都能达成调解的真实意愿。一方面,调解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调解活动之中时,应以自愿参与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该原则也强调不得强迫相对人签订不符合其意思表示的调解协议内容。3、有限调解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其争议事项具有处分权,而行政机关并非对其所有行政行为都有处分权,所以限制了调解的范围,同时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发展趋势,给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实践基础,而我国的民主政治与人文社会营造了良好的理论氛围。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定位问题已然是顺应形势潮流的一种趋势。
作者简介:聂宇佩(1997—)女,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法律硕士,学校:湘潭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务